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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新三板上市的法律研究备忘录

 昵称21921317 2015-03-10

(一) 背景

根据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法律法规研究,以及对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内部政策信息的采集,针对新三板的挂牌条件、上市程序、中介机构和转创业板条件等问题作了相关的法律研究,草拟了备忘录,以期为相关公司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帮助。

(二) 板块定位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关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于2012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设立目的是希望将其打造成拟上市公司的“练兵场”,为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的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提供了平台。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新三板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

而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这也决定了其服务对象定位主要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这类企业普遍规模效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因此新三板在准入条件上为这类企业降低了财务门槛。

(三) 挂牌条件

新三板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两高”的中小微企业,对其设置的准入条件不设财务门槛,只要股权结构明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可,不以是否已经盈利为要求。

申请挂牌的公司需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3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券商推荐业务细则》)第6章的规定,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和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四) 上市程序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流程,《业务规则》和《券商推荐业务规定》有具体规定,流程如下: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是否上市是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并且上市也会引起注册资本的增加,所以公司如果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第一步是召开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与主办券商签订协议并配合其尽职调查。根据《业务规则》第2.2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券商管理细则》)第26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准确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向全国股转公司申报。根据《业务规则》第2.2条规定: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4、全国股转公司审查。根据《业务规则》第2.3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5、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根据《业务规则》第2.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6、办理股票集中登记。根据《业务规则》第2.7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7、签订挂牌协议,办理挂牌手续。根据《业务规则》第2.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五)中介机构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时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2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推荐业务规定》第39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应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第42条第2款: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挂牌公司应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另行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并公告。

根据《业务规则》第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新三板上市的中介机构由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构成。

1、主办券商

1)资格对象: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2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成为主办券商。未经备案的证券公司不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因此,有资格成为主办券商的机构为证券公司。

2)取得条件: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的规定,主办券商可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6规定,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经纪业务应具备:

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配备开展经纪业务必要人员;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交易结算管理制度及其他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7规定,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取得程序:在证券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主办券商资格时,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文件,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8条规定,应提交如下文件:申请书;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从事的业务及业务实施方案,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说明,主要业务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说明等;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公司章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当申请文件齐备后,全国股转公司予以受理申请,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9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公告后,主办券商可在公告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五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www.neeq.cc)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2、律师事务所

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三、四章的规定,在拟挂牌企业与证券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之后,律师事务所配合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对拟上市公司财务、经营、治理等方面进行先期审查并提出意见,以规避调查文件中的瑕疵和风险。此外,《信息披露细则》第2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提供律师见证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券商管理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主办券商在接受拟上市公司委托推荐挂牌时,其项目小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注册会计师,在内核机构和内核会议中也必须有注册会计师,审核尽职调查的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在其挂牌之前,需要披露包括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报价转让说明书,为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与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报告一致,挂牌企业一般会委托注册会计师处理;此外,《信息披露细则》第13条规定,挂牌公司每年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4、其他中介机构

《推荐业务规定》中第7条、第18条、第27条中均对行业分析师作用做了规定。在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以及内核会议中都需要行业分析师出具相关领域的意见。但是对于具体是哪类行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的类型,可以得知,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科技咨询机构。

(1)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新三板挂牌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很多拟挂牌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这就需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价值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以此作为计算公司资产总额和股本总额的依据。

(2)科技咨询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提供最新技术信息的中介机构。新三板与中小企业板最大差异在于其挂牌上市企业均为优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为了实现发展大计,就必须保持与科技咨询机构的紧密联系,依靠其提供的最新的技术信息,最尖端的技术,使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

(六)新三板转创业板的条件与程序

我国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层次齐全,不同层次市场的转换渠道也逐渐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的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因此,在全国股转系统上市的公司,只要达到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就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转创业板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下列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5.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转创业板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创业板首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的程序是:
1)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30条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拟上市公司撰写上市申请书。《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3)证监会受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审核通过并出具核准文件。《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6)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7)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申报。《上市规则》第5.1.3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5.1.6条和5.1.7条所述承诺函;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深交所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9)信息披露。《上市规则》第5.1.10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上市保荐书。

10)路演、询价与定价。

11)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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