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
本章共分6节第一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知识点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投资主体
1.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2.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投资主体限于以下几类:
(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4)拥有外汇的境内居民;(不包括境内的法人机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人。
知识点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
(一)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募集设立的条件)。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申请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还必须符合(一)中的第六项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知识点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配售方式。
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通常做法,采取配售方式,承销商可以将所承销的股份以议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在承销前的较早阶段即已通过向其网络内客户的推介或路演,初步确定了认购量和投资者可以接受的发行价格,正式承销前的市场预测和承销协议签署仅具备有限的商业和法律意义。知识点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阶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步骤:
实施企业改组方案
为实现境外募股与上市的目标,企业股份制改组方案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突出主营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3)保持较高的利润总额与资产利润率;
(4)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境外募股与上市的法律障碍;
(5)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关联企业的经济关系。
选聘中介机构
有关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承销商:应委托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也可聘请国外证券公司担任国际协调人;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境内、境外)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主要由境内的评估机构担任。某些情况下,可请境外估值师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尽职调查
定义:是指中介机构在企业的协助和配合下,对拟募股企业一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等活动。参与者一般是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律师、会计师和估值师。提供法律意见资产评估
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财务审计
会计事务所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会计师报告(审计报告);二是对公司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
设立公司
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发起方式设立。
提交发行申请股票的申请材料核准知识点五、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外资股,经批准,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承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在股票上市后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发行。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此种由发行人依据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的授权称为“超额配售选择权”。知识点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凡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向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1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其他。第二节H股的发行与上市
H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
知识点一、H股的发行方式
H股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发行加国际配售知识点、H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
H股发行的条件由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一)盈利与市值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公司公司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经审计最近1年度至少5亿港元,前3个年度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3.公司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1年度至少5亿港元。(二)最低市值要求(三)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3点1.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2.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3.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四)股东人数要求:2点1.按“盈利与市值要求”第1、2条申请上市的发行人至少有300名股东;按第3条的,至少有1000名股东。
2.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
(五)持续上市责任
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控股股东可以减持,但必须维持控股股东地位,即30%的持股比例。
(六)公司治理要求
1.公司上市后须至少有名执行董事常驻香港;
2.需指定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3.发行人董事会下须设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4.审核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3名成员,并必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1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主席者也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知识点四、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14步知识点五、H股发行的核准程序:第三节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知识点一、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知识点二、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一)运作历史要求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在大致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若新申请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
1.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2.上一个财政年度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
3.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在创业板不设立盈利要求。
(二)市值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实际上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三)公众持股市值与持股量要求
1.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则不得少于1.5亿港元。
2.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元)。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所需的百分比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四)股东人数要求
如发行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100名股东如发行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至少有300名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第四节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是指境内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知识点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
1.上市公司在最近年连续盈利;
2.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3.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知识点、财务顾问的职责
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
包括:尽职调查、持续督导。
1.持续督导期:财务顾问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其独立上市地位。
2.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知识点、信息披露知识点、监督管理第五节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知识点一、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1.外资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可以采取严格的招股章程形式,也可以采取信息备忘录的形式。两在合同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均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出的募股要约邀请,但在证券法上具有不尽相同的法律意义。招股章程的编制应当严格符合外资股上市地有关招股章程必要条款和信息披露规则;信息备忘录是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股份的募股邀约文件,只供要约人认股之用,在法律上不视为招股章程,亦无需履行招股书注册手续。
2.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外资股的发行人,需要准备信息备忘录。
3.如果发行人拟在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时还准备向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进行配售,则应当准备符合外资股上市地要求的招股章程,同时准备适合配售或私募的信息备忘录。
知识点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内容与格式要求,共20条知识点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四个过程:
(一)资料准备
股票发行准备阶段一开始,主承销商即须提供一份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提供清单上所列的全部资料。主承销商的律师也须协助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这项工作将一直持续至有关的结论性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定稿,经查证核实的全部资料将成为招股说明书形成的根据。
(二)招股说明书草案的起草
在尽职调查初步完成的基础上,在律师的协助下,主承销商开始起草招股说明书草案,该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初步确定。在此阶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的有关专业性结论已经完成。
(三)验证指引或验证备忘录的编制
在招股说明书草案初步确定的基础上,参与发行准备工作的律师应当开始验证工作,包括核查与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各项资料依据;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和各专业中介机构就招股说明书内的各项事实提供说明确认,提交证明文件,或提供其他证据,履行“适当验证”的职责;然后,由律师编制出详细的验证指引或验证备忘录,经发行人董事及其他验证人签署确认。
(四)“责任声明书”的签署
依据中国香港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和申报注册之前,所有董事应当签署“责任声明书”。该项签署与招股说明书签署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意在表明全体董事对于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共同的及个别的责任。第六节国际推介与分销
知识点一、国际推介与询价
在发行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并且发行审查已原则通过的情况下,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将安排承销前的国际推介与询价。在发行基本被通过后,承销前即开始推介国际推介与询价的主要环节:预路演、路演推介、薄记定价。
(一)预路演
主承销商的销售人员和分析员去拜访一些特定投资者(二)路演推介1.国际推介主要目的是:
(1)查明长期投资者的需求情况,保证重点销售;
(2)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情况,作出价格判定;
(3)利用销售计划,形成投资者之间的竞争,最大限度地提高价格评估;
(4)为发行人与投资者保持关系打下基础。
2.国际推介的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3.国际推介的内容主要有:
(1)散发或送达配售信息备忘录和招股文件;
(2)发行人及相关专业机构宣讲推介;
(3)传播有关的声像文字资料;
(4)向机构投资者发送预订邀请文件并询查定价区间;
(5)发布法律允许的其他信息等。4.国际推介活动中应注重的事项有:(1)防止推销违例;
(2)宣传的内容一定要真实;
(3)推销的时间尽量缩短和集中;
(4)把握推销发行的时机。
(三)簿记定价
簿记定价主要是统计投资者在不同价格区间的订单需求量,以把握投资者需求对价格的敏感性,从而为主承销商(全球协调人)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承销协议的签订是在国际推介与询价完成之后。
知识点二、国际分销与配售
1.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在拟订发行与上市方案时,应事先明确的内容有:采取的发行方式、上市地的选择、国际配售与公开募股的比例、拟进行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地区、不同地区国际分销或配售的基本份额等。
2.进行国际分销与配售时,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计划安排国际分销的地区与发行人和股票上市地的关系;发行准备的便利性因素。
证券从事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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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
发行对象:境外投资者
人民币标明面值;外币认购买卖;采用记名股票形式
境内上市
外资股
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立项规定、利用外资规定;
发起人认购股本不低于拟发行股本的3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元
拟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4亿元达15%);
改组设立的原企业或作为发起人的国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改组设立的原企业或作为发起人的国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增资发行
境内上市
外资股
境内上市
外资股
发行条件
上次发行到本次申请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
拟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4亿元达15%);
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连续三年盈利;
上次发行股份已募足,资金用途符合规定,使用效益良好;
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立项规定、利用外资规定;
发行
方式
承销商→网络客户→推介、路演→确定认购量和发行价;
配售方式:承销商→承销股份→议购方式→特定对象配售;
境外上市外资
股发行步骤
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
预留不超过募集股份数15%的股份
承销商决定是否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外资股
承销数额之外
条件之一
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过去1年净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筹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分派红利有可靠的外汇来源;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立项规定;
境外
上市
要求
符合境外上市法律、法规和规则;
公司
治理
要求
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常住香港;
审核委员会成员至少3名,全部为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主席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
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
前5名股东持股量÷公众持股量≤35%
≥100名股东;
≥300名股东;
前25名股东持股量÷公众持股量≤50%
股东人数要求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最近1年股东应占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元;
前2年累计股东应占盈利不低于3000万港元;
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
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
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
大致相同的拥有权和管理层24上月
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上一财政年度资产总额不少于5亿港元;
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市值≥5亿港元;公众持股市值≥1.5亿港元;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
市值≥4600万港元;公众持股市值≥3000万港元;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营业记录;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
最近1个会计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最近1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5亿港元;且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
条件之三
最近1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5亿港元,拟上市的业务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
最近1个会计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至少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营业记录;
条件之二
3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个会计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营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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