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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价格监督服务事业

 asyx 2015-03-11
多年来,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和发展社会价格监督服务事业,指导组织建设,引领工作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建立起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积极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探索自身发展道路。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成立后,价格监督员、价格联络员在开展市场价格巡查督查、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平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解价格矛盾纠纷、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价格行为作出了显著贡献。近期,笔者通过实地考察和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我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当前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及其未来发展方向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一、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定位
(一)组织性质
社会价格监督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社会价格监督具有覆盖面广、群众性强、反映价格动态灵敏等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前身为职工价格计量监督组织,兴起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一种职工、群众共同参与国家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有效形式。经过20多年的调整、创新和发展,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现主要定位于“价格监督服务”,成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组织职责
目前,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一是开展日常市场价格巡查督查工作。价格监督员对辖区内经营单位(户)的明码标价等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督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同时,指导经营单位(户)做好商品或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二是开展节日市场价格检查工作。价格监督员重点做好节日消费高峰期和价格矛盾纠纷集中爆发期的市场价格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稳定。三是协助平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做好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全面跟踪、汇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平抑异常价格。四是协助调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对于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价格监督员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前期的调查取证和后期的案件处理工作。五是及时调解基层价格矛盾纠纷。发扬枫桥经验,依法、依理调解辖区内发生的价格纠纷,力争在基层一线化解处于初发期的矛盾。
(三)组织作用
1. 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通过开展日常市场价格巡查督查和节日市场价格检查工作,规范经营单位(户)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行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价格维权能力,有效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规范市场民生商品价格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2. 有效化解价格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组织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一些简单的价格矛盾纠纷直接由属地管理或相关行业的价格监督员进行调解,绝大部分价格纠纷都能在基层一线化解,从而使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成为实现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监管职能有效延伸的重要因素。
3. 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价格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不仅时刻关注市场价格动态,也能广泛了解群众诉求。通过他们第一时间将群众反应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及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反馈给价格主管部门,有效缩短舆情上传的时间,为政府部门作出及时科学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现状
(一)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建立情况
1. 组织起源发展。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价格、计量法规和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1986年浙江省制订并实施了《浙江省职工物价监督试行办法》。根据上述办法规定,当年我省共有48个市、县(市、区)先后建立了职工价格计量监督组织(总站),有义务价格监督员3100余名。
2000年以后,曾经作为市场价格重要监管力量的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因多种原因职能逐渐减弱、队伍趋于萎缩,相当一部分地区已基本陷入瘫痪状态。
2010年开始,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作用,我省各地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检〔2010〕297号)文件精神,又陆续成立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截止2013年底,我省各地共建立价格监督服务总站83个,价格监督分站613个,社区价格服务站(片、点)1121个,农村价格服务站(片、点)3781个,共有价格监督员和价格联络员10755名,年度工作经费485.77万元,其中湖州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还专门配备了2辆工作用车。
2. 组织构成模式。按照当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各地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成立之初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站制:一般由各地的总工会、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和工商局等部门联合组建成立职工物价计量监督总站。总站下设办公室,由上述组成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联合办公,物价局负责业务指导。后来随着组成部门的退出以及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职能的重新定位,目前,我省除温岭市外,其余基本都划归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为加大对辖区内日常市场价格的监管力度,各地总站根据工作需要在镇、街道增设价格监督分站,有条件的还在大型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建立价格监督分站,使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从镇、街道等传统的块状监管向行业等条块结合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拓展了监管范围和组织影响力。
(二)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情况
社会价格监督员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市场价格巡查督查、价格矛盾调解、涉价信息上报以及价格信息的上下互通等工作,做好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员”“信息员”“宣传员”“服务员”和“调解员”。
1. 监督员。市场价格监管点多、线长、面广,专业的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人数少、任务重,要实现市场价格监管面面俱到根本不可能。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有效缓解了专业检查队伍人手不足的现实问题,在市场价格监管领域起到了拓展和查漏补缺的作用。以绍兴市为例,市本级市场价格监管面积达498平方公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户)2.5万余户,与之相对应的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岗的专业价格执法人员只有15人,要实现对市场价格的全面监管根本不可能。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绍兴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积极组织镇、街道以及部分行业分站价格监督员进行市场价格巡查督查,在重点规范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升经营者的价格诚信意识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 信息员。价格监督员第一时间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倾向性、苗头性的价格动向时,利用组织网络向分站、总站以及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确保价格舆情上传下通的及时性、通畅性和准确性。如2011年和2012年绍兴市区两次出现食盐抢购风波,绍兴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充分发挥各分站的价格监督员和价格联络员的作用,积极开展食盐销售价格巡查督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和社区、行政村副食品商店的食盐价格检查,同时告知经营者食盐属于政府定价商品不得随意涨价的价格法律规定,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平息抢盐风波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3. 宣传员。各地价格监督员以日常市场价格巡查督查、节日市场价格检查、纪念价格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专项价格宣传活动为契机,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分发价格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写黑板报和组织当地民俗艺术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价格法律法规知识,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如台州市全市共设立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191个,聘请价格监督员和价格联络员4300名,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开展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获得多方好评,宣传收效明显。
4. 服务员。设立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服务员,能够及时的将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市场价格信息传递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户)。如绍兴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帮扶模式,价格服务员全程为管辖区域内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户)提供跟踪式服务,起到“雪中送炭”和“及时雨”的作用。同时通过价格服务员可以及时将企业和经营单位(户)的问题反馈给价格主管部门,从而在二者之间搭建了一座快捷服务的“连心桥”,开辟了一个直接沟通的“对话框”,延伸、加固和扣紧了“服务链”,增强了价格监管服务工作的及时性和互动性,增进了价格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促进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5. 调解员。价格监督员的职责之一就是化解价格矛盾、调处价格纠纷,而妥善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又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价格调解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省各地充分利用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优势,积极组织价格监督员参与价格矛盾纠纷的调解。如绍兴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学习借鉴“枫桥经验”,通过在各分站成立价格矛盾调解室、聘请价格矛盾调解员等方式,形成了横纵贯通,覆盖全市的调解网络;充分调动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调解员的积极性,第一时间化解价格矛盾纠纷。价格调解员是价格主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做好价格“老娘舅”的有益尝试和创新之举,充分发挥了其“灭火器”“减压阀”的作用。
三、制约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发展现实因素
(一)相关立法滞后
198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了《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工总活字〔1985〕25号),但直至今日,没有一部正式的有关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及工作开展在法律层面得不到统一、规范、有效地指引和保障,不利于组织的稳定发展和工作的长远开展,工作成效也很难获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认可。
(二)工作开展难度大
成立之初,我省大部分地市的职工物价计量监督组织都获得了本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有轻微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又陆续收回了之前的罚款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检查效力。没有了处罚权,价格检查的威慑力大打折扣,经营单位(户)不配合检查、拒绝明码标价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也直接导致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在市场价格监管中处于尴尬被动的境地,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三)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不高
除宁波、舟山等地外,我省其余各地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均无固定编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也以合同工为主,有些甚至是退休返聘人员。由于无固定编制,总站办公室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从而导致在工作衔接方面经常出现问题,不利于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长久、持续、稳定开展。
各分站价格监督员大多为热心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兼职人员,自身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有时因工作岗位、单位调动等原因无法再继续担任,就需要重新调整确定价格监督员,这对所在分站甚至总站的工作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社会价格监督员本身不是专业价格执法人员,专业水平有所欠缺,部分价格监督员自身文化素质也不高,有时甚至在市场价格巡查督查中产生负面影响。
(四)经费保障不足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相应的经费保障作为支撑。而经费不足,是当前制约多地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正常开展的决定性因素。从全省各地调查的情况来看,舟山、衢州、丽水等地的工作经费至今未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根本保障。即便有财政经费保障,不同地区、年度差异也很大,严重制约了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促进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立法立策,依法开展工作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要深入、持久、有序地开展,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作为保障。对此,建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总结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积极推动在价格立法中纳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的相关内容,推动地方加快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专项立法立策进程,形成一整套支撑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开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争取政府支持,发挥实用效能
目前,我省社会价格服务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和政府补贴。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鼓励是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绍兴市本级为例,2005年底,绍兴市有关部门曾一度提出撤销绍兴市职工物价计量监督总站。作为领导机构成员之一的绍兴市发改委认为该组织地位重要、作用显著,不但不能撤销,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壮大。最后在绍兴市发改委与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仅保留了这支群众性队伍,还帮助解决了每年的经费保障问题。2008年起,工作经费开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专项经费的形式加以列支。
(三)创新工作方法,扩大社会影响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要长远发展并取得实效,必须坚持工作创新,通过扩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影响力。一要创新工作方法规范价格行为。针对目前96%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现状,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需要“关口前移”,将工作重点从事后检查转移到事前防范;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带来的便捷,开发适合工作需要的APP等软件,提高工作效率。二要提高宣传实效,积极开展价格公共服务。以价格公共服务为主线,开展价格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通过进社区、进农户、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进景区等方式,提高价格政策在全社会的普及率和影响面。三是通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督查工作,帮助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矛盾纠纷,提高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社会认可度。
(四)解决机构编制,稳定人员队伍
从稳定队伍和提升工作积极性角度出发,着力解决我省各地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总站的机构编制问题。针对现在我省大部分地市没有正式编制的现状,建议落实解决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机构编制问题,可以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形式明确组织的性质,同时解决总站工作人员的编制问题。机构编制问题的解决,对稳定社监组织队伍、实现组织有效管理、提升组织履职能力以及促进组织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人员来自各行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作为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以“规范社会价格监督组织行为,提高社会价格监督服务水平”为中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社会价格监督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一是加强业务指导,经常性开展价格监督服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价格监督员和价格联络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完善工作制度,通过实行工作绩效考评的方式来提高价格监督员和价格联络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实现队伍中成员的优胜劣汰。
(作者单位:绍兴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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