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徐某某(水政监察)玩忽职守案

 心雨室 2015-03-11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肇德法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广东省德庆县人,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德庆县水务局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文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男,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法取得的西江河云浮市郁南县石狗标段、德庆县西寅标段、肇庆市端州区棠美标段和云浮市云安县勒头沙标段的河砂开采权作为出资设立“砂站”合伙采售河砂,并以非法取得上述标段的河砂开采权为掩护,将“砂站”作为非法采售河砂的运营中心,雇佣大批人员,设立主管、开单、调度、财务等多个工作岗位,先后雇佣14艘抽砂船作为采砂作业工具,严重超越上述标段关于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等的有关许可限定,在西江流域流窜作业,大肆盗采西江河砂,并按照每立方米26-40元不等的价格向外销售,从中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经鉴定,该团伙非法开采德庆县西寅标段采售河砂达5312893立方米,远远超越了采砂许可证关于采砂量的限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达185951255元。德庆县水利水政监察大队作为负责河道采砂的执法与监督部门,被告人徐某某先后担任该大队的监察员、副大队长,对林某某等人长期严重超越标段限定的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进行查处,致使国家所有的河砂资源被大量盗采,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邓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男,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以非法取得的西江河云浮市郁南县石狗标段、德庆县西寅标段、肇庆市端州区棠美标段和云浮市云安县勒头沙标段的河砂开采权作为出资,设立“砂站”合伙采售河砂,并以上述标段的河砂开采权为掩护,将“砂站”作为非法采售河砂的运营中心,雇佣大批人员,设立主管、开单、调度、财务等多个工作岗位,先后雇佣14艘抽砂船作为采砂作业工具,严重超越上述标段关于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等的有关许可限定,在西江流域流窜作业,大肆盗采西江河砂,并按照每立方米26-40元不等的价格向外销售,从中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其中在德庆县西寅标段采售河砂达5312893立方米(该标段的许可采砂量为70万立方米),以每立方米35元计算,价值达185951255元,超越了采砂许可证许可采砂量达4612893立方米,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达161451255元。被告人徐某某在任德庆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的监察员、副大队长期间,未能依法依规履行对河道采砂的执法与监督的工作职责,对林某某等人长期严重超越标段限定的采砂量、作业工具、禁采时间等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致使国家所有的河砂资源被大量盗采,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和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2012年5月16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调查谈话时,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本人的犯罪事实。据此,检察机关于2013年1月24日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我们是要监督采砂量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没有监督到采砂人实际的采砂量。我是去年3至4月份去过3至4次西寅标段,签过两次四联单。签署四联单是为了对采砂人采砂量进行监督,防止采砂人盗采河砂。我们没有监督实际采砂量的情况下签署四联单,因为我们并不知道采砂人实际采了多少砂,我们签署四联单只是签名而已,具体采砂量与四联单上的数量一致不一致我们并不清楚。我认为四联单上的数量肯定比实际的采砂数量少。因为是领导交代的,我只能按照领导的要求签了。我知道有GPS监控设备,但是我们都不知道怎么检查,所以从来都没有检查。
勒头沙标段因为不是我们德庆县境内的标段,我们就没有监管过。西寅标段我们就监管过,主要是日常巡查,按照相关规定,要求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领导没有要求,我们就没有做。如果在德庆县境内采砂的话,我们是要监管的。我们在岸上巡查过。
我们今年发现勒头沙标段存在超越采砂区域和在禁采时间采砂违法开采的情况,我们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当时处以3万元的罚款。西寅标段就没有发现存在违法采砂的情况。
导致勒头沙、西寅标段严重超越采砂量盗采河砂,我们水政监察大队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没有派人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没有严格签署四联单、没有检查运沙船持四联单的情况、没有严格检查堆砂场河砂的来源、没有严格监督现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巡查中发现违法采砂也没有查处,我工作中存在失职。
2011年中秋节前的某一天,当晚我到仁和酒店二楼包厢后,看到覃某某副局长和我水政监察大队的领导和成员基本都在场,听介绍后我才知道那两个陌生男人是西江标段的采砂老板,那两个陌生男人就给我们在场的每一位都派发了一个内装有现金的黄色牛皮信封,内装有10张百元钞,总共1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当晚我到仁和酒店一楼的包厢后,我发现覃某某副局长和我水政监察大队的大部分成员都在场,那个名叫“什么生”的男人就给覃某某副局长和包括我在内的水政监察大队的成员每人派发了一个内装有现金的黄色牛皮信封,我发现那现金有2000元,是20张百元钞。我认为,既然那个男人是西江采砂标段老板,那他给我们送现金无非是指望我们在日后工作中能给予他的西江采砂活动方便和照顾。
除了以上两次外,我收过水政水资源股股长陈某甲的3000元现金。那3000元是分两次送的,我知道水政监察大队全部成员都有领到。我估计这些钱都是西江采砂标段老板通过陈某甲送给我们水政监察大队的红包,希望在他们日后的采砂作业时能得到我们的照顾。
证实:徐某某及水政大队其他执法人员收受河砂标段老板的钱,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制度,尤其在签发四联单时没有核实实际数量导致超量开采。
2、证人杜恒荣陈述的主要内容:德庆水务局有发现过林某某等人存在违法采砂的嫌疑,我有派水政大队去现场执法。执法人员回来报告说,采沙船只是在岸边停着没有采砂,所以没有处罚。不知道执法人员有没有对采砂计量四联单、运砂船是否持四联单运砂及卸砂、堆砂场河砂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我没有要求水政大队检查上述内容,应该是由副局长安排的。水政大队的检查结果当时没有向我报告。我平时都过问村民和采砂船之间的纠纷闹事。对于是否违法采砂,执法人员跟我说没有过量采砂。
林某某等人远远超越采砂证限定的采砂区域、采砂量、禁采时间、作业工具,我们一直都没有发现,德庆水务局有定时巡查也有专人24小时蹲点登记管理,没有发现的原因我不知道。一般采砂人为了赚钱都会超量开采,因为我们在执法中没能确定他们超量开采了多少,所以没能处罚。
据公安局调查,从2011年12月份到今年3月份,林某某等人开采了500多万立方米,我不知道他们具体的许可采砂量,按照常识3个月开采500多万立方米肯定是超量开采。
按照公安局的调查,林某某等人超量开采、超时间开采、超区域开采、超越登记的采砂工具开采,德庆水务局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厅的规定履行职责。德庆水务局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我自己作为局长也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存在失职的行为。
证实:水政大队作为执法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查处西寅标段违法采砂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3、证人覃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参与一线巡查人员有7人,主要负责人是大队长江某某、副队长潘某某和徐某某、水政资源股股长陈某甲。我们局在2011年10月11日成立两个巡查小组,由大队长江某某带一个组,陈某甲带一个组。
按规定,采砂标段有监理公司在现场监督,但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接到监理公司的举报,而我们每隔两、三天去现场巡查一次,由于人员不足,所以不能做到二十四小时现场驻点管理。我们没有权对运砂船进行处罚,如果发现有来源不明的砂,只能要求运砂船把多采砂卸下来。按照我们的巡查并报上省、市的情况,德庆段有三台抽砂机、云浮段有八台抽砂机,按照我们的巡查记录,没有发现西江德庆段有违法采砂问题。违法采砂团伙抽取大量河砂,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而我们的巡查记录没有发现,我们作为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我作为分管领导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证实:徐某某任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以及其他水政大队成员及水政大队没有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及查处西寅标段违法采砂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4、证人陈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我们大队从去年6月份分为两组,第一组组长是江某某,第二组组长是我。巡查小组对西江河道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制作巡查日记,要求两小组交替巡查,每晚巡查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
在实际工作我们有巡查,但是更多时间是在办公室值班。我们一般是12点以后,开车在陆上巡查,巡查的重点河段是西江大桥到德城自来水厂之间7公里的河段,偶尔也到回龙、九市、悦城河段巡查。巡查的河段是覃某某副局长定的。西寅、勒头沙标段因为比较远,当地村民投诉比较少,所以就去得少点。
我们在西寅标段的巡查中发现有晚上采砂的情况,我就打电话给西寅标段的管理人员“阿荣”,让他不要在晚上开采,第二天晚上我们会检查他们有没有继续开采。我向覃某某汇报过,覃某某说这个标段是省水利厅的标段,省水利厅没有给我们经费,省、市也没有亲自巡查,我们也管不了那么多,他向省、市汇报一下。我们对于西寅标段的违法行为有执法的职责,我们发现西寅标段违法开采,本来应当要立即开船过去取证,但我们没有立即取证,因为太晚了。过了几天后我们开船过去的时候没有发现有违法采砂的行为,所以就没处罚了。在西寅标段总共发现了3、4次晚上违法采砂,我们一次都没有处罚,因为没有证据,每次都向覃某某汇报了。覃某某没有要求我们立即执法。
勒头沙标段我们发现过3、4次晚上违法采砂,我们向覃某某汇报,覃某某问有没有过界,如果过界就让我们执法,如果不过界就由他向省里汇报。当时目测都没有过界。按照规定,不过界的话,我们也应该处罚。因为覃某某说没有过界就不用执法处罚,所以我们就没有处罚。
今年1月3日晚上10点多,我带队开船(快艇)去西江巡查时,在九市西寅标段下面约两公里的地方发现有一艘船(没有船号)在违法采砂(没有采砂许可证),当时采了大概1000多方的河砂,经过我们拍照、录像取证,再制止他们采砂,然后录口供,当场扣押了采砂船,到1月9日我们给予采砂船3万元的处罚。当时采了1000多方的河砂,但调查笔录里的记录只有几十方,实际是1000方左右,笔录不是我记录的,我也没看过。我们当时没有对盗采的河砂作处理,按照规定,应该强制把盗采的河砂卸到河道里。我们当时要求他们卸砂,但是他们说机械坏了,所以就没卸砂。我当时给杜恒荣局长和江某某队长汇报过,杜恒荣让我们不用处理盗采的河砂,让我们取完证后就回去。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是水政大队江某某队长做出的,我把资料给他后,我就没有跟进了。因为后来我有其他事情要忙,所以就交给江某某了,我让我们组的陆绍胜协助江某某处理。我认为罚3万元太少,要5到10万元才行,因为1000方的砂也差不多有3万元左右了。
根据制作的笔录中谢意说他只是实采,实际情况肯定不是这样的。这艘船是勒头沙标段的采砂船,但不是勒头沙标段采砂许可证上许可的采砂船,而且是在禁采时间、超越采砂区域采砂的。
我们监管西寅标段采砂量的主要是靠签署四联单来监管的。是水政大队派人过去签署的,水政大队派谁过去、多久签署一次,我就不清楚,江某某才清楚。水政大队没有派人24小时现场登记监管的。我有带人过去签过四联单,我曾经带人白天去检查过,看到水政大队有人签署过四联单。水政大队人员签署四联单时没有核实实际的采砂量,他们只是签名而已,作为带队领导我没有要求他们核实,因为这是水政大队的事情。
我们虽然进行了巡查,但是在对西江河道采砂的监管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没有派人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没有对现场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监管、没有严格签署四联单,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在西寅和勒头沙标段还出现了严重的盗采河砂现象。
证实:水政大队成员在履行职责中没有依法监管河砂开采,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5、证人潘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水利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是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河道管理等。我印象中记得2011年2月至4月在西寅段有持证采砂活动,采砂证在水务局那里都有存档的。对有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活动我知道局有派人去现场执法,由副局长覃某某派人去的,具体情况他才清楚。
我们有每天进行执法巡查。是3-4个人一组,由于人手不足,白天主要是值班处理日常工作,白天基本是少巡查的,晚上陆路汽车巡查,看看河上的砂船是否有违法抽砂活动。我们主要是以陆上巡查为主。我去过九市西寅砂站巡查,当时是因为有村民投诉。
我们去年和今年在巡查过程中都曾经发现晚上有抽砂船在对河那边抽砂,当我们去到现场的时候,运砂船和抽砂船已经分开,由于取证困难,所以我们没有现场执法,当时我马上向江队长和覃局长电话汇报,同他们讲在勒头沙附近有两艘采砂船采砂,当时江队长同我讲,他先同领导汇报后再决定如何处理,覃局长就打电话给云浮水政处理,汇报后如何处理我就不知道了。
证实:水政监察大队成员等人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制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6、证人刘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我是帮船主赖某甲管理顺利工23号抽砂船的,这条船分别在德庆的西寅河段、九市河段、顶底村河段、肇庆棠美河段、郁南石狗河段、大沥河段抽过河砂,是九市砂站调度室安排我在这些区域抽砂的,白天和晚上都有抽砂,有时抽到凌晨3、4点,有时通宵抽砂。深夜抽砂曾有海事局的执法人员来制止过,也有执法部门来检查过2、3次水工证,但没有对我们处罚过。
我在德庆西寅标段负责调度工作两个月,后砂船转到肇庆三榕港标段,2011年11月底到九市抽取勒头砂标段的河砂,抽砂分三班,晚上和凌晨也抽砂。德庆县的水政执法人员有没有来检查过,我记不清了。我们晚上抽砂被人投诉过。
7、证人邓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我是经梁凤林安排来砂站做工的。我是在德庆九市勒头沙河段抽取河砂,前后大概4个月时间,我印象中没有水上执法人员来砂站检查过。
8、证人朱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我是帮卢建明管理采砂船粤顺盈工555的。我们在德庆的九市河段和响水河段抽过砂,白天和晚上都有抽砂。我管理这条船抽了这么长时间砂,从来没有人来检查和监管我们抽砂。在晚上抽砂时也没有人来制止。
9、证人张某甲陈述的主要内容:2011年3月25日开工的,我负责调度抽砂船的工作,是协助梁某某、牟某某和张某乙工作。我在砂站船开工后,首先是在德庆西寅标段负责调度,工作两个月。之后砂站船就开到了肇庆三榕港标段抽,当时我没有负责调度。大约一个月之后,砂站船开到云浮的大沥标段,我在这个标段负责调度一个月。到了2011年11月底,砂站船就开到德庆九市抽取勒头沙标段的河砂。是否有超出范围抽砂我不知道,我只是按照梁某某、牟某某和张某乙指定的范围调度抽砂船去抽砂,他们安排到那里我就调度船只去那里抽。在勒头沙标段抽砂分三班,早上7点到下午5点是早班,下午5点到凌晨2点是中班,凌晨2点到早上7点是晚班。勒头沙标段每天都是早上7时至第二天凌晨6时进行采砂作业。西寅、三榕港、石狗标段从早上开始,一般抽到晚上8点就停止抽砂了。
这些标段是否有采砂许可证这个我不清楚。在德庆九市砂站云浮勒头沙标段负责调度抽砂船抽砂期间,水上执法人员检查过大概三四次,我印象中是云浮的水政执法人员来检查过,因为快艇上印有“云”的字样。
德庆县的水政执法人员有没有来检查过,我记不清楚。好像是船号为0098的抽砂船被云浮水政部门处罚过一次。我们的抽砂船晚上抽砂有被人投诉过。
证实:砂站的抽砂船被投诉过及印象中只是云浮水政执法人员来检查过等情况。
10、证人牟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砂站的“放行条”是砂站调度开给来买砂的运砂船的提供给水政部门检查用的一张单据,一式四联,内容是运砂船号、方数、船主、时间、标段,还有就是盖有该标段(比如在云浮石狗标段盖的是郁南水政监察的公章)的水政的公章。“放行条”封皮上写的是“河砂采运管理单”。砂站在云浮石狗采砂标段采砂的时候,石狗标段的“放行条”是我去水政领回来的。
因为水政部门会在西江江面上检查过往的运砂船的,有“放行条”的话水政部门就会让运砂船载砂通过,没有“放行条”的话就是偷砂了;还有就是水政部门会检查运砂船上装砂的方数,方数如果和“放行条”上的不一致的话,也不让运砂船通过检查的。砂站有两种“放行条”:一种是从水政部门领回来的真的“放行条”;一种是按照从水政部门领回来的“放行条”砂站自己在外面印制回来的假的“放行条”(编号、样子等等都和从水政部门领回来的一样,不一样就不能用了)。砂站的“放行条”都是在水政部门领回来的,每次领的不多,一两本,每本上有标号的,因为砂站卖砂如果全部用从水政部门领回来的“放行条”的话,“放行条”很快就会用完了,每个标段的采砂量是有限制的,达到标段可采的采砂量后水政部门会收回标段的,不能继续采砂了,所以砂站就在外面按着从水政部门领回来的“放行条”印制一批相同的“放行条”来用,然后就要求来买砂的运砂船每次来买砂的时候要把上一次的“放行条”交回给砂站。从水政部门正规领回来的“放行条”要交回给水政部门,水政部门就是靠这个来计算和核对每个标段采砂的具体数量的,一旦达到标段规定可采量就不给采砂了。我记得砂站“肇庆公司”这边张某乙或者赖某某拿回来过“放行条”,但具体是谁拿回来的,谁有去印制的,我不清楚,我自己没有去印制过“放行条”,我只是去水政领过真的“放行条”。如果都用从水政部门领回来的“放行条”那标段的砂量很快就会采完的,砂站一般都是开假的“放行条”给来买砂的运砂船,假的“放行条”上写上实际装砂方数以备水政部门检查,然后在真的“放行条”上把装砂的方数写小一点,这样就可以少用真的“放行条”,可以多采点砂,延长采砂的时间。砂站从外面印制回来的“放行条”是没有盖水政部门公章的,是后来盖上去的是砂站自己在外面私刻的水政部门的公章,因为从水政部门领回来的“放行条”上面都有水政部门的公章,在外面印制来的假的“放行条”上面是没有章子的,所以砂站就从外面私刻了几个水政部门的印章回来用来盖在假的“放行条”上。砂站私刻的公章,我记得有德庆水政、肇庆水政、云浮水政监察的公章。
证实:砂站使用假放行条并私刻水政监察的公章,由于执法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因此造成砂站超量采砂。
11、证人黎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在西寅、三榕港、棠尾、石狗和勒头沙河段,抽砂船在晚上有开工,只要有运砂船过来装砂就开工。按照规定,抽砂船不能在晚上开工抽砂,但是只要有运砂船过来装砂,晚上也开工做的,这是砂站让这样做的,我只是打工的,不管这样的事情的。我知道砂站有超范围采砂的情况,但是这些都是砂站的安排。
证人卢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砂站开的放行条由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过都可以放行的。
证人钱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每天的采砂不清楚是否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24小时都开工采砂,除非非常少人、无人买砂或林某甲特别交待的时候,会等到第二天才开工。不清楚为何买家会在夜班这个时间来买砂。
证人林某乙陈述的主要内容:西寅河段抽砂作业大概做了2个月,白天基本都有抽砂,但大多数晚上抽砂,晚上一般抽到20时,我睡觉时还在抽,有时我早上6时起床,抽砂船还在抽砂的;棠尾河段的,在这里抽砂作业大概做了1个月,抽砂至晚上的20时就停了;石狗河段的,在这里抽砂作业大概做了4个月,有时晚上20时至第二天的6时也有抽砂,晚上的开工时间与西寅河段的时候差不多;勒头沙河段的,有时晚上20时至第二天的6时这段时间内也有抽砂。按照开采河砂的相关法规,不能超时、超范围、超量抽砂的,我这几年听其他人讲过。但是“九市砂站”在晚上或者在凌晨时分抽砂肯定超时的。
证人黎某某、卢某某、钱某某、林某乙等证实砂站存在晚上或者在凌晨时分超时采砂等违法的情况。
12、证人黄某某、邓某某、林某某、赖某某的陈述:均证实其以非法取得的采砂许可证合股采售西江河砂,并存在超量、超时开采的情况,也曾被处罚过。
13、证人江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对于西江的巡查,我们大队分为两组,第一组组长是我,第二组组长是陈某甲。西寅标段是覃某某经常指派陈某甲过去检查,我自己去的比较少。按照有关规定,我们是要24小时派人驻点登记监管采砂量的,但是因为我们人员比较少,我们就没有派人现场登记监督采砂量。签署四联单是为了对采砂人采砂量进行监督,证明砂的来源是合法的,防止采砂人盗采河砂。我们每次签署四联单都是一次性签一叠的,而且是事后签的,这样肯定起不到监督作用。此外,那些采砂老板向德庆水务局缴纳了资源管理费,2008年收取20万元左右,2009年收取30万元左右,2010年收取了多少不清楚,这些钱都是陈某甲代收的,我们收了资源管理费,就没有对砂老板的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2011年没有收取资源管理费时,我们就处罚了三艘船,每艘船处罚了3万元。因为我们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进行监督,没有派人24小时驻点登记监管、对没有按照要求签署四联单、没有检查运砂船持四联单的情况、没有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没有对边界标段进行严格的监督执法、也没有对作业工具进行仔细检查,所以才导致这么严重后果的发生。
14、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广东省德庆县水务局文件以及徐某某的任职文件、入党志愿书、水政监察大队及水政监察员的职责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及其在德庆县水务局任县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专责协助大队长抓好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工作。
15、西寅标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实:徐某某等人对邓某某、林某丙、黄某某、梁某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何某某、赖某丙、张某乙、欧某乙等人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在西江非法采砂的行为存在监管失职。
16、广东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执法巡查日志:证实德庆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徐某某等人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在勒头沙、九市镇西寅等西江河道有抽砂船违法采砂,但其在未核对采砂许可证等情况下认定属于标段正常采砂故未作处理,存在失责行为。
证实:徐某某等人在执法方面存在严重失责行为。
17、广东省德庆县水务局文件(2012)17号、德庆县水务局的文件和通知,证实地方水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的职责及德庆县水务局的部门分工情况以及徐某某的职务和工作职责情况。
18、肇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肇价认函复字(2013)05号复函,证实德庆县西寅标段采售河砂达5312893立方米,以每立方米35元计算,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达185951255元。
19、法规、规章、通知规定,证实在河道采砂的相关规定,水政监察大队未履行规定的对开采河砂监督、管理的责任。
20、《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实西寅可采区被许可人是佛山市亚当先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赖某丙,控制采砂量为70万立方米,许可采砂工具为粤三埠工1184。
21、被告人徐某某的自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庭上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德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其职务,致使西江河砂资源被盗采达5312893立方米,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达18595125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庆飞
审 判 员  梁光强
人民陪审员  梁伟清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环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1页共21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