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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遗嘱怎么分家 两个案例供参考 第A14版:说事释法 20150311期 福州晚报

 zrsjack 2015-03-11
核心提示:家中人丁兴旺,子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这本是好事,可如果老人家生前未立正式的书面遗嘱或遗嘱的意思表述不清,众多子孙及其他有权继承的亲属往往会因为遗产的分配问题起争端,有的甚至要闹上法庭,弄得家庭成员间很不愉快。究竟遗产该如何依法分配?谁才有权继承?本期说事释法就此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 游济玮/制图
案例一:有证和无证房如何归属 三子女闹官司
  家住马尾的郑先生与妻子赵丙生有赵甲、赵乙、赵丁等3个子女。2012年,郑先生突然病故,生前未立任何遗嘱。郑先生的父母也早于他死亡。
  郑先生生前与妻子赵丙共同拥有位于马尾区马尾镇的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幢。该房在2000年转移登记时登记的产权面积为112.2平方米,2008年补证登记时登记的产权面积为109.06平方米。因市政建设需要,这幢房子前两年被政府部门拆除。
  在以被征收人为郑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位于马尾镇的这套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57.48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为112.2平方米,附属房及违章建筑(只作补偿不予安置)的建筑面积为31.41平方米,由赵丁代签父亲的名字。在被征收人为赵丁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位于马尾镇的这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299.99平方米,其中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附属房及违章建筑(只作补偿不予安置)建筑面积159.14平方米,但被征收人赵丁未在上面签名。上述两份征收补偿协议均在拆迁安置部门审核中。
  赵甲和赵乙在得知亲兄弟赵丁未和她们商量,已经与拆迁部门签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没给她们留任何份额后,十分不满。她们将赵丁告上法庭,要求与其均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及补偿的相关款项。法庭依职权追加赵丙为原告。
  赵甲和赵乙在庭审中称,父亲死前多次表示他不会重男轻女,三姐弟在他百年之后均可继承其遗留的财产。她们本来也不想走到上法庭这一步,此前曾多次与赵丁协商分割父亲的遗产,但都被对方以出嫁女性无权分娘家财产为由拒绝。
  赵丙则表示,丈夫死的时候一再交代说房产要留给她养老用,不能交给儿子或者女儿。因此,她不同意将房子分给子女,两个女儿已骗取赵丙很多钱。而且,诉争房产中的无产权证部分是儿子赵丁自行搭盖的,跟赵丙和亡夫都没有关系。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死亡,其妻子赵丙、子女赵甲、赵乙、赵丁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郑先生的遗产,由上述4人均分。
  由于位于马尾镇的诉争房屋已被拆除,郑先生生前已登记产权房产所取得的征收安置补偿的财产权利,以及没有产权的违章建筑但是以郑先生名义所取得的征收安置补偿的财产权利,除50%属于赵丙所有外,其余50%属于郑先生的遗产,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对于诉争房屋中有产权证的部分以及没有产权但以郑先生名义征收安置的房屋及补偿的相关款项,确认当事人各自继承的份额如下:赵丙12.5%(不包括她自己所有的50%)、赵乙 12.5%、赵甲 12.5%、赵丁12.5%。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不是以郑先生名义拆迁的其他部分没有产权的违章建筑,原告赵丙本人和被告赵丁均否认该部分违章建筑系郑先生、赵丙搭建,赵甲、赵乙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父母亲的共同财产。因此,两原告对该部分的分配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儿子过继给大哥换房产 法院不支持
  大儿子刘甲无儿无女无配偶,并且精神有些问题,老母亲担心他今后无人送终,便让刘甲的弟弟刘乙将自己的儿子小明(化名)过继给他,并将刘甲位于马尾区沿山处的一套旧房的房产证交给刘乙。
  刘甲于2003年去世,他的父母先于他死亡。由于所遗的房子破旧不堪,根本不值钱,所以当时没有引发亲属间的争议。
  2013年,这套房屋被政府部门列入拆迁范围,经济价值马上水涨船高。刘甲在世的几个弟弟妹妹刘乙、刘丙、刘丁、刘戊之间发生了不小的争执。刘戊主动放弃了继承权,刘丙、刘丁要求与刘乙均分这套房屋,遭拒后将刘乙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丙说,她为了能够与刘乙就该房产继承事宜协商一致,特地委托村委会和拆迁办进行协调,但最终还是调解不成。由于此次拆迁时间较为紧迫,不久后,刘乙在未经刘丙和刘丁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办理了上述房产的登记手续,实在太过分了。
  刘乙反驳说,诉争房产已经被政府部门征收,该房屋所对应的土地同时收回,诉求的房屋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原告要求分割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实现,因而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刘乙同时提出,大哥刘甲并非从无配偶。早在1975年,刘甲就与四川人李氏结婚,但李氏在怀孕几个月时出走,至今未归。因为大哥刘甲精神有些问题,母亲担心他将来孤单一人无人送终,就提出将刘乙的儿子小明过继给刘甲做儿子,如果同意,那么刘甲的房屋归小明继承。出于传统观念,以及考虑到这是母亲的心愿,刘乙才勉强同意。同意之后,母亲亲手将房产证交给自己。
  刘乙强调,刘甲去世之后,过继的儿子小明为刘甲披麻戴孝,从民间习俗来说做得十分到位。在兄长刘甲去世的这10年间,小明每年都为其安排祭日,亡者灵位也一直摆放在自己家中。2010年,小明还出资为刘甲购墓位进行安葬。老宅失修,他也出资进行修缮,可以说已经尽到孝道。小明在刘甲死后即接受房屋,修缮、出租10多年,各原告均无异议,现在房屋涨价她们就要求分割,毫无道理。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刘甲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虽然刘甲位于马尾沿山的房屋实体已经因为拆迁而拆除,但是附着于该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并未消失,仍然可以继承。
  对于刘乙一再强调的,刘甲的遗产已经由其子小明以过继子的身份继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过继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子女范围。
  马尾区民政局和罗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刘甲生前既无配偶也无子女,因此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对于刘乙主张的李氏出走至今未归,因为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刘甲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中目前健在的仅有刘乙、刘丙、刘丁与刘戊。由于刘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刘甲的遗产应由刘乙、刘丙与刘丁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据此,该院判令刘甲的遗产由刘乙、刘丙与刘丁各继承1/3。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4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3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上述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之后是遗嘱继承,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主要有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也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按照相应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陈律师同时指出,根据《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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