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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10大误区

 王亚亚156 2015-03-12
每天接到相同的咨询,离婚咨询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我们都会耐心的回答,使很多当事人不到律师事务所,就得到了应有的解答。
      总结和归纳了一下,有几个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康律师认为,在咨询者的错误认识中比较普遍,也是离婚中当事人常见的误区,比较有代表性,觉得有必要写出来,给咨询的朋友一个全面的答复,给准备离婚的人,来消除一下错误的离婚有关概念。
第一大误区: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
 
离婚诉讼
 
      婚姻是一个典型的要式合同,必须要经过国家机构(法院、民政局)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才能产生和解除。1989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4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所以,一般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是根据二年为标准的。
康律师认为,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的说法错误在于:
第一、忽视了因为感情不和的前提;夫妻分居原因有很多,工作原因、疾病隔离、军人服役、出国等等不一而同,分居中,唯一只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是符合上述说法的。
第二、视为离婚是错误的;离婚一定要经过法定的形式才会解除夫妻关系,如判决离婚、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法院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宣判婚姻无效。
第三、分居二年也不是认定可以离婚的必然条件,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感情即使已经破裂,还要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你分居多少年,法官也可能会给愿意挽回夫妻关系的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时间,会判决不离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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