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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者裁判,如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songsgt 2015-03-13
审理者裁判,如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2015.1.30人民法院报
崔盛钢 梁健
 

    要牢固树立和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树立刑事诉讼各阶段证明标准可以存在差异的理念和程序公正优先理念;贯彻司法中立原则,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和辩护人的相关权利,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完善证据规则;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改革措施。刑事诉讼制度中何者为中心的问题,反映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心何在。以侦查还是以审判为诉讼活动的重心,反映出对案件进行全面性、实质性的调查是通过审判还是侦查来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意味着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侦查是为审判而做的准备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刑罚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架构成为诉讼的中心架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从大的方面讲,刑事诉讼法典需要调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司法权与侦查权的关系,也可能需要重新设定,相关证据制度需要加以完善。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修改以前,要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院必须更新观念,完善相关机制。具体而言,可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牢固树立和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使该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审判程序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不涉及公检法司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它是程序法治应有的一种状态。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刑罚执行人员也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将审判工作做好,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审判工作而展开,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各项工作才能做得更好,也才能解决有些地方存在的公检法司各机关工作上互相不配合、心理上互相不服的问题。

    二要树立刑事诉讼各阶段证明标准可以存在差异的理念,铲除以侦查为中心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务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均贯彻同一的证明标准。其实,在不同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行为均有不同,这些因素要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就直接任务而言,侦查阶段的直接任务主要是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这一阶段只需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的证明,足以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可。起诉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实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在此阶段,只需公诉机关具有明确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定罪的较大可能性即可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将集中并最终地确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有必要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当然,从工作要求上看,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向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看齐,但如果强调标准同一的话,就容易导致出现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

    三要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理念,正义的实现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得到。虽然从本质上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应当并重。但从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看,程序先于实体而启动,客观上程序公正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并且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法治意义。因此,在个案的办理上,办案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特别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真正使诉讼各方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

    四要贯彻司法中立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一方面,当被告人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时,办案机关原则上都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实践中,有的案件缺乏律师出庭辩护,三角关系中缺了一角,有些地方仍有一定数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这是我们以后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一个人被法院审判定罪之前,在观念上都应当被看成是无罪的人。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庭开庭前,如果被告人提出请求穿自己的衣服出庭受审,而不想穿看守所的号衣,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准许。关于这一点,在国外的刑事审判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加拿大的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当庭对被告人的称呼是“某某先生、某某女士”,而不是“被告人某某某”,被告人出庭均穿自己的衣服出庭受审。当然,我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不一样,在开庭时无需称呼被告人为“某某先生、某某女士”,但是,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五要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和辩护人的相关权利,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办案机关的证据裁判意识要进一步加强,证据材料必须全面收集和移送。对于收集的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要全面移送。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应当得以进一步拓展和强化,以充分发挥辩护人的作用,改变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材料由于相关机构或人员不配合而辩护人难以取得,由此实质上限制了辩护权的行使的情况。所有定案的证据,均须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庭审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强化,以促使庭审更加公正高效,使庭审活动发挥出查明事实真相、决定裁判结果的功能。

    六要完善证据规则,关键证人应当出庭,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排除无法核实的传闻证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存在非法取得情形并提供具体线索的,应当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对于确实系非法证据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予以排除。

    七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减少案件审批环节。法院院长、庭长应当通过参与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等方式,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发挥对案件的把关作用。审判长联席会议或者庭务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也是非常必要的,但讨论意见只能作为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合议庭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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