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与部分管理人员签劳动合同,工资部分签的是税后工资,那么公司在做账务处理时是不是就应该将其工资还原至税前据此代扣代缴个税并用还原至税前的工资总额进相关的成本费用? 答:可以有两种入账方式: 第一种: 1、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第二种: 1、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同时计提代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上述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将影响到企业代为负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第二种处理方式下,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代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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