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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提出的申诉举报事项宜妥善应对

 罕豆 2015-03-13

对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提出的申诉举报事项宜妥善应对

黄璞琳 

    有些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具名向各地工商局申诉举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求工商机关受理解决其消费者申诉事项,查处他人违法经营行为并告知其处理结果,还要求举报奖励。若工商机关未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他就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工商机关违法不作为。对此类职业打假以消费者身份提出的申诉举报事项,务必妥善应对,在处理流程上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诉举报者能证明其属消费者并要求退赔的,工商机关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其已经受理的结果,或者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予以受理其申诉的,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诉人;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要在收到其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二、对举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商机关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决定不予立案的,要有相应书面审批记录,及时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固定告知证据。

    决定立案调查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固定告知证据。如果立案后不能在收到申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宜在立案时告知举报人已立案调查,在收到举报之日起快满60日时又告知举报人“调查尚未结束,待作出最终处理后还会告知处理结果”。如此告知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举报人以工商机关未在收到举报后60日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已被废止,但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以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3〕57号)仍然有效。对于不属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否给予奖励,请注意逐项核对政策。

    四、市工商局机关各执法机构收到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要依法及时登记及时处理。对案情重大等原因需要市工商局处理的,建议按前述流程进行处理。对无需市工商局处理而转交县区工商局处理的,市工商局相关机构要将转交情况及时告知申诉举报者;接受转交的县区工商局要按前述流程进行处理,并将最终处理情况和告知申诉举报人情况向市工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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