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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思想型律师”

 桃子很安静 2015-03-15
文│玉品健 来源│法律博客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由来已久的尴尬关系

 

前段时间,律所的几位年轻律师在QQ群里抱怨了当事人对他们的“戏耍”:说好要来签订委托合同又不来,说好只打身份官司并按身份官司收费之后却要求增加析产诉求……如此等等,律师与当事人周旋及拉锯战甚至演变成敌对双方的故事,一直都在上演着。

 

在我从事律师业务的经历里,也曾经遇到过当事人把律师当作小弟来使唤的,而且要随叫随到,在他们的思维里:我给你付钱了,有什么事你都得帮我兜着,什么争吵、威胁、助势等都要帮他顶上,甚至有的当事人还想要他的律师帮他去打架斗殴。不少当事人很不尊重律师,只是把律师工作当作他花钱购买的服务,他是老板,律师是他眼前的服务员、跟班。当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这么肤浅地把这种思想表露出来,但不排除他的内心深处有着这样的想法。因此,好多律师都意识到了,我们只是当事人花钱购买的专业服务,他付钱,我们为他办事。除此之外,别无他事,别想着当事人还会把你当作他的朋友,更别妄想成为他的人生导师。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为什么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角色期盼总不能协调、吻合、默契呢?我想,这跟我们律师在执业中对自己的“律师型模”的定位不准确有关。笔者将在文中对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社会发展与律师型模的互动转化进行探讨,揭示当下社会对律师型模的需求已经发展到了对“思想型律师”的层次了,并就什么是思想型律师和如何成为思想型律师进行一些探讨,以便抛砖引玉,得到大方之家的赐教。

 

 

二、传统律师型模分析

 

中国律师业真正进入社会,成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个正式职业,应当从上世纪8、90年代开始。民国期间尽管也有律师行业,也有人从事律师业务,但窃以为那时并未为民众所了解和接受。

 

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公民维权意识也很淡薄,大多数公民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侵害,如果不是那种特别不能容忍的侵害,大多数都选择息事宁人、忍气吞声,因此,死磕的当事人不多。这就给当时的律师“打擦边球”创造了条件:只要有熟人、有关系,管它有没有法律规定,只要不太出格,一般都能从公检法那里讨来较为有利的处理。因此,那个时代所需要的就是“关系型律师”。在公检法有关系、有熟人的律师就受当事人欢迎,就能在律师界混得开。

 

到了上个世纪末和21世纪初,“依法治国”理念提出来之后,中国高层决定要构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无论什么领域、无论什么事情都要“有法可依”。国家于是制定了大量的新的法律法规,搞得律师眼花缭乱,不能再象以前那样“半部《民法通则》吃遍天下”了,官司的输赢也不能仅靠关系了,掌握和了解法律也是决定官司输赢的重要因素。因此,时代催生了“技术型律师”——谁熟悉法律、谁掌握了法律的最新规定,谁就受当事人欢迎。当然,在中国这种熟人社会里,“关系型律师”的市场也是相当大的,不过,“技术型律师”在市场上有其独特的市场地位——因为走关系打官司的成本很大,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承受得起,选择“技术型律师”代理他们的案件无疑是明智的。

 

2003年之后,公民维权意识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渐增强,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在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拆迁运动中,公民权利的捍卫到了最为严峻、最为关键的时刻,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解释,已经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相当一部分的法律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即: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本身都是不公正的,按照不公正的法律规定去解释和适用又怎能实现维权的目的呢?于是,时代又催生了“学者型律师”,要求律师能够超越法律,指出法律规定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并能诉诸网络媒体、说服社会大众、博得公众的同情和舆论支持,只有这样的律师,才是当事人心目中的好律师。因为在重大利益面前,“关系型律师”仅凭跟官员的一些私人关系就想让对方放弃如此重大的利益根本就是天方夜谭,而“技术型律师”在“确凿”的法律和事实面前肯定是手足无措、爱莫能助。而这时候恰恰就是“学者型律师”舞文弄墨、展现才华的大好时机,通过其对法律的掌握并伴以扎实的、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将“恶法”与“恶行”一一昭示于世人眼底下,然后裹携“民意”向有关部门叫板,有关部门自知理亏,当然就会从善如流。

 

但是,律师仅做到了以上所指的维权,就能深受当事人的尊敬和爱戴了吗?维权仅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被侵权的事实的补救,尽管纠纷得到了解决、侵害得到了赔偿或补偿,但人生不悦的经历也已经发生,甚至伤害已经不可回溯。当事人已经为此付出了很多代价。那么,还有没有一种比以上各种律师型模更为高层次的律师,足以成为当事人的人生导师,进而指导他的人生呢?

 

三、时代呼唤思想型律师

 

俗话说:“医者父母心”,通常情况下,医护人员看到病人及其家属痛苦的样子,心里都会难过,会拿出如父母般的大爱来救死扶伤,而只有这样的医生才能得到患者的尊重,把医护人员当作父母一样看待。这句俗话也告诉我们这样的道理:你只有关切别人,真正地为别人排忧解难,别人才会从心里对你充满敬意和爱意。

 

对于律师职业来讲,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而法律是专门规定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做的规范,从这一角度来讲,律师运用法律为当事人处理其事务,必然要对其行为进行道德、法律的评价,这无疑是向当事人宣讲什么做得对、什么做得不对,因此,我们可以说:律师真的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人生导师。

 

如今,律师行业分工越来越细,有从事经济的、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等,每一个领域都跟当事人的人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传统的律师,比如刑事辩护律师,通过提供刑事辩护,让违法犯罪人员知道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被禁止,这些对他们以后人生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而婚姻家庭律师则可以通过法律直接帮助当事人处理家庭关系,可以教导他们如何跟自己身边最熟悉的人理性相处。

 

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发展,各级政府机关及政府官员法治意识越来越浓厚,他们深知在当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时代背景之下,仅凭当年的“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已经不能立足于官场了。他们需要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为他们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把关,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达到既能为一方百姓造福、又能确保自己官场平安。这样,专门从事行政法律业务的法律达人,就极有可能成为政府机关及政府官员的职业顾问甚至是人生导师。

 

至于那些为商界精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们,更是可以在人生与事业两方面对他们的当事人进行指导。从事商业活动,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对外交易,都需要很多道德的、法律的规则来协调处理。笔者从未听说过一个成功的商界精英,事业做得很成功,而做人却很失败的。因此,律师要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不应当把眼光仅局限于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更要从旁观者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人生参考。如果律师只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无法胜任人生指导的角色,他的地位就岌岌可危了。

 

四、何谓思想型律师?

 

如果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人生导师,在执业过程中,自然会受到当事人爱戴和尊敬。而要成为当事人的人生导师,不仅要懂得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更要懂得更多的人生哲学、伦理道德等等很多做人的道理。如今的社会发展到这个程度,当事人对律师的需求远远不能止于一些法律专业知识的解答和法律事务的处理。他们还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即希望律师能对他的人生中所作所为作一个中肯的评价,从法律、道德、伦理、社会、政治,甚至从哲学的高度来对他们的人生进行评价。

 

因此,所谓思想型律师,是指除了能对他的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之外,还能对当事人提供人生中某个方面指导的律师。这里所谓的“思想”,当然是指关于人生中某个方面的思考成果,这种成果理当是符合客观现实规律的东西,是为大家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东西,是属于正能量的东西;这种思想,当然是律师本人对于人生中某个方面的参透和领悟的结果,要么是律师自己的人生经历总结,要么是对经典作家论述的深入领会,不一而足,但要足以让当事人能从中获得人生启发。

 

五、如何成为思想型律师?

 

我是一个想要成为思想型律师的人,我时常在考虑要怎样才能成为有思想的律师,甚至是思想型律师。我无意、更无力指导大家怎样成为思想型律师,我自己更不是一个思想型律师,但我愿意在这方面做一些思考,并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指教。

 

我认为,要成长为一个思想型律师,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条件,我们将无法立足于世,无法接于地气,更不容于当事人左右。如何习得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想来已无必要在此赘述。但要侧重于哪一块的法学理论,我是有自己的看法的。

 

在研习法律的这些岁月中,我深深地领会到:学法理的人是最有智慧的人,学法史的人是最有才学的人,学宪法的人是最有担当的人。其他法学二级学科我就不做评述了,请各位二级学科的学人自我评述吧。之所以说学法理的人最有智慧,是因为法理学与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神学等等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特别是哲学,与法理学更紧密相连,而哲学素称“智慧之学”,因此,在法学学科中,能学好法理学的人能不是最有智慧的人吗?至于法史学,与历史、文学、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堪称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结晶,能把法史学好的人,能不是最有才学的人吗?说到宪法学,大多数学习法律的学生,从本科生到博士生,不少人从来都是不以正眼相看的,认为宪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是最无用的学科,宪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是最无用的规范。但恰恰是这最无用的学科和最无用的规范,肩负着中国法治蓝图的架构,其中的宪法学人,更是在无名、无利、受到打击迫害的情况下,在冥冥黑暗中为一代代的中国人勾勒出法治的愿景。宪法学科和宪法学人,他们所碰触的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政权民权这些宏大叙事的论题,一腔热血、忧国忧民、赴汤蹈火、前赴后继……这能不说他们是最有担当的人吗?

 

因此,我认为,要想成为一个思想型的律师,必须要有这三门学科中任一门的深厚的理论基础,首先要从气质上塑造自己,也只有在人格上让自己得到了升华,当事人才有可能会仰视你,进而才会接受你为他的良师益友、人生导师。

 

“人生导师”一词在网络上、在不少语境中是贬义词,那是因为以前有太多人自称“人生导师”煮了很多“心灵鸡汤”,灌得年轻人都反胃了。我这里所说的人生导师,显然与煮“心灵鸡汤”的“人生导师”截然不同,热衷于阅读“心灵鸡汤”式的书籍的年轻人与聘请律师也是八杆子打不着的。因此,切勿拿彼“人生导师”与此人生导师相提并论。

 

在律师成长为思想型律师的过程中,法律知识易学,法学理论也不难积淀,但要做到当事人的人生导师,所要涉及的东西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间还要知人事,这对于专业法律人士来讲,尽管太过艰难,但略知一二还是必要的。不过,要善于把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与当事人的人生遭遇结合起来,从法律的角度指导当事人该怎么做,是成为当事人人生导师的基础。因为,在千千万万的当事人中,除了文盲犯案,一般当事人都有一定的人生经历,甚至有的当事人的人生经历比律师还要丰富。这时候,律师怎能成为当事人的人生导师呢?这就必须把我们的法律专长发挥出来,把法律与人生密切地结合起来,用法律来指导当事人的人生。

 

在具体操作上,即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人生导师,无论当事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包括生活上的、感情上的、事业上的),都能为他指点迷津,让他能把握住人生的方向,律师就像一盏明亮的指路灯,照亮了当事人前进的方向,让他不再迷惘、不再徘徊,从容不迫的生活并发展自己的事业。而且思想型律师在指导当事人的生活与事业时,一般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帮助当事人规划一个长远的人生或事业的生涯,让当事人的人生和事业少走弯路,加速他们的成功步伐。

 

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得到当事人的爱戴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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