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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委会进行公司股权交易的风险及防范

 fzchenwl 2015-03-16
引言: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村民委员会逐渐作为公司化运作的主体之一走进人们的视线。而在城镇化的大潮中,伴随着城中村、城边村的改造,村民委员会利用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运作土地或房地产项目也成为常态,而其又多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其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通过股权交易实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但村民委员会并非合法的民事主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效力受制于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其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转让给谁、转让条件等)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未经决议或决议有瑕疵,均有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那么,与村民委员会进行股权交易应如何防范该等风险?请见我们结合具体案例给予的分析和建议:
案例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瑕疵的风险及防范
案情(时间是模拟的,案情也适当做了简化和虚拟):
1、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拥有土地使用权一宗,S村委系A公司完全产权人。
2、2008年,S村委对A公司进行产权改革,将全部产权出售给B公司,A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办法,后由不同意和弃权的代表签字。随后双方签订协议,并于2008年8月13日进行了工商变更。
3、其后,B公司又将股权转让C、D公司并进行了工商变更,C、D又再次转让。但因2009年11月S村委会换届,换届后的新领导班子于2010年2月以村委会名义起诉B公司和S的原村委主任,要求确认产权出售协议无效、将A公司“恢复原状”,并查封了当时已在C、D公司名下的股权。
4、经过一审、二审、再审,S村委会胜诉,判决主要理由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程序瑕疵。
5、该案进入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至工商局,内容为“将A公司股权恢复至2008年8月13日前的状态”。工商局据此予以直接变更。
6、对于法院协执通知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复议,根据2014.9最高院和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对于工商局依据协执通知进行股权变更的行为提出异议或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均不予受理。在此情况下,C、D公司只能提执行异议,若被驳回,则只能再诉B公司赔偿损失。
风险防范建议:
与村委会进行股权交易,仅凭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其应当依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是不够的,必须实际监督其依法完成决议程序:
1、通知程序合法,确保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到场;
2、需查验到场人员身份(若为村民代表大会,需保证代表产生的合法性),确保为本人亲临,授权需持经公证的授权书,且授权意思表示明确;
3、决议全过程尽可能视频记录,投票方式应保证投票结果具有事后证明作用,所有人员签字应确保真实。
案例二:财务凭证交割的风险及防范
案情:
1、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80万元,B村委会占95%股权,C个人占5%的股权。
2、B村委和C个人将所持A公司全部股权以零价转让给D和H两人,转让时资产负债各987.5万元,相抵为零。对于财务账册和凭证,村委仅留复印件(未由双方签章),原件由转让后的A公司保留备查。
3、因A公司原属村委企业,在股权转让前曾承建村里的一栋厂房时,都是村里将款项拨付A公司,再由A公司支付各种材料费、劳务费。股权转让后,D与B村委因故发生矛盾,D遂篡改了A公司的财务账册和凭证,以A公司为原告起诉B村委主张其承建厂房的工程款500余万元。若其胜诉,村委不仅赔上一个建筑公司,而且还得赔上数百万款项。
4、在该案中,村委利用其与A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提交过的凭证与此案提交凭证的细微差异,成功打掉了A公司主张的大部分工程款,但A公司仍有70余万获得法院支持。B村委为此对股权转让中的财务交割懊恼不已。
风险防范建议:
事实上,本案反映的财务交割风险不仅与在村委会进行的股权交易中存在,在一般主体间进行股权交易同样应当注意: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控制权发生转移,为防有关账册被篡改用于对原股东不利目的,应当首选移交复印件,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签注原件由原股东保留即可,若有税务稽查等情况,原股东可给予配合。若原股东不想多事,则可由转让后的公司继续保存原件、原股东保存一套完整的复印件,但复印件须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签注除双方确认的复印件对应的财务账册和凭证外,无其他账册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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