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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公司名称变更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性问题

 美丽萍 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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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专家您好,我公司与供应商于2014年1月发生一笔业务,当时供应商未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此供应商于2014年5月变更公司名称,该供应商今年给我公司开具2014年那笔业务的发票(按变更后的新名称),请问这个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入账?是否具有涉税风险?

  

  专家回复:1、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如果贵公司2014年已付该供应商款项,则存在支付款项的单位名称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涉税风险除回复1所述的风险外,还包括该供应商没有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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