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行政村和社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在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是发展基层民主、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行政村(社区)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七条
一个行政村或一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行政村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社区全宗名称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名称组成。 第八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等门类。各类档案的整理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做到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编目编号规范。 (一)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进行分类,按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四)照片档案按GB/T11812——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整理; (五)电子档案按按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整理 (六)实物档案按时间顺序编号整理。 (七)行政村(社区)村(居)民档案以户为保管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条
行政村(社区)档案的保管应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的要求,应设专室或专柜存放,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开展测评、考核评比等活动需要档案材料时,应通过复制等方式制作,不得随意拆卷。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成档发[2003]15号)、《成都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市行政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2、成都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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