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来袭 7月1日,将有三个税收法规修订后实施,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简易办法征收率何时应用 政策规定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那纳税人如有规定情形,是从2014年7月征期纳税申报,即对于6月的应税事项,是否就须按新简易征收率计算,我们来看,这个政策的修订是政策的修订,政策的执行是从7月生效,而6月份呢,还没让用! 7月申报的是6月的,仍要按政策修订前的规定执行。只有8月申报7月时才能按修订后的征收率来计算。如果要用,如一般纳税人变卖使用过的物品,用新简易征收率还多缴税呢。 新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使用及疑惑 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的是申报表的样式修订,因此7月申报6月份或第二季度所得税预缴时,就需要按新申报表样式执行了,这只是一个形式变化,并不带来政策实质性对税款的影响变化。征管的方式是真的从7月1日实施了。 但是客官可能没有关注到填表说明,上表中(A类)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加计扣除的解释。 根据现在的所得税法规,加计扣除的情形只有研发加计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这一填报说明,“加计扣除”为何物?实不得而知,极有可能有误笔之嫌,也不排除修订政策?岂不有利于纳税人! 但在现在政策明确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平时也不允许自己按会计列示加计,而且也没有备案的程序,实难操作。因此虽有说明一提,但在模糊的状态之下,仍不建议自己就加计扣除了。 一个人的思考,享受一份背影的孤单。或许与大多的解读有些差异,不一定对,努力发现差异就是一种收获,乐于斯、勤于此! 第三只眼,学着突破更多的视界。 文中照片版权属原作者所有,本文不带有营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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