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情感或者是原始印象(例如痛苦或快乐)直接引起的,或者是由原始印象与观念一起产生的,休谟研究情感的基本方法就是,探究这些原始印象如何与观念一起产生了其他情感。在第二卷第一章休谟确定了研究情感的基础和一般方法,这一章(第二章)就可以看作是这种方法的演示。这部份虽然以“爱与恨”作为题目,实际上主要讨论的是以爱与恨为起点,各种情感之间的关联和转化。通过这种关联和转化,这些情感实际上就得到了解释。 1. 爱与恨 这里谈到的爱与恨,不是经过浪漫派艺术的抬高而有些符号化的那种情感;它们仅仅是指我们常常自然而然地产生的情感。例如,我们会因为别人伤害了自己而恼恨,也会因为他人的帮助而感到亲切。这些都是爱或者恨。 骄傲与谦卑的构成要件和爱与恨相似,都包括一个原因和一个对象。就像骄傲一样,一个原因是因为产生了快乐而产生爱;同样,痛苦也与恨相联系,这种联系和它与谦卑的联系是相似的。但是,爱恨的对象与骄傲和谦卑不同。前者以他人为对象,后者则以自我为对象。 我们也会说一个人爱自己或者恨自己,但这不是就爱与恨的本意说的。我们可能会对自己的某种行为或特征感到高兴,进而倍加珍惜,但这种情感不同于我们喜爱某个人的那种情感。后者倾向于产生一种欲望,即希望你所喜爱的人开心,并为他的开心而感到高兴。很难设想一个人对自己产生这种欲望。我们会开心,但不会因为自己开心而开心。自爱与爱他人,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伴随总是会伴随后者的欲望(419页)。这种与欲望相伴随的特征是这里考察爱与恨的基本动机,因为,正是这种特征,把情感导向行动,从而为后面讨论道德打下基础。 与爱和恨不同,骄傲和谦卑仅仅是一种停留在心灵中的感觉,而没有导向行为的倾向。它们并不产生欲望。爱和恨则具有这样的能力,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的对象是他人。 我们也许能够设想,被爱或被恨的不是与我们一样有思想有感情的人,而是另外一类生物或者没有生命的东西。但是,人的心灵就具有这样的本性,它不可能去爱或者恨那样的对象,而只能去爱和恨一样有思想有感情的人。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产生爱与恨的基本要件。如果一个与我们同样有思想有情感的人,他的某种特征或者行为使我们快乐,他本人就成为爱的对象;而如果使我们痛苦,他本人就遭到怨恨。 2. 印象连接与观念连接 前面分析骄傲与谦卑的时候,就已经见过了印象连接与观念连接对于产生间接情感的作用。这种作用对于爱和恨也适用。两种连接分别作用于产生情感的原因和由此产生的苦乐之感,产生情感的原因通过观念连接过渡到情感的对象,而苦乐之感则通过印象的连接过渡到情感本身,由此就产生了需要解释的情感。我们可以用下面的图示来说明这种机制: 在这个图示中,苦乐之感是一种原始印象,产生这个印象的原因是某个人的某种性质或行为。骄傲谦卑以及爱恨这样的情感可以填在图示“情感”一词标明的位置上。这些情感作为反省印象,与苦乐之感具有相似性,它们与苦乐之感构成印象连接。产生苦乐之感的原因与这些情感的对象之间构成观念关系。这样,当一个原因产生苦乐之感时,心灵就通过观念连接和印象连接,过渡到对于一个对象的情感,从而产生这种情感。 观念连接是通过观念间的接近、相似以及因果关系达成的,而印象连接则仅仅通过相似关系达成。这两种连接的协同作用具有两个功能,1)只有在两者一起作用时,才会产生稳定的情感,2)它们的协同作用为心灵活动的意识之流提供了桥梁或者路径,从而从一种情感转变到另一种情感。下面先说明第一个作用,然后在后面一小节讨论第二个作用。 原始印象中包括快乐与痛苦这样的印象,它们就质而言与这里关注的间接情感是一样的,但却不具有稳定性。美丽的景色让我心情愉快,景色是这种快乐的原因。随着我的离去,景色消失了,快乐的心情就会逐渐褪去,让位给其他心情。苦乐的心情由于依附于原因,因而是不稳定的。借助于观念连接,这个原因不再作为印象的原因起作用,而是通过观念连接(这篇景色是我家乡的)过渡到我自己身上,从而产生骄傲这种情感。此时,即使产生印象的原因消失了,由此产生的情感仍然存在。这里,观念连接的作用在于使印象脱离其原因的作用范围,从而作为一种稳定的印象存在于心灵中。如果没有观念连接,印象只有作为观念才能在心灵中保持下去。我们知道,观念对于心灵的效力不如印象那么强烈,因此,印象在心灵中的持续保持,对于解释人的行为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保持,行为就只有受制于一时一地的印象,从而与应激反应没有区别。 对于骄傲和谦卑,以及爱与恨,通过观念连接与印象连接建立的结构具有严整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
在上面的那个图中,左边竖列是作为情感的那个印象本身,右边竖列则是相应情感的对象。这样,以自我为对象的快乐就是骄傲,而以自我为对象的痛苦就是谦卑;以他人为对象的快乐是爱,而以他人为对象的痛苦就是恨。如果以谦卑作为起点,把痛苦换成快乐,就得到骄傲;把骄傲的对象换成他人,就得到爱;把爱的印象换成痛苦,就得到恨;把恨的对象换成自我,就得到谦卑。这样的循环在下面那个图中表示出来了。这个循环可以按相反的方向进行,这里不赘。 3.情感的转化 前面所说的循环是对情感的要素进行替换,这种替换还不是实际上发生的过程,而仅仅说明构成各个情感的要素之间的对应关系。情感之间要实际发生转化,需要印象连接与观念连接。这种转化的一般模式是这样的:
该图中的上下两个框分别代表两个情感,即情感1和情感2。情感本身是一个印象,并且具有一个对象。与对象相应的观念存在于心灵中,并与情感联系。因此,从情感1转化到情感2,就是一个印象连接和一个观念连接协同作用的结果。 例如,我的女友的美貌在我心中激起爱慕之情,而这种爱慕又转化成骄傲。这里,爱慕作为印象近似于快乐,爱慕的对象是女友。一方面,这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即我,具有接近关系,因而通过观念连接把心灵引导到我自己;另一方面,爱慕激起了另一种近似于快乐的情感,这种情感本身并非爱慕,但与爱慕相似,因而引导心灵通过印象连接过渡到这个印象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我们就可以看到爱慕是如何产生骄傲的。 这种转化还会产生与同类情感之间。例如,如果我爱一个人,对他的家人也会产生亲切之感,而恨一个人,这种恨意也常常波及到他的朋友和亲人。等等。 不过,有时候通过这种双重的连接进行的转化似乎不合常理。例如,女友的美貌在我心中产生的骄傲似乎不会让我去爱我的同学,尽管通过观念连接也会使心灵转向他。只要被爱的人与我具有某种关系,从爱向骄傲的转化常常比较顺利,但是,从骄傲转向爱一般是违背常理的,即使没有别的因素阻止这种转移,情况也是如此。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情感的转化不是很自然。例如,我们很容易因为迷恋一位影视明星而对他的朋友抱有好感,但若是要因为喜欢对他朋友而喜欢他,却不太容易;不过,如果他不是明星,或者对我来说他仅仅是个普通人,要做到这一点似乎是不难的。 这表明情感的转化不是平铺直叙,而是有其限制条件。有些转化容易一些自然一些,有些转化不那么自然,而另外一些转化有悖于常理。为了解释这一点,休谟对基于印象连接和基于观念连接而达成的转化进行了分析。 心灵沿着印象连接进行的转移受制于情感本身的强度和驱动力。情感的强度越大,驱动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由此可见,心灵从较强的印象转移到较弱的印象要容易一些,反之就困难一些。较弱的印象提供的驱力弱,要转向较强的印象,就需要更多的外加动力;反之,较强的印象转向较弱的印象,在心灵中引起的变动小些,需要的外力也就小些。 而心灵沿着观念连接进行的转移则受制于想象的原则。从一个观念过渡到另一个观念是想象的过程,支配这个过程的是观念本身的吸引力。观念的活性越强,其吸引力越大。这样,心灵从活性弱的观念转移到活性强的观念,就是很自然的;而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从较强的观念转向较弱的观念,就困难一些。由于自我观念是最为强烈的,要从自我的观念转移到其他观念,没有其他连接的帮助,就是不可能的。 基于印象连接的转移依据情感的推动原则,而基于观念连接的转移依据的则是想象的吸引原则,何以会有这样的差异呢?对此休谟没有加以解释,而只是把它们当作概括性的结论提出来。[1] 其实我们可以自行理解这种差异。印象在心灵中总是作为已经有的东西起作用,在产生印象时,心灵的主动性并不发挥作用,因此,印象的转移就是心灵被推动的过程。相反,观念在心灵中总是要被产生的东西,这是个需要心灵主动参与的过程,因此休谟认为观念的转移中起作用的是想象。当然,一个主动的过程受制于其目标,或者说,受制于吸引原则。 于是,我们可以解释关于情感转化的那些问题。骄傲很难产生爱,这是因为自我的观念比任何其他观念都要强,因而使心灵不会被其他对象吸引过去,从而产生爱。关于明星的例子中,由于明星产生的印象要强于其他人,以他为对象的情感就容易转化成以与其相关者为对象的情感;相反的转化就困难一些,除非明星的印象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减弱了。 在有些情况下这两种原则的作用正好相反。例如,我对明星的好感很强,这推动了我对他朋友的好感;但碰巧又对他很熟悉,而对他朋友一无所知,这就阻止了这种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休谟把情感的推动原则放在头位,在条件对等的情况下,情感的推动会克服观念的吸引带来的阻力。由于观念的强度在原则上要低于印象的强度,这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情感的推动对于心灵的转移来说其主导作用,一般来说,在没有其他动力的情况下,心灵会由强度较高的情感转移到强度较低的情感,而不是相反。这样一来,只要存在着强度上的差异,沿着对称的观念连接产生的双向的情感转化,就不会自然地发生。 4.社会情感 在考虑以他人为对象的情感时,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感,这种情感应当说就是维系一些基本社会关系的情感。这种情感的特殊之处在于,1)单凭与他人共存的关系,就可以产生;2)与这种情感相关联的是一种特殊的印象,这是一种心灵保持活跃所带来的快乐,而不一定是心灵中某种特殊的苦乐之感。 沉溺于观念会使心灵感觉沉重疲惫,过久地耽于思考使人懒散忧郁,而摆脱这种状况的刺激相应地就是一种快乐,即使这种刺激在一定程度上是痛苦的。因此,能够加强观念强度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都是令人快乐的。 原则上讲,任何与我有关的东西,都会产生这样的功效。阅读自己的日记时,其中记录的事情由于属于自我的观念,而更加鲜明生动。这里,起作用的是自我的观念本身的强度。我对其习以为常的东西,也有类似的功效。家乡熟悉的街道和房屋促使心灵更加顺利地从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观念,为这些观念增加强度。这里起作用的是习惯作用,即类似于因果推理中发生的那种作用。与我有关的东西和我所熟悉的东西,这两方面的作用往往是一起发生的。熟悉的东西会进入自我观念中,从而具有自我观念本身的强度;而属于自我观念的东西,则都是熟悉的。 由此可以理解,何以与我们有血缘关系的人,以及与我们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我们往往怀有偏爱。他们可能具有某些不值得去爱的特征,但这是另外一回事。这些人与我之间具有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带来快乐,而这种快乐很容易借着观念连接与他们联系在一起,使其成为爱的对象。这种爱是无条件的,它不是因为对象的特征或者行为,而是这些对象作为关系者的身份本身;也就是说,我们爱他们,不是因为他们如何好,而是因为他们存在。这是一种真正的社会情感。 如果这样的人与我们有某些类似之处,那么我们与他们的关系就具有了新的层次。类似使同情更容易发生,因而,他们的种种表现就总是与我们自己的心情联系在一起,并通过这种联系获得了更大的强度。当然,这种使观念的强度得到放大的机制就是社会情感得以形成的机制。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何以会有“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样的谚语,何以会在这种同气相投的群体中,特定的情绪会毫无道理地倍增和激化。 5.同情机制与反差机制 休谟认为,按照自然的情感驱动,人是会嫌贫爱富的。有意思的是,休谟对这一点的解释与对于美的解释是一致的,这就是同情。 同情会产生快乐和痛苦,但不是通过原因在心灵中产生快乐和痛苦,而是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快乐和痛苦在心灵中的反映。心灵象镜子一样,会映照同类的心灵中的种种。因此,同情是认知性的,而不是利害相关的。 当然,同情本身不是情感。同情是产生情感的一种机制。一个人借助这个机制在心灵中产生痛苦或快乐,而这个人就成为爱或恨的对象。人们自然地接近富人,真正起作用的不是一种想沾光的心理,而是富人的生活在他人心中借助同情的机制产生了快乐。这种快乐与使一个乐天派受到大家欢迎的那种快乐,起同样的作用。 不能把同情与怜悯混淆起来。怜悯是对他人的苦难感到难过的情感。显然,怜悯是通过同情机制产生的一种情感。 不过,也有些人会对他人的苦难感到高兴(这种情感休谟称为“恶意[malice]”),这该如何解释呢?休谟在这里引入了与同情相反的一种机制,即反差机制。一个小的东西与更小的东西放在一起就显得大了,这就是感受上的反差效应。与一个处境很可怜的人相比,我的处境要好些,此时我会有沾沾自喜的感觉;如果我尽力去维护这种感觉,从而夸大那人的处境,那么我对他就怀有恶意。类似地,对处境比我好的人我会有一种嫉妒,这也是反差效应引起的。 同情机制和反差机制产生的效果刚好相反。一般说来,如果对象在心灵中引起的刺激非常强烈,同情机制就会占据上风;反之,反差机制就可能占据上风。濒临死亡的人很难激起恶意;但是,如果我也病入膏肓,那么也许还是会暗自庆幸的。过于强烈的反差,会切断观念连接,从而使反差机制无从发生。例如,我绝对不会嫉妒爱因斯坦,但却会嫉妒比他成就小得多的一个同学。 6.情感的混合 休谟对观念持一种原子论的观点,观念间的结合就像积木累在一起一样,彼此接触,但绝不会混在一起。他对印象的看法不太容易把握。印象就其是观念的精确原型而言,似乎也应该是原子论式的。但是,如果考虑到观念之间是通过观念的关系结合,而印象间通过印象的关系结合,那么休谟就允许这样看待印象的结合:不同的印象就像不同颜色的墨水混合在一起,虽然可以通过观念区分开,但事实上是无法分离的,或者说,作为印象是无法区分的。当然,这样一来就否定了简单印象的存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这是否使休谟的体系变得不融贯,而只关心对于情感这样一种特殊的印象产生的结论。 显然,这就允许混杂的情感出现,这些情感在观念上可以区分,但作为印象本身则不能分离,以至于我们说这里只有一个而不是多个情感。这样的混杂情感很多,但是,出于将要探讨道德这个主题的需要,休谟主要讨论的是情感与欲望的混合。 当然,这里谈到的“欲望(desire)”不单指与肉体相关的欲望,而是对某事发生或不发生的希望。 就与他人的苦乐相关联而言,我们可以区分出这样两类欲望:1)希望他快乐,而不希望他痛苦;2)希望他痛苦,而不希望他快乐。在休谟的术语里,前一类欲望被称为“慈善(benevolence)”,后一类则被称为“愤怒(anger)”。这两类欲望与爱恨情感自然地混合在一起。如果我爱一个人,就自然而然地希望他快乐,而不希望他痛苦,因而对他就有怀有慈善的情感;而如果我恨一个人,也就希望他痛苦,而不希望他快乐,因而对他怀有愤怒的感觉。 这种情感上的混合不是必然的。例如我们可以设想,爱一个人与对这个人的愤怒混合在一起,而对一个人的恨却伴有慈善的情感。这样的情感我们可以说是畸形的,但却不是不可能的。爱与慈善混合、恨与愤怒混合,这是出于人性的自然,而不是出于关于这两对情感的观念,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事实的关系,而不是观念的关系。 除了这种混合,我们还可以理解另外一种混合,即爱与怜悯混合,而恨与恶意混合。爱一个人,就自然对他的悲惨处境感到难过,因为这种处境正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而恨一个人,则为他糟糕的处境而感到高兴,这种处境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同样,这种混合的基础是一种出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关于这两种情感的观念所要求的结合。 不过,后面这种混合却似乎与我们关于爱和恨的定义相矛盾。因为,按照恨的定义,怜悯所带来的痛苦恰好应该使我们恨这个被我们所怜悯的人,而不是去爱他;同样,爱的定义也使我们应当去爱那个我们对其怀有恶意的人,而不是去恨他。 在这个问题上,休谟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我们对感情的性质进一步加深认识。他说,“决定任何情感的性质的,不是当前的感觉或暂时的痛苦或快乐,而是感觉的自始至终的全部倾向或趋势”(419页)。这里的倾向或趋势就是那些我们称之为“动机”的东西,它与人进一步的想法或行动联系在一起,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解释这些想法或行动。这样的趋势就是某种稳定的要素,在爱与恨这样的情感中,这样的要素就是欲望。例如,在怜悯的情感中,较为稳定的趋势就是希望被怜悯的人摆脱不幸;与此相对照,在怜悯中暂时的感觉就是不快。这样,休谟就在暂时的感觉与较为稳定的情感趋势之间拉开了距离,确定一种情感的性质的是后者。因此,在怜悯中,不是那种不快决定了怜悯是一种恨,而是其希望被怜悯者幸福这样一种稳定的欲望,决定了怜悯与爱联系在一起。 情感最初是通过快乐和痛苦这样的原始印象得到定义的,但是,由于快乐与痛苦仅仅是暂时的感觉,而情感会借助于欲望得到固定,因此真正起作用的情感往往会偏离使其得到定义的特征。心灵有时会期待将来的快乐而避免将来的痛苦,而与相反的暂时感受相结合。人们有时会把痛苦与爱联系起来,而在快乐中看到恶意和仇恨。心灵是复杂的,而休谟要求我们看到这种复杂性,并努力用普遍有效的原则来解释各种复杂的情况。 例如,对朋友的痛苦感到痛苦,我们并不会因为这种痛苦而对朋友产生恨,相反,我们会把这种痛苦看作是爱的明证。这里起作用的正是这种稳定的情感趋势。我们常常为这种稳定的情感趋势寻找理由,以强化它们,例如利益、荣誉、义务等等。这种对稳定性的寻求在一种意义上是人性自然运作的结果,因为这既是情感与欲望混合的结果,也是心灵产生的习惯使然;另一方面,这也是心灵不受一时一地的感受摆布,从而建立道德人格、开始道德生活的基本条件。 [1] 事实上,在《人性论》文本中休谟并没有明确提到推动的原则。他自己给出的解释是,从强的印象到弱的印象过渡在心灵中引起的变动小些,因而更容易发生。这个解释有些不融贯,因为,从弱的观念到强的观念的过渡引起的变动更大,但却容易发生,而我们似乎没有理由认为这种考虑要局限在印象的范围之内。避免这个矛盾的方法就是引入推动原则,来解释为何对印象来说变动小的转移容易发生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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