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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或致伤原因的认定以法医鉴定为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5-03-17

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与赖某某、吕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 键 词】 成都新津县交通事故死亡尸检律师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成民终字第3369号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3年6月28日

【审理法官】 张洪 赫耀文 王嘉莉

【上 诉 人】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原审原告)赖某某、吕某某(原审被告)

【 裁 判 要 点 】

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原因被侵权人死亡的,首先交警会安排法医对死者做全身非解剖的尸表检验以确定死亡原因。因为如果明确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地死亡,就肇事方可能就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很多案件的死亡原因非常清楚的表明是源于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死亡。因为对于解剖,目前是要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因为交通事故的案件均属于过失导致的死亡,在肇事方能作出合理赔偿的条件下,死者家属对于要求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心态不是特别强;在基本可以确定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前提下,尸检反而可能会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关键受中国死要全尸的传统观念下,一般不会同意尸体解剖,而导致真正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明。

有些特殊的案件是由撞击和死者原有疾病共同作用而成,法医仅通过尸体检验并不能给出明确的判断。根据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肇事方将不会被追求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的举证要求则是高度盖然性,所以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赔偿责任难逃。因为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所以这种处理方式属于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我在办理交通事故中,遇到比较多的是原有慢性疾病,死者或伤者原来就有一些疾病,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病情加重,不久不治,这里就会涉及到交通事故与当前损伤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那么参与度是多少的问题。另外一类比较常见的是颈部和腰部损伤,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无论是伏案工作或者体力劳动,或多或少都会有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常常因为小小的撞击导致病情的出现和恶化。曾经一个40多岁的女性当事人,就被出租车在倒车时撞了一下,然后病情逐渐加重,虽然经保守药物和物理治疗都不好,最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参与度为80-90%。脑血管畸形在人群中的较为常见,但很多人是终身不出现症状,但就有人因为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血管破裂,最后不治的,这种情况,肇事方将承担更大的参与度。曾经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先天颈椎畸形,因为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瘫痪。

【 基 本 案 情 】

2012年9月7日,赖某某驾驶吕某某所有的川XXXXX号轿车沿S103由成都往新津方向在左侧辅道内行驶,向右侧绿化带内走出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由于赖某某车速较快,制动避让不及,致使其所驾驶车车头右侧接到伍某某,造成伍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24日,新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 裁 判 结 果 】

一审认定:关于伍某某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问题,虽然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伍某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但不能排除本案死者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内伤而死亡,从本案证据看,伍某某系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因此,伍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有关系。法院判决:一、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110,000元;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1,023元;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赖某某交通事故垫付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认为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作尸体解剖显得更为重要,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支持朱某某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已经严重影响公正审理的要求。故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赖某某陈述,其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伍某某突然从绿化带中走出,因车速过快,车辆直接撞向伍某某,导致其飞出20米,同时,车辆右边玻璃破碎。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 判 理 由 】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伍某某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问题,虽然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所作为的法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伍某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但从二审调查的事实看,伍某某与川xxxxx号车相撞后,由于冲击力被撞出20米,故其死亡原因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医学鉴定的结论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效力与冲突规避】终审判决有效 参考适用

【律师办案心得】

1、在办理致伤原因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律师不要有畏难情绪,这样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2、因为涉及法医鉴定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医学专业问题,且要多做比常规案件多做一个鉴定,故要给当事人做好法律释疑工作。

3、与法医保持良好的沟通,找出有对当事人有利的意见。虽然本案中的法医鉴定结论最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但是一般法院会尊重法医专家的鉴定意见,毕竟充分了解医学的法官也不多。

4、对于案件有不值得怀疑的地方,可以申请法院对于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律师在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可以对司法鉴定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法医参考。

5、在四川的交通事故处理中,肇事方如果买有足额的保险,自己是不用或者承担很少一部分赔偿责任的。但是肇事方毕竟是事故的当事人方,是最了解事故原因的当事人之一,所以肇事方的陈述对于案件的处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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