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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定罪说个大概,考量司法公信力

 昵称22210850 2015-03-18


 

目前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难在“报案材料”,即被害人的陈述不详细。(318日搜狐网)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然而,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加之被害人年龄小,认知能力弱,陈述事实不完整。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不仅需要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等,还要有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也正因如此,才使得一些案件由于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难以定罪,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也成为了近年来猥亵儿童案数量暴涨主要诱因。正如广州中院主审法官杨毅统计的那样,这类案件仅在2014年一年时间就达到了19件。一直以来,这类案件不断考量着司法的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法官在审判时一味地、机械地只看证据,而不对案件本身进行深入分析推理,以致有恶不惩、有罪不罚,就会让受害人的冤屈难以辩白。正如杨毅所言,在这类案件中,由于被害人都是小孩,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有限,遭遇性侵害后能够被发现的还只是极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州中院依据小孩说个大概并综合相关因素科学推理判断是非,把法、理、情三者进行了有机融合,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力。
 

人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须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唯有如此,才会被人们所接受。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广州中院富含人性化的审判,使法律一下子有了人情味。或许,这起案件已经超越了本身审判的结果,这也正是值得关注的意义所在。(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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