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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美丽萍 2015-03-18
 

 

问:

  权益性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请问,权益性投资收取的股息红利是否应当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某建设公司 吴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见,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组成内容之一。需要说明的,在会计上,转让股权所得属于'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仅指税后分配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法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范畴。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一、如果被投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则分回的股息、红利仍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应当区分投资时间长短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如果企业短线'炒股',并且投资时间未超过12个月,则在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是属于投资前未分配的股息、红利,还是投资后形成的股息、红利,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炒股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三、如果被投资企业为合伙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为免税收入有待于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分给法人合伙人的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税收优惠政策,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税企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构成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生产经营所得(收益)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而企业认为,从业务实质判断,该所得符合免税投资收益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的规定,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是国家关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有关实体穿透的规定。其隐含着没有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合伙企业实体穿透的政策本意。否则,国家没有必要单独就苏州工业园区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单独出台一项优惠政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国家未出台可以穿透合伙企业实体的政策规定之前,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回的生产经营所得均不可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投资收益处理。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国家出台有关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适用实体穿透的政策规定。


  四、企业从银行购买基金取得的红利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权益性投资主要是指股权投资,强调的是直接投资;基金投资不是股权投资,从实质上看,是一种间接投资,是基金管理人用募集基金购买股票、债券、或作其他投资,应该不属于分回股息、红利性免税收入。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从银行购买基金取得的红利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该项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理财产品,是由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活动。因此,企业利用闲置资金向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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