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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基本情况

 昵称22456591 2015-03-19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部分,有利于避免相关行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营改增”成为当前结构性减税的一个突破口。目前广东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广东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对我省企业结构性降低税负产生深远影响,并在“蝴蝶效应”的作用下,为我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带来新的契机。本文旨在立足广东省的行业经济特色,借鉴上海实施“营改增”的效果,分析“营改增”对广东省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及企业应采取的应对之策,探析“营改增”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税负影响   服务行业   转型升级
 
    一、广东省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基本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已确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试点行业范围具体为“1+6”:“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预计全省将有18.8万(含深圳市)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此次试点营改增的13.8万户(不含深圳市)纳税人,其中,约12万户属于现代服务业,中小型纳税人占了所有纳税人80%以上。2011年,这13.8万户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110亿元,2012年1至6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57亿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的初步测算,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广东的减税规模将达到66-100亿元。
    二、“营改增”对我省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从税种的性质上同属于流转税,是国家对于企业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为价内税,故直接用营业收入乘上税率便能得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为价外税,如和税改前向客户开具同样金额的发票(即销售价格不变),其中是含着一块增值税额的,则在计算上需进行价税分离,导致实际的营业收入相比税改前会有所减少。
    最先试点的上海地区推广“营改增”半年多后,不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更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市场拓展,推动了“稳增长、调结构”。截止今年6月底,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44.5亿元,对上海1200多户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企业试点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上半年的设备采购额分别增长了10.8%和171.3%,境外合同金额同比增长30.2%,试点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同比增长8.9%。借鉴上海的试点情况,为了探究这次结构性减税“重彩大戏”对我省企业税负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我们将从适用的税率水平、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和行业定价等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维度之一:从税率水平及计税依据看税负
    “营改增”《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求,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1.以税率设计定基调:
    根据政策,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高于之前的5%;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高于之前的3%;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高于之前的5%;增值税简易征收率为3%。
表1:税率变动对比表
    简便征收率:3%,即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税金(特别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销售2011年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4%再减半征收。
    2.从计税公式看差异:
    (1)小规模纳税人将成为该项试点的“最大受益者”。按规定对纳入试点的企业,超过不含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低于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额使用简易计税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
    A.交通运输业。假设交通运输业中的某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X元,则
    改革前,其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销售额X*营业税率3%=X*3%
    改革后,其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差额征税,且属于交通运输业或国际货代业)】*税率3%。因为过去已经按照差额纳税的,差额纳税的政策继续适用,所以对这部分企业没有明显影响,实际应税销售额是一致的。那么该公式简化为应交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X/<1+3%>)*增值税征收率3%=X*2.91%
    税负影响情况:(X*3%-X*2.91%)/ X*3%=3%
    结论1: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虽然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和增值税简易征收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离之后计算应纳税额,会直接产生降低3%税负的影响。
    B.六个现代服务业。假设六个现代服务业中的某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销售额为Y元,则
    改革前,其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销售额Y*营业税率5%=Y*5%
    改革后,其缴纳的增值税=(销售额Y/<1+3%>)*增值税征收率3%= Y*2.91%
    税负影响情况:(Y*5%-Y*2.91%)/ Y*5%=41.8%
    结论2:六个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适用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率3%,大幅低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又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离之后计算应纳税额,会产生降低41.8%税负的影响,差额征税的政策将保留,不会对改革前后的税负产生明显的影响。
    所以对于“1+6”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收负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即使我们考虑进小规模纳税人中,过去已经按照差额纳税的,因为差额纳税继续适用,所以对这部分企业没有明显影响。按照广东省公布的实施细则,预计有80%以上的企业税负会有所下降。
表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收应纳税额计算表
    (2)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不明确。
    一般纳税人征收税额使用一般计税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国际货代业务且差额征税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对应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农产口收购或销售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取得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表3:试点一般纳税人差额征收应纳税额计算表
相关纳税人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试点纳
税人
上游纳税人
②-①
纳入
试点
的原
差额
征税
营业
税纳
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
注:无法取得进项专用发票
注:1.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中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款项。2.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相关价款,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差额征收规定的项目,也允许从销售额中税前扣除。
 
本市试点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注:取得专用发票,可按其注明的税款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其注明的税款计算进项税额(其中:运输业专用发票,可按价税合计金额乘7%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均高于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那么是否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一定会提高呢?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情况受上下游纳税人定价、行业毛利率、进项税额取得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无法一眼洞悉乾坤,有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维度之二:从采购成本比例看税负
    “采购成本比例”即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的采购额(不含税,包括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采购等)占销售额比例,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整理显示,实际采购成本比例超过表中“采购成本比例”界限的,试点有利。
 
表4:关于采购成本比例统计数据
    注1:采购适用增值税税率简按17%计
    注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   交通运输业
    从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来看,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构成主要为不动产折旧摊销(房屋、建筑物)、动产折旧摊销(机械、设备、车辆)、人力成本、燃油、设备维修及租赁费用等。其中,不动产折旧摊销和人力成本无法通过进项税额抵扣,而动产折旧、燃油、租赁业务和维修能够抵扣。但是,在试点前购买的动产,不计入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因此交通运输企业过去购买的动产折旧摊销也难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折旧摊销占比较大的交通运输子行业,如机场、公路、港口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比较低,预计营改增受益较小;而航空、航运等燃油和维修成本占比较高,受益较大;而仓储行业由于折旧占比较高,因而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比较低。
    从表中得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情况下,交通运输业需要超过47.06%的采购成本比例才能降低税负,这在试点之后的1-2年时间内是有些困难的。我们看上海交通运输业试点后整体税负就是暂时性的有所增加,但上海市财税部门给予改革试点扶持基金补贴,有望减缓其税负增长;从长期来看,由于试点后动产折旧可以计入营业成本可抵扣范围,税负降低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所以我们要想办法把这部分加重的税负化解掉,研究如何扩大进项抵扣的范围。例如,对于汽车运输企业所支出的燃油费和所缴纳的过路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内容、进入进项抵扣的范围,这就需要创新性的办法和方式。
    B、六个现代服务业
    据表,“现代服务业”的“采购成本比例”界限仅为5.88%,说明“营改增”试点对于现代服务业是高度利好的。假设某现代服务业企业可抵扣的采购成本占营业收入的70%,考虑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将从目前的5.60%(5%*(1+7%+3%+2%)=5.60%)降为2.016%((6%-70%*6%)*(1+7%+3%+2%)=2.016%),以年度营业收入4.5亿元计,可省流转税1612.80万元(45000万元*(5.6%-2.016%)=1612.80万元)
    结论3.由于“营改增”后购入的运输设备等可直接抵扣增值税,则这类企业购入运输设备越多,则可抵扣的增值税就会越多,可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有利于加快交通运输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更新设备的步伐,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和原有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都可抵扣,而原有企业原来购入的固定资产没有进项税金可抵扣,相对而言,原有企业的税收成本比新企业的税收成本要高一些。
    (三)、维度之三:产业链整体乘数效应看税负
    “营改增”的目的是要实现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转换,打通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其影响在于结构性减税,所以不应该特定在某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看问题,而要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增值税的链条作用是可以在下家的身上做文章——即税负的转嫁,通过转嫁税负虽然税金仍然需要缴纳,但是企业总的成本会有所降低,况且这种提价在几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使整个增值税产业链条上的企业一同受益,降低整个行业的成本,促进整个行业的企业发展,这就是增值税所带来的 “结构性减税”的含义。那么该怎么提,提多少合适?
    A、 交通运输业
     “营改增”税负平衡点的求解过程:
    原营业税率3%时:
    营业收入=1000→营业税=1000×3%=30→税费附加=30×13%=3.9→税费率=(30+3.9)÷1000=3.39%→净收入=1000-30-3.9=966.1
    假设改为增值税率11%后,要保持和原来营业税率3%时税负相等,则税后净收入应仍旧保持966.1,设此时销售的价格为x,则:
    x-x÷(1+11%)×11%-x÷(1+11%)×11%×13%=966.1
    解得x=1087.93,则提价比例=(1087.93-1000)÷1000=8.79%
    即当企业从3%营业税转为征收11%增值税后,企业若是没有进项抵扣,要使税负和原先相同,提价比例为8.79% ,而这就是“营改增”税负平衡点时提价的下限。
    由于交通运输业原先开具运输业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本就可以计算抵扣7%的增值税,故交通运输业从3%的营业税税率转到11%的增值税税率后,7%和11%之间名义上只有4%的提价空间,而交通运输业在没有进项抵扣的情况下提价至少要达到8.79%,远超过4%,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光靠提价平衡税负显然是不够的,故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就需要从上家取得更多的进项发票抵扣,才能平衡或降低税负,而交通运输业在进项抵扣方面显然是远多于服务业的。
    B、   六个现代服务业
    按照上面相同的方法算的服务业即便没有进项抵扣提价0.8%便可以平衡税负。
    我们看服务业按6%改交增值税且提价1%后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变化:
    假如一年让客户付=2400×(1+1%)=2424万元,从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后一年的营业收入=2424/(1+6%)=2286.79(万元),假设企业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一年的增值税=2286.79×6%=137.21(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37.21×13%=17.84(万元),此时营业收入=2286.79(万元),则2286.79-17.84=2268.95(万元) 
税改后提价1%的结论: 
    一年多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137.21+17.84)-(120+15.6)=19.45(万元);一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268.95-2264.4)×25%=1.14(万元)综合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总体税负增加=19.45+1.14=20.59(万元),但是因为提价了1%,向客户多收了24万元,实际上提价1%便可以完全弥补掉原先增加的税负,并多产生=24-20.59=3.41(万元)的现金流入;而对于客户而言,原先企业开营业税发票时不能抵扣需付出现金流2400万元,上家如提价1%后虽然需先付出2424万元 (即多付给上家24万元),但可以抵扣6%即137.21万元的进项税(即少付给国家137.21万元流转税及附加),但和上家一样税改也会影响下家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在提价1%情况下经计算上家企业所得税将增加28.3万元的支出,实际下家现金流出减少137.21-28.3-24=84.91万元(即对外少付出84.91万元)。综合上述的计算,总结改交增值税后不提价和提价1%相对于税改前企业税负和实际支出增减变动情况如表5所示: 
    另列出税改前后对于下家客户实际支出变动情况如表6所示: 
  
    从上述简单的案例计算结果我们看出,企业提价1%,企业和客户双方的成本都是减少的,都可以享受到税改所带来的利益,而这取决于双方对于“零和博弈”及“合作共赢”这两者之间的选择。而服务性行业本身的特点是进项能够抵扣的货物或劳务服务较少,所以对于服务行业内的企业而言通过提价来降低企业成本的弹性将远大于通过获取进项抵扣直接降低税负的弹性。
    结论4.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通过提价来转嫁税负的操作空间较小、效果不明显,而对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通过提价能较好的实现上下游的税负转嫁和消化。“营改增”之后,能促使现代服务业重分利润,为了争取最大块的“蛋糕”企业必须技术革新提高竞争力和议价能力,最终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要看到税改的方向是正确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实现结构性减税。 
    三、“营改增”对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考和建议
    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就是推进包括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内的整体服务业的大发展,提升服务业水平。广东省是全国第一经济大省,2011年GDP约占全国1/8,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1/4。作为全国转型升级实验基地,广东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在2011年第三产业占比达到了45.3%,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技术含量高的高端服务业弱小;品牌建设滞后,知名服务商不多;市场制度不完善,营商成本较高;服务业对二三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弱限制了制造业的转型升级等。在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需要政策体制和机制的支持,而“营改增”的试点将给我们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图1 2011年广东三大产业比例
    (一)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大环境
    现代服务业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业。从2011年看,广东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了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的56.3%,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将为广东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将带动泛珠三角地区的相关行业发展。
    一是对小企业而言,“营改增”后由原来税率5%缴纳营业税调整为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达40%,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的性价比和提振消费。
    二是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依赖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转为向外部发包,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逐步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有利于企业往“大、专、精”深度发展。如上海电气、上海汽车和上海华谊等25家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集团实施了主辅分离,正在筹划实施主辅分离的有4家。
    三是为细化社会专业化分工提供有效的税制保障。通过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与服务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绝大部分试点企业以此为契机,着力整合业务资源、拓展业务空间、开拓市场渠道、创新服务领域,有利地促进了试点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的加快转变。通过积极的更新设备和加强技术研发,增强竞争力和对外议价能力,最终实现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四是更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服务贸易出口。“营改增”试点后,通过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效地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增强了区域企业转型发展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我省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扩大了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市场需求。
    (二)为二、三产业融合添加润滑剂
    广东是一个制造业中心,同时也是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加工企业,生产成本高产品附加值低。2011年第二产业的比重达49.7%,其中加工制造业亟待转型升级,需要借助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试点当中的六个行业的充分发展,为加工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服务。广东“营改增”试点的着力点,应放在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更有效地服务广东从加工制造业中心转型为先进创造业中心。
    当前在制造业领域,我省许多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已经具有国际竞争力,在农业生产领域许多农产品也颇具竞争力,“营改增”后,由于试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下游企业购进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服务也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实现了从原来“道道征收、全额征收”的营业税税制,向具有“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特点和仅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增值部分”征税的增值税税制的转变,打通了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制度,实现了二、三产业的无缝对接和充分融合。
    (三)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和对策
    1.要关注结构性增税
    依据平衡原理,有减就有增,自然界如此,经济社会如此,“营改增”也如此。推广“营改增”的过程中,我们在宣传“结构性减税”利好功能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结构性增税”问题。从上海试点的情况来看,虽然部分行业企业的税负得到了减轻,却同时出现了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增加的现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而言,由于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的税率从营业税的3%调整为增值税的11%,上调幅度较大,而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餐饮业中,2011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旅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按照原标准,餐厅销售食品统一按照营业税额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若将外卖食品算作非现场消费食品,就应缴纳17%的增值税,税负何止翻番。因而需要及时关注“结构性增税”问题,研究应对之策,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2.要防止物价上扬
    “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和人力资源密集的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来说,税负会有所增长。这会导致企业进行成本转移,传递到物价上去——上海市的实践也证明了很多企业因税负的增加而提升服务价格。维护物价稳定是一个大局。针对这一现实,已经“营改增”的上海市正在积极研究退税、补贴政策。我们建议比照现行的“超过3%税负退还”的优惠政策,来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高税负问题,防止其成本传递到物价上去。
    而广东“营改增”试点方案应当不仅是局限于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税收返还或其他补贴的旧思路。因为即使找到按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或行业特点判断企业税负变化的办法,也必然会遇到税收征管工作量的难题,对企业逐户进行审核,且最后给出判断,要令各方满意,几乎不太可能。试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行业间税负转嫁等等,都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我们应该更多地加强行业规范和市场引导,通过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3.要优化税率体系
    “营改增”除了具有“调整税负结构”功能外,我们更应看重其税控——也即在防范偷税漏税方面的功能。我国现行的税率已经较高,企业税负普遍较重,是以我们主张要通过税控而不是通过高税率来增加税收总量。在“营改增”的范围内,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运营方式以及不同的盈利空间等差异,而且这个差异在一些企业还很大。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先做“加法”后做“减法”的策略,即先考虑到行业的特性在既有17%、13%、11%、6%四档税率的基础上,再增加几档税率。比如,在注重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下,文化创意产业可执行5%的税率;把交通运输业降到6%的税率。之后等税制健全,行业融合,条件成熟之后再简化税率为一档。优化现行税率体系,要注重在试点实践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最好有一线人员参与制度设计。广东应要在税率设计上重新测算,从“根上”降低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税负,通过创造良好的税率体系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这也是我们的第三条建议。
    4.要减轻政策的运行成本
    我们的税收政策是要在广东省21个地级市推行的,所以要考虑政策运行的庞大社会成本,要尽量做到政策一步到位,不能反复折腾。在“营改增”过渡期间,企业要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的管理和稽查,办理两份手续以及往返两个税务机关之间,这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汇集起来就是巨大的社会成本。两个税收征管机构的重复配置,不仅提高了征税成本,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还有,各试点地区“营改增”改革政策尚未出台操作性强的细则,可能会拖累企业的减税进程。如,在应税服务出口适用免税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指引,根据上海试点情况,在向境外单位提供的9种应税服务时,申请、审批手续分别让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非常头疼”。由于暂时还没有统一的操作方法,上海市税务局目前不确定允许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直接填报为免税服务。由于各个试点地区在具体政策上有所不同,因此在宏观政策框架下,广东省可结合自身实际,围绕重点扶持创新型企业、高科技型企业,在税制实施细则上点对点的措施上再多安排一些优惠,通过落实税制保障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5.要防止“营改增”企业虚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老户”对增值税的管理是相对熟悉的,也知道其中的风险。但对于“营改增”过来的“新户”,就未必会像“老户”那样了解增值税的法规了,也不一定清楚违反增值税法规可判重刑的结果。如果“新户”感到税负加重,他们或许会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减轻企业税负的现象发生。税务监管部门要提前做些工作,进行事前监控。通过打好虚开发票“预防针” 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 邵瑞庆,巫珊玲,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11,(10).
[2] 曹振华,“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受益还是受损,中国财经,2012-05-16.
[3] 钟斐,樊剑英,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货物运输业税改前后税负及发票使用分析,〔EB/OL〕http://bbs.esnai.com/thread-4772465-1-1.html,2012-07-02.
[4]朱江涛,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影响分析及建议,中国税务,2012.7
[5]上海“营改增”成功实现税制转换,中国税务报,20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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