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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飞机,你的民航发展基金要交到哪一年?

 古往来今 2015-03-20


中国论文网 http://www./1/view-4564872.htm
  10月26日,在民航发展基金研讨会上,王录春始终板着脸,偶尔的笑意也全然不是开心。浓眉大眼的他,还长着一颗“虎牙”。
  在民航发展基金征收的合理性问题上,作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一位普通公民,王录春已与财政部打了一年多的拉锯战。先是以“和平”的方式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再到将财政部诉至法院。
  在“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维中,状告“官家”或多或少都让人生畏,即便是律师
  11月14日傍晚,财政部再次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依据,这已经是王录春第三次遭到拒绝。“竟然还是这个理由。”在收到回复后他第一时间向本刊记者“吐槽”。

“费”改“金”,调戏消费者


  这个“蚂蚁战大象”的故事要追溯到2012年4月,财政部向消费者传达了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先听好消息:4月1日起,搭乘国内航空客机无需再付50元的机场建设费;坏消息是:4月1日起,消费者要按规定交纳民航发展基金,国内航班50元,国际航班90元。
  “总坐飞机,交了好多年的机场建设费,也没真正想去做点什么。”王录春告诉记者。直到财政部对社会公开《暂行办法》,给机场建设费穿了个“马甲”变身民航发展基金,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纷纷表达不满时,他才跟几个法律界的同行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发现这个《暂行办法》存在很多法律层面的问题,所以就想到要申请公开缴费依据。
  这件事总要有一个人先站出来,王录春成了打头阵的人。为了寻找事实真相,他几乎查阅了与“民航发展基金”和“机场建设费”相关的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经过系统审阅和研究后,他发现它们的出台、发布无一例外地有“超生、偷生、甚至私生”的嫌疑。
  20世纪80年代后期,温州人在“不要不等不靠”精神下,自己投资1.325亿元建设了永强机场。由于不是国家投资,永强机场在1992年开始征收“机场建设费”。随后,国内机场为了各自收益,都跟风开征机场建设费。“偷生”的机场建设费直到1995年,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出台《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后,才有了合法身份,从此“国内航班另收50元,出境航班另收90元的机场建设费”。
  在王录春看来,财政部此次“费”改“金”的举动是“360度转体动作”,在“调戏消费者”。民航管理总局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1992年-2011年,机场建设费缴库数合计1011.9亿元。“这么庞大的一笔资金,公民作为消费者对这样的决定依据有知情权。”作为律师,他对此事有着别于常人的敏感。
  在关于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基金的问题上,财政部的发文每次都会提到“经国务院批准”。既然如此,较真儿的王录春想要知道——“国务院是怎样批准的”。于是,2012年5月16日,他开始了第一次申请,希望公开财政部征收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准文 件。

迂回“战术”


  财政部真的回复了。回函程序很正规,大约15个工作日后,王录春收到财政部的挂号信,内容是:“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遭“婉拒”后,王录春想到另一条路——向民航总局要依据。
  2012年6月15日,王录春以写《政府基金改为特别税种的可行性研究》论文为由向民航总局邮件申请公开机场建设费1992年开征的依据文件(国阅〔1991〕144号)。同样,民航总局也回复了:“申请收悉,因申请内容涉及多个单位,我局正在征求相关部门公开意见,将尽快给你答复。”
  8月2日,民航总局针对申请内容终于做出实质性答复:“(国阅〔1991〕144号)文件,属有密级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机场建设费具体使用情况,因信息时间跨度长,期间机场建设费征收管理制度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信息内容涉及到财政部、地方政府、民航企业等,我局目前掌握的信息不能完全满足申请人的需求,仅能提供1992年至2011年机场建设费年度征收总额和使用总额”,并在结尾处向王录春提了特别要求:“所提供信息建议仅供撰写论文参考,不对外公 布。”
  在此之前,民航总局局长李家祥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民航总局和下属单位,没有一个人、一个单位动用机场建设费的一分钱作为自己的三公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既然如此,为何不能透明呢?
  对财政部方面的申请,王录春也并没有放弃,2012年7月17日,他依法向财政部就此不公开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并对此寄予厚望。“大概两个月时间走的行政复议程序,我希望通过财政部的自我审查能发现违法之处,能自我纠正。我们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都已经提过了,但是财政部没有采纳。”9月18日,王录春收到财政部《复议决定书》,维持不公开决定。
  王录春的“曲线救国”之路就这样终结,但是他并不甘心。“如果可以这么随便地掏老百姓的腰包,那么哪天农业部设立一个农业发展基金,铁道部设立一个铁道发展基金,老百姓该怎么办?!难道都可以吗?没有道 理!”

所有机建费官司,乘客都败诉


  事实上,即便机场建设费在1995年取得合法身份,争议、官司也一直不断。
  2001年就有人对机场建设费“发难”,此后每年“两会”都有代表委员提出这个问题。2006年两会上,人大代表赵志全质疑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一是收费时效:“50块钱事小,可为什么一收就是14年?”二是收费理由:“机场建设费到底是笔什么钱?”
  赵志全认为,如果是税费,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但是有关部门一没有向社会公布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二是采取强制收取,三更谈不上向乘客分红。   2012 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叶青提交建议“取消机场建设费”。叶青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些钱到底花在哪里了,老百姓应该知道。20年前缴纳机场建设费是支援国家建设,现在很多航空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不应该有老百姓为其缴纳建设费,市场变了,这些费用不应该转嫁给乘客。”
  不过,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包括首都机场在内的国内主要机场,都希望政府能继续征收机场建设费,并一直在与财政部、民航局就机场建设费政策进行沟通。
  消费者当然 “不服气”。2004年,中国首例机场建设费诉讼在厦门发生。被评为“全国十大维权标兵”的丘建东认为50元机场建设费花得冤枉,属于附加掠夺乘客利益,不仅违反民法等价有偿原则,且属于违法收费。他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0元机场建设费。最终,丘建东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8年,乘客韩甫政将代民航总局收取机场建设费的海南航空告上法庭,同样被驳回诉讼请求。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机场建设费官司都以乘客败诉结束。
  都知道官司不好打,但申请、拒绝、行政复议、再拒绝的如此反复,终于逼王录春走向上诉之路。2012年9月19日,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便身为律师,王录春也感觉到这并不是凭借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事情,于是他开始在博客中“征北京律师”。在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的引荐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和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的唐天昊代理了此案。
  即便三个律师齐上阵,立案过程依然曲折。“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领域,不立案也不裁定的比较普遍,这就好比法院为当事人设置的一种障碍,连对律师都这样!你能怎么办?”代理律师唐天昊有些等不及了。
  2012年11月8日,唐天昊到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查询立案进度被拒绝;随后,他又来到法院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得到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我不知道,你先回去吧。最终,王录春他们三人律师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高院受理或受理后指定北京一中院审理。

败了,但仍不告诉你


  或许是唐天昊的锲而不舍起了作用,也或许是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向北京一中院施压了。经历大半年的上诉,北京一中院终于立案了。
  “这件事情能立案我们就已经觉得很好了,很多律师同行都特别意外,这种案子竟然立进去了。”立案成功给王录春,甚至整个律师同行们一个不大不小的惊喜。2013年7月29日,王录春诉财政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准文件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透露,在庭审的前一天,王录春及两位代理律师同法学界的“大佬”一起开了个会,商议庭审的对策。不过,“磨了”这么长时间,王录春反倒不紧张了,“其实庭审之前,我个人是蛮有信心的,没有开会研究对策那么正式,就是大家一起吃个饭聊一聊。”
  在庭审现场,面对王录春的控诉,财政部的委托代理人看起来心里没底,经常时不时地耳语一番。不过,财政部的代理人还是坚持辩称:原告王录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财政部还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3份保密证据,由法庭单独审查。
  “意外惊喜”再次降临——9月16日,北京一中院判决财政部败诉!判决书中指出:被告提交的3份保密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并告之财政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尽管财政部败诉,但似乎并不想用行动承认错误,大有“我自岿然不动”之势。10月25日,王录春接到财政部工作人员的电话:“(你的申请)暂时还不能给你回复,要申请延期15个工作日。”11月14日傍晚,王录春又签收了一份财政部的EMS快递。看到快递内容后他再次激动了:不公开依旧,理由依旧。
  尽管如此,法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对北京一中院裁定的结果已经比较满意。不过,王录春说,他们的团队应该不会就此罢休,会继续上诉。在他的微博介绍上写着:“人性之恶使法治成为必要,人性之善使法治成为可能!”在权威与法治之间,他希望选择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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