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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一
2015-03-20 | 阅:  转:  |  分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一1、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根据《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
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几种?根据《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对严重
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即改组和解散。党章第42条第2款指出: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
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
是《处分条例》规定的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渊源。3、什么是警告处分?什么是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后对党员的利益
产生什么影响?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的党纪处
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严重的党员。根据《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也不得被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不直接影响其担任原来的党内外职务。当然,如果党组织在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
认为有必要对违纪党员的职务作出调整的,也可以作出调整,但这不属于党纪处分的内容,而是属于组织处理。这里的“一年内”,是指从受到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是指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具备在党内担任高于其原任党内职务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资格。在干部
选拔任用时,各级党组织不应推荐其为高于原任职务的人选。其中,在党内选举中虽未列入人选但仍被选上的人员,上级党组织不应批准其当选;已
经批准当选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原批准其当选的决定。另外,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
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
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4、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能够给予该处分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党员的利益会有
什么影响?撤销党内职务,是一种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情节严重的违纪党员。根据《处分条例》第
13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党内各种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非领导职务。鉴
于有的违纪党员在被处理时担任的党内较多,党组织在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明确是撤销该党员在党内的一切
职务,还是仅撤销其某个职务;其次,如果只是撤销该党员的其个职务,则必须是撤销其所担任的党内最高职务,如果撤销该党员的数个党内职务,
则应从其担任的党内最高职务起依次撤销;第三,对于该党员还担任党外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这是的“作相应处理”
,既包括由党外组织撤销该违纪党员党外职务这种处理,也包括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理,具体如何处理,由党外组织依照规定决定。党
组织提出建议时可不必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根据违纪性质及情节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如果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则应当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其中,在党外担任职务的,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
高于其原任的党内职务,也不得被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党外职务。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处分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实
践中,有的地方曾出现了党员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不满两年即被选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职务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予以避免,对此,各级
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首先,在党内选举或任命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都不应当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两年的党员作为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
当职务的推荐人选和候选人;其次,在选举时,各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把受处分党员不具备相应被选举资格的有关规定告知参加选举的人员;第三,
如果选举中不具备被选举资格的受处分党员取得了最大多数选票,属于党内选举的,则该选举结果应当归于无效。上级党组织也不予批准。在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过程中,虽然党组织未推荐,但受处分党员仍被代表选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的,在此情况下,则应当尊重选举结果。此外
,实践中还应注意,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
号)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5、什么是
留党察看处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对党员的利益有哪些影响?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
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作为纪律处分的一种,与其他处分不同的是,留党察看存在处分期限,即留党察看期限。根据《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
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则可以通过
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以观后效,但是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两年期满,要么对其恢复党员权利,要么开除其党籍,二者
必居其一。实践中,对党员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其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决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
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三,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
党外职务。其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和被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党内外职务。
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其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
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
六,根据中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中纪发〔1983〕12号)的有关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
,事实证明他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
改,应当开除党籍时,根据他的现任职务履行批准手续。6、什么是开除党籍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时对党员的利益有什么影响?开除党籍
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一种纪律处分,它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根
据《处分条例》第15条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这里所谓“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是指党组织不允许被开除党籍
的党员自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党章第39条第3款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
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笔者认为,在对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时,有两点应当注意:其一,根据党章第40条的规定,必须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的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使开除党籍处分生效执行。其二,对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应当撤销其党内一切职务,对于同时担任党外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
通字〔1998〕19号)规定,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什么是改组?改组是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给予的纪律处理措施的一种,适用于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根据《处分条例》第1
6条规定,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情况是对党组织严重违纪承担直接责任或者主要领导责任,应当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视情况分别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对党
组织严重违纪也承担一定责任,但尚不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均自然免职,不再担任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这里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
员,即通常所说的党组织的班子成员。例如:村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乡镇党委的党委委员等。根据党章第42条的有关规定,改组由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8、什么是解散?解散是对党组织给予的另一种纪律处理措施
,适用于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根据《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所谓“逐个审查”,是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所有党员,都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并视其具体情况
进行处理和登记的活动。对党员逐个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并编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
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三是有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9、什么是再度违纪?根据《处分
条例》第18条规定,再度违纪是指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故意实施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所谓故意违纪,是指出于故意的心理过错而构成的
违纪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构成再度违
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一,以前曾因故意违纪受到过党纪处分。这是构成再度违纪的前提条件。如果以前虽然违纪但未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是
因过失违纪而受到党纪处分,则排除构成再度违纪。这里提到的所谓“过失违纪”,是指出于过失的心理过错构成的违纪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
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而构成违纪的行
为。其二,违纪必须是出于故意的过错心理,而且其严重性达到应给予其党纪处分的程度。如果只是轻微故意违纪,尚未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程度,或者是出于过失的心理而构成的违纪,也不能构成再度违纪。构成再度违纪,应当从重处分。所谓从重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19条
规定,是指在《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10、什么是从轻处分?什么是从重处分?具体
适用时如何做到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所谓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
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应当注意:第一,从轻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规定的应当受
到的处分幅度以下;第二,从轻处分,也不是必须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所谓从重处分,
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处分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这里也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从重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规定
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上;第二,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须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选择最重的
处分适用,只在选择的是其中较重的处分即可。就一种具体的违纪行为而言,在适用从轻处分或者从重处分的问题上,应根据违纪事实确定所适
用的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然后再在此基础上选择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种类。比如对一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果从轻
处分,由应给予警告处分,如果从重处分,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1、什么是减轻处分?什么是加重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20条规
定,所谓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按照规定其一具体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减轻处分则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对其一具体的违纪行为
只有开除党籍处分这一个档次,那么,则不能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而应当开除党籍。所谓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
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按照规定对一具体违纪委为应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加重处分则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2、什么是从轻情节?什么是减轻情节?《处分条例》规定了哪些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情节是指对党员予以从轻处分的情节。减轻情节是
指对党员予以减轻处分的情节。这里所谓情节,是指量纪情节,即党组织对违纪的党员量纪时,作为决定处分轻重或者免除处分根据的各种事实
情况。根据《处分条例》第21条规定,以下情节既可作为从轻情节,也可作为减轻情节:(一)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根据
《处分条例》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组织初核和立案调查其
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只能及于违纪党员主动交代的违纪行为,如果违纪党员还有其他
违纪行为而未主动交代的,那么,对查处的其他违纪行为则不能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㈡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
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所谓主动检举,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向党组织自觉反映其他党员的违纪问题。这里检举的对象既包括特定对象,即同
案人;也包括非特定对象,即其他人。所谓同案人,是指与违纪党员共同违纪的其他人。所谓经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所
检举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这里的主动检举行为,应当发生在涉嫌违纪党员被立案之后和被处理之前,才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
节来对待。㈢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这里所谓主动挽回损失,是指党员在违纪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之后,
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使损失得以挽回的行为。所谓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党员在违纪造成危害结果之前,就中止了违纪行为,并有效地
阻止了违纪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被立案之前,也
可以在被立案之后,关键在于上述行为确实有效地挽回了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㈣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具体可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主动退赔,指党员自觉退出自己所得的经济利益,赔偿由于违纪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二是主动退赃,是指党员自觉
退出因违纪而获取的非法所得。应当指出,这里的退赔或是退赃须出于违纪党员的自觉行为,而非在党组织敦促下进行,主动退出的时间既可以
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后。㈤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所谓其他立功表现,是指主动交代、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以及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以外的,反映违纪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悔改表现的行为。但是需要指出的
是,这里的立功表现不应当表现在其工作业绩方面,而应当主要体现在其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和悔改的实际行动。具体何种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
,由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㈥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并没有就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作出直接规定的条
款,但是规定了关于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情节的条款。具体情形如下:⑴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45条第3款);⑵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
组织,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49条第3款);⑶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经批评教育
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55条第3款);⑷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第56条第3款)。此外,根据《处分条例》第71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这也是应当属于《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13、对党员可以在量纪幅度以外减
轻处分吗?根据《处分条例》第2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中央纪委决定或者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
外减轻处分。这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情况下不能适用。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纪检机关在查处涉
及集团腐败的案件时,由于涉及人员众多,需要制定政策进行分化瓦解的情况下。其二,必须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纪
委批准。这里的省部级纪委,不包括副省级市纪委。这主要体现了适用该规定的严肃慎重。其三,正确处理该规定与《处分条例》第20条第2款
之间的关系。凡属该款规定的情形,均不能适用减轻处理规定。也就是说,《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是不能
适用减轻处分规定的。14、什么是免予处分?如何适用免予处分?所谓免予处分,是指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
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党员或者《处分条例》分则规定可以免予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决定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23条
规定,免予处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适用。第一种情况是,《处分条例》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这里不存在必须满足“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前提条件的问题,这些规定是指《处分条例》第45条第3款、第49条第3款、第55条第3款、第56条第3款、
第71条第2款。第二种情况是,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或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首先,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违纪的党员,这是适用免予处分的前提条件。如果党员没有违纪,则不
存在对该党员免予处分的问题。其次,适用的违纪党员仅限于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党员违纪情节和性质严重,应当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能对其免予处分。这里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是指根据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不考虑违纪的具体
情节,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应当适用“给予警告或者与严重警告处分”的幅度,而不是说该违纪行为已确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应当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第三,适用的违纪党员必须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即具有《处分条例》第21条所规定的情节。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上述什么情况
下适用免予处分,对违纪党员都应作出书面结论,并应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员免予处分,其审批权限与给予警告处分的
批准权限相同。第四,可以给予组织处理。15、什么是从重情节?什么是加重情节?《处分条例》规定了哪些从重或者加重情节?所谓从重情
节,是指对党员予以从重处分的情节。所谓加重情节,是指对党员予以加重处分的情节。根据《处分条例》第24条规定,以下情节既可作为从重
情节,也可作为加重情节:㈠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强迫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见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唆使
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串供是指违纪党员与他人相互串通,编造虚假证据以逃避
处分的行为。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是指违纪党员在组织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期间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
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㈢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明材料的。阻止是指违纪党员通过种种
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的行为。㈣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包庇
同案人员是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提供假证明,使其免受纪律追究的行为。㈤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是指除前四项规定的情
形以外,属于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其他行为。㈥《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是指在《处分条例》分则中关于从重情节或加重情节的具
体规定。涉及的条款有:第128条第2款、第131条第2款、第132条第2款、第133条第2款,属于应当加重处分的情节;第97条,
属于应当从重处分的情节;第75条、第99条、第116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40条、第150条、第162条、第164条
、第165条,属于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第81条、第83条、第85条、第90条、第94条、第100条、第113条、第114条
,属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情节。16、什么是合并处理?对合并处理如何适用?根据《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所谓合
并处理,是指一人有《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对其决定给予处分时,应选择其数种违纪行为中
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是指根据其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纪事实,党组织在分别认定针对其违纪行为应当适用
的处分中相对较重的处分,而不是指根据其违纪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的党纪处分中最高的一档处分。“加重一档”是指在把对党员的五种纪律
处分依轻重排列为相互邻近的五档处分的前提下,选取数个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的上一档给予处分。例如,有两种违纪行为,分别应
当给予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那么加重一档则是在严重警告处分上加一档,即应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于开除党籍处分是最高档
处分,不存在再加重一档的问题,因此,如果在数种违纪行为中有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即给予该党员开除党籍处分。17、什
么是违纪竞合?违纪竞合包括哪些内容?所谓违纪竞合,是行为的想象竞合与行为的法规竞合的统称。根据《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违纪竞
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的想象竞合。即其行为是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实施的,但在客观上却同时触犯了《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
或两个以上条款。这里的违纪故意、违纪过失,是指行为人故意违纪、过失违纪的心理状态。根据《处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对行为的
想象竞合,采取从一重处断的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同时触犯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
分最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所触犯的条款处分相同的,则依照最能体现其行为特征的条款来定性处理。例如,张某是个严重违纪的党员,其严
重违纪行为同时已构成犯罪,党员李某对张某进行包庇。从《处分条例》的规定来看,李某的行为既符合第170条第1款关于对包庇犯罪分子
行为的处理规定,也符合该条第3款关于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处理规定。这就属于行为的想象竞合。由于前者规定处分最重
的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后者规定处分最重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前者的处理要重于后者,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适用第170条第1款而不能
适用该条第3款的规定。二是法规的竞合。即对某违纪行为适用《处分条例》时,发现其构成同时符合两个条款规定的情况,其中,一个条款
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违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违纪行为所
必须的主客观条件,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主观方面和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该违
纪行为实施者的身份要求。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对实施者身份的不同要求,违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所有党员,特别主
体指具有特殊身份的党员。违纪客体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该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方面的要求。换句话说,只
有侵犯了某种特定的党内关系或者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才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违纪主观方面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实施者过错心理上的
要求。过错心理具体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违纪客观
方面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实施者具体行为及相关后果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某种特定的行为存在或者实施,或者造成了某种后果才
可能构成某一具体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法规的竞合,适用时采取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做法。例如,《处
分条例》第156条关于卖淫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完全包含在《处分条例》第155条关于进行色情活动的规定中,对卖淫行为而言,《处分条
例》第155条的规定是一般规定,156条则是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的精神,对卖淫行为在适用条规时应直接适用第15
6条的规定。18、什么是共同违纪?对共同违纪人如何处理?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党的纪律。构成共同违纪,必
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共同违纪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违纪行为。即违纪人共同参与了某一种或某几种《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每个人
的行为,是整个违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共同违纪主观上必须有共同违纪的故意。每个参与共同违纪的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违纪
行为,而且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一道实施违纪行为。共同违纪故意使共同违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成为协调一致的共同违纪活动。共同过失违
纪不构成共同违纪。一人出于故意违纪,一人出于过失违纪也不构成共同违纪。共同违纪的主体都是党员。党员和非党员共同实施党的纪律所禁止
的行为,其中党员只有一人的,不构成共同违纪。在此情况下,党员实施的行为构成违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党员教唆其他党员违纪
违法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的作用追究其党纪责任,党员教唆非党员违纪违法的,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根据《处分条例》第27条规
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
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违纪集团”是实施共同违纪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
违纪行为,经过事前通谋组织起来的,有一定组织形式、有目的、有计划、有分工的实施违纪活动的组织。这里的违纪集团,专指经济方面实施
违纪行为的违纪集团。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违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19、什么是集体违纪?对集体违纪人如何处理
?根据《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集体违纪是党组织违
纪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体违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违纪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其二,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犯党纪的行为是由党
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作出的。所谓“集体作出”,是指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按照正常的决策程序作出的,是经过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全体成员或者大
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这里不包括个人独断专行或者党组织领导机构的少数成员擅自作出的情况。集体违纪可分为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
两种情况。所谓集体故意违纪,是指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预见到自己作出的决定或者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者容忍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所谓集体过失违纪,是指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预见自己作出的决定或者实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集体故意违纪的,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应当按照共同违纪处理。对其中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则应按其在集体故意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理。其中,对集体违纪进行过抵制的成员,不予处理。集体过失违纪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其分别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除对其有关负责人员进行处理外,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党组织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处理。20、什么是比照处理?如何适用比照处理?比照处理,是指对于《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违纪,比照《处分条例》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的制度。根据《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适用比照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拟比照处理的行为,必须确需追究党纪责任。即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已经达到了应受处分的程度,也就是说已构成违纪。第二,拟比归处理的行为,必须是《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行为,如果已有规定,则不能适用比照处理,而应直接适用有关规定。第三,比照处理,必须是比照《处分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拟比照处理的行为,与《处分条例》中的某一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具体表现为违纪主体、违纪客体和主观方面都完全一致,只是在客观方面有所区别。第四,适用比照处理的案件,都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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