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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篇特羊之飨唯国君赏赐优施借歌舞点拨里克不再诤三卿态度各异酒肉置毒确骊姬所作泣哭

 文化龙乡 2015-03-20

              第一百四十篇  特羊之飨唯国君赏赐  优施借歌舞点拨里克不再诤三卿态度各异

                           酒肉置毒确骊姬所作  泣哭说实情不究申生杀大傅史料流传残缺

    今天,人们只要到酒店,尤其是大酒店,就可以吃到国内国外的各种美味佳肴,山珍海鲜。然而2千6百多年以前的人们,是没有这种口福。《礼记·玉藻》里说:“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应该是:卿,无故,不杀羊;大夫,无故,不杀豕;士,无故,不杀犬)就是说,既使是国君,如果不是为了祭祀先祖、神灵,不是婚丧喜事,或来有贵宾,或节日庆典,平常是不能够随意杀牛享食。同样,卿平常也不能够随意杀羊享食,大夫平常亦不能够随意杀猪享食,士平常同样不能杀狗享食。由此可见《国语·晋语二》“骊姬谮杀太子申生”篇记述的“特羊之飨”里克,绝不是一般的小事情。“特羊之飨”,就是将一只肥羊宰杀后,除了羊皮、羊蹄,其余包括内脏,全部都加以佐料、辅料烧熟,再配以好酒,赐给里克享食。

    按照当时礼法,国君的嫡妻,一般只能是从平等国家国君的女儿或姊妹中聘娶,妻子一般也是从外国国君的女儿或姊妹中聘娶。如果国君或公子喜爱上本国卿大夫的女儿或姊妹,这些女孩是没有被“聘娶”的资格,只能被奉献给国君或公子,成为国君或公子的“侍妾”。所以《左传》里记载的国君嫡妻或妻子们,基本上都是来自外国(宋国除外,殷人是为“五服不婚”,现今婚姻法规定婚姻双方不得有五代之内的血缘关系,就是源于此。故而宋国同为“子姓”之间可以婚配,国君的妻子可以娶于国内。楚国亦类此)。大家知道,我国历史上累累出现有“外戚”专权,在《左传》里则记载有国君的公子,投奔或依靠于外祖父或舅舅,却没有国君妻子亲属的“外戚”掌权事例,根源即是在于国君妻子都是来自外国,她们在国内没有直系血缘的亲属。故而当时即使是嫡妻小君,也绝对不参与朝廷政务,与卿、大夫们没有私下的交往。正是这一历史背景,“特羊之飨”可是一件很高的礼仪待遇,只有卿作出大的功绩,才会获此赏赐。骊姬是没有权利作出这种的赏赐,而且嫡妻贾小君主宰后宫一切事务,骊姬无权发号施令,唯有晋献公才得以这样做。《国语·晋语二》“骊姬谮杀太子申生”篇记述是优施教唆骊姬这样做为,当是后世人们的误解和讹传。

    这样即可弄明白,晋献公在朝廷上宣布自己要废大子申生,而“立”奚齐,遭到里克等卿、大夫们的强烈反对,他们例举申生种种美德与功绩,说得晋献公无言可驳。回到后宫闷闷不乐,命优伶歌舞表演,以解烦恼。负责歌舞音乐表演演奏的头目名施者,见状问于晋献公。晋献公对他说:我已经决定,要废除申生的大子身份,立奚齐为大子,却是遇到里克等人的谏和诤,怎么办?优施说:让我去说服里克,一天时间就可以解决好。但是需要君主您,赐给里克“特羊之飨”。我才得以跟随赐送酒食的人员,到里克府里去。尔后趁里克饮酒享食,我唱歌跳舞,假以话语劝说他。我是一个优伶,歌舞中讲说的话,不是作为传达国君的话语。(即“我,歌舞。言,无邮”)晋献公应允。特羊之飨与酒备好。晋献公命优施随从赐送食酒者们前往。里克与妻子们共同享食国君赐给的特羊之飨与美酒,其间,优施献舞,对着里克嫡妻说:大女主子(孟义为大,即妻子中的嫡妻)呀,请您能够赏赐给我一块肉吃,我会报答您,告诉您侍奉国君中,需要事先知晓发生变化的后果,如此得以有预备有准备地去做为,这样所做的事情,就可以获得国君喜欢,是为最佳成绩。

    “暇豫事君”,前辈学者们解释为:安闲快乐地侍奉君主。而“暇豫之吾吾”,《汉语大字典》“吾”字解释引:“《集韵·鱼韵》:‘吾,吾吾,疏远貌。’《国语·晋语二》:‘暇豫之吾吾,不如鸟乌。’韦昭注:‘吾,读如鱼。吾吾,不敢自亲之貌也。言里克欲为闲乐事君之道,反不敢自亲吾吾。然其智,曾不如鸟乌也。’”韦昭此之释说,实际是错误。《汉语大字典》“暇”字解释说:“(二)jia 赞美壮大之物,称暇。《方言》卷一:‘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物之壮大者,而爱伟之,谓之夏;周、郑之间,谓之暇。’郭璞注:‘音贾。’按:周祖谟校笺:‘戴本改作假。卢氏据曹毅之本,改作嘏。’《集韵·祃韵》:‘暇,嘉也。’”又,《汉语大字典》“豫”字解释说:“(一)⑤厌烦;餍足。《尔雅·释诂下》:‘豫,厌也。’⑥懈怠。《玉篇·象部》:‘豫,怠也。’⑦犹豫;迟疑。⑧预备;事先作准备。也作预。《广雅·释言》:‘豫,早也。’《玉篇·象部》:‘豫,逆备。或作预。’⑨预先;事先。《广雅·释言》:‘豫,早也。’(三)shu 同‘舒’。《集韵·鱼韵》:‘舒,《说文》;伸也。《方言》:东齐之间,凡展物,谓之舒。一曰:叙也;散也;或作豫。’方成珪考正:‘《方言》六,舒下,有勃字。当居增。’”又,《汉语大字典》“吾”字解释说:“①代词。表示第一人称。我。《尔雅·释诂》:‘吾,我也。’”

    由《汉语大字典》搜集到的古代文字大师们这些考释,说明将“我教兹,暇豫事君”,解释成为:我教你,安闲快乐地侍奉君主。乃是错误,原本应该是为:我会报答告诉您,在侍奉君主中,需要事先知晓发生变化的结果,如此得以有预备有准备地去做为,这样做的事情,就可以获得君主喜欢,是为最佳成绩。再者,“暇豫之吾吾,犹如鸟乌。人皆集于苑,己独集于枯”的涵义,则应该是为:人人都是想能够预先知晓事情发生变化的结果,有预备和有准备去做为,以获得到最佳的成绩,可是往往则象天空中的鸟儿与乌鸦们那样。鸟儿们会是成群地栖息在君主御苑的花草林木茂盛大树上,而乌鸦们只能够是成伙地栖息于荒山野岭的枯树枝头上。这两句应该是孔子所传的《诗经》以外,是当时一首古诗里包含的两句之言,也就是说,非是优施随口的编说。优施作为一名善歌善舞者,不过是假借古诗里的这段言语,点拨劝说里克,毋要成为栖息于枯树枝上的乌鸦。在《左传》里,吟诵古诗句子以表达自己的情怀,有许多实例,是当时的惯例,即所谓“诗言志”。

    里克自然听出优施话里有话,便笑着问:什么是苑?什么是枯?优施回答说:他的母亲,是国君宠爱妻子,她的儿子为国君钟爱。这难道不就是“苑”吗?他的母亲,早已经亡故,她的儿子,就要被废大子。其焉能不就是“枯”呢?处立枯枝之上,还要和君主抗诤,必将会遭到伤害。歌咏舞蹈完毕,优施退出大厅。里克听了优施的话,再也吃不下酒肉了,就结束宴席。到晚上,他也没有吃晚餐,就独自入寝。一直反反复复思想到半夜,不能入眠,召唤优施,问他说:先前你所说的话,是儿戏之言?还是你在后宫里,听到了什么风声?优施回答说:确实是。君主和小君已经商定,废除申生大子,改立奚齐。你再要向君主谏诤,是毫无益处,不起作用!里克说:我,自然是要秉承君主之命。然而对于废除申生大子,我确实不忍心这样。但是要是与申生私下交往,背地里帮助他恢复大子地位,或结交一些卿大夫们成为他的党徒,我也不敢这样做。我严守中立,绝不再反对君主“立”奚齐。这样做,可否能够免除灾祸?优施说:你这样做,肯定会免于灾祸。

    了解了以上的情况,进而就可知道后面的“旦,而。里克见丕郑,曰:‘夫史苏之言,将及矣。优施告我,君,谋成矣。将立奚齐。’丕郑曰:‘子,何谓?’曰:‘吾,对以中立。’丕郑曰:‘惜也!不如曰,不。信,以疏之。亦,固太子,以携之。多,为之,故,以变其志。志,少疏,乃可间也。今,子曰中立,况,固其谋也。彼,有成矣。难,以得间。’里克曰:‘往,言,不可及也。且,人中心,唯无忌之,何可败也?!子,将如何?’丕郑曰:‘我,无心。是故,事君者,君,为我心。制,不在我。’里克曰:‘弑(应该为诤)君,以为廉。长廉,以骄心。因骄,以制人家,吾不敢。抑,挠志,以从君;为废人,以自利也;利方,以求成人;吾不能。将伏也。’明日,称疾。不朝。三旬,难乃成。”这一段,与《国语·晋语一》“献公将黜太子申生而立奚齐”篇里所说:“里克、丕郑、荀息相见,里克曰:‘夫史苏之言,将及矣!其若之何?’荀息曰:‘吾闻,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闻违命。君立,臣从。何贰之有?’丕郑曰:‘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惑,则误民。民误,失德。是,弃民也。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若之何?其民与之处,而弃之也?!必立太子。’里克曰:‘我不佞。虽不识义,亦不阿惑。吾,其静也。’三大夫,乃别。”二者当是出于同一篇的晋国史料文籍,就是说“骊姬谮杀太子申生”篇的撰著者,与“献公将黜太子申生而立奚齐”篇的撰著者,所看见和引说的原文,原本乃是同一文篇,但是都已经是为残篇,故而引说的内容出现严重歧异。原本文篇当是:

    “旦,朝。里克见丕郑、荀息。曰:‘夫史苏之言,将及矣。优施告我,君,谋成矣。将立奚齐。’丕郑曰:‘子,何谓?’曰:‘吾,对以中立。’丕郑曰:‘惜也!不如曰,不。信,以疏之。亦,固太子,以携之。多,为之,故,以变其志。志,少疏,乃可间也。今,子曰中立,况,固君谋也。彼,有成矣。难,以得间。’ 里克曰:‘往,言,不可及也。且,人中心,唯无忌之,何可败耶?!子,将如何?’荀息曰:‘吾闻,事君者,竭力以役事。不闻违命。君立,臣从。何贰之有?我,无心。是故,事君者,君,为我心。制,不在我。’丕郑曰:‘吾闻,事君者,从德义。不阿君惑。惑,则误事。误,则失德。是,亡国也。国之有君,行德义也。德义,生利。利,以丰民。若之何?申生德与义,而弃之耶?!吾,拥戴申生。’里克曰:‘诤君,以为廉。长廉,以骄心。因骄,以制君主家,吾不敢。抑,挠志,以从君;为废人,以自利也;利己,以求成人;吾不能。我不佞,虽不重义,亦不阿惑。吾静也。’”

    就是第二天凌晨,“天刚亮,里克便起身。到了朝廷上,看见丕郑和荀息,私下地对他们说:当初史苏大夫说的话,现在已经应验了。优施昨夜告诉我,君主的谋划已经决定,改立奚齐为大子。丕郑说:亚卿你,(前面辨析说过,诸侯国的正卿和卿,具有与子爵国君类同的身份地位,故而称子)是怎样说的?里克回答说:我嘛,对他说恪守中立。丕郑说:可惜呀!你不如说,不赞同。这样做或许,还能够致使君主废申生、立奚齐意愿衰减。(疏,即假借稀疏,喻义衰退减弱)于是,还可以巩固申生的大子身份,帮助于他。要是有许多的大夫们都这样做,就可以达到,改变君主废申生、立奚齐的意愿。一旦君主这一意愿有了衰减,就能够促使君主放弃这样做。可是现在亚卿你却说恪守中立,这样情况,会使得君主废申生、立奚齐的意愿加强。他们废申生、立奚齐意愿,已然成功。我们反对废申生、立奚齐,不可能实现了。里克说:之前,我说过恪守中立的话,是不可以追悔。更何况,人们心中恪守中立,应该是没有顾忌的。怎么能说我这样讲法,是不对呢?!(即何可败也?败为反驳丕郑的指责,义为错误或不对)你们二位卿者,对此事,意欲如何?

    “荀息说:我听讲,侍奉君主,应该是竭尽全力把君主交办的事情完成干好。没有听说臣子能够违背君主的意愿。君主不论立谁,臣子们都应该是遵从。怎么能够有着与君主不同的第二种的想法呢?我,没有自己的意见想法。故而,侍奉君主,君主之言,就是我的意愿思想。究竟立谁为大子,不是我所应该思想的事情。丕郑说:我听说,侍奉君主,就要使得君主行于‘德’、‘义’。不可以阿谀君主的‘迷惑’。君主有了‘迷惑’,就会把事情做‘错误’。事情做‘错误’,就丧失‘德’。如是连连这样作为,国家就会‘亡’。国家之所以要有国君统治,君主要行以‘德’、‘义’。君主行‘德’、‘义’,才能够获取到大的利益,大的利益才会致使民众丰庶,国家强盛。为什么?申生有着‘德’和‘义’,却被舍弃大子呢?!我,坚决拥戴申生。里克说:谏诤于君主,是为清廉刚正不阿。如果一味地自以为清廉刚正不阿,(即长廉)就是骄傲自满的心态。因为骄傲自满心态,强勉干预君主的家务事情,(国君废或立大子,是属家务事)我可不敢这样作为。抑制自己的意欲,改变自己先前谏诤君主的志向,服从于君主的意愿。废弃别人,自己就可以获得利益;或者自己为了获得到私利,就帮助成全别人;这种的事情,我是绝不会干的。我不是奸佞的小人,虽然不能重于‘义’的行为,也绝不阿谀君主的‘迷惑’。我静言,不再谏诤君主。”

    就在里克、荀息、丕郑三位卿交谈后约20余日,晋献公梦见齐姜,告诉骊姬。《左传·僖公四年》对此事有记载,《国语》“骊姬谮杀太子申生”篇里也有记述。(见第127篇)可是二者之间,是存在有严重差异,通过对照比较和综合辨析,可知《左传》里之言原始真实,但存在有重要残缺遗漏。至于“骊姬谮杀太子申生”篇里之说,则是对《左传》原文内涵的借题发挥,部分内容不是史实。由于原文出入较大,不能象前面一样整理恢复原文面貌,只可对这一事件的原原委委、前前后后情况,进行破析解说:

    晋献公告诉骊姬梦见齐姜,骊姬于是对申生说:君主梦见了你母亲,你快去向母亲献祭。这是对齐姜敬重,对申生关爱。按照“继承婚”,齐姜虽然为晋献公生了庶长子申生,她身份仍然是晋武公妻子,她死后的“灵位”,是设在晋武公庙内晋武公嫡妻“灵位”的后面。申生在曲沃晋武公庙内献祭母亲齐姜后,将母亲受祭享用过的肉与酒,奉献给晋献公享食。晋献公已经外出田猎,骊姬命将祭肉祭酒恭敬奉置于宫里。第六日,晋献公田猎归来,骊姬将毒置于酒肉中,献给晋献公。按惯例,晋献公先将酒祭于地上。骊姬说:有毒,君主不可饮。随即命将酒倒入盆中,牵狗饮之,狗死。骊姬又命小臣尝食肉,小臣死。晋献公见此情状,震怒不已。骊姬见晋献公震怒,十分害怕,让侍从们退出,然后哭着对晋献公说:酒肉里的毒,是自己加入的。晋献公听了,十分吃惊,问骊姬:你这样做是为什么?骊姬回答说:君主你要废申生,立奚齐,妾劝阻您,您不听,执意这样做。可是在朝廷上,您却受到众多卿、大夫们的谏和诤,虽然优施已经说服里克不再谏诤您,但是还有一些卿大夫们,心里仍然坚持反对您的意愿。所以我才这样做,是为了致使这些卿、大夫们,不再有理由谏诤您。听了骊姬这番话,晋献公由震怒转变为高兴得不得了,称赞骊姬这样做,很聪明机智,使那些坚持反对自己废申生、立奚齐的卿、大夫们,不再有话可说。

    笔者作出这样的解说,能够有依据吗?依据又是什么呢?还是无根无据的瞎说胡扯?按照当时“礼法”,酒肉下毒毒杀君父,即使君父没有中毒,其子也是不可赦免的死罪。所以骊姬如果当时没有说明酒食里的“毒”,是自己放置,晋献公必然传命“杀”申生,绝不会有宽恕。正是因为骊姬说明了“毒”是自己放置,申生没有“罪”责,可是这么一件极其重大事件,是不能够无声无息不了了之,必须对国君宗亲、贵族、百姓、天下诸侯们,有个交代,于是晋献公才会“杀”杜原款,杜原款则成为最冤枉的无故代受替罪者。其实晋献公对申生仍然很是喜爱的,只是认为申生的性格忠厚仁慈,软弱不刚,不堪国君重任,由他继承国君,晋国将会衰败灭亡。故而坚定不移要废申生,立奚齐。因而晋献公决不想申生死,这就是晋献公仅仅只杀杜原款,而没有杀申生的真正原因所在。

    很遗憾,《左传》里的这段记载,是有着重要残缺,即骊姬哭泣所说的话语。不过左丘明编纂《左传》时,获得到的鲁国府库保存的晋国史话史料,应该是完整内容。很可能是《左传》在流传传抄过程中,产生出现了残缺遗漏,后世则误解错释讹传,将骊姬说成是谮杀大子申生的元凶。并且正是在此基础上,后世一些学士们将一些零散史话史料,加以议论评说,有些的引文,则是以讹传讹,进而被汉代学士搜集纂辑于《国语·晋语》内,成为儒家学派称说“骊姬祸乱晋国”,以及“美艳女人是祸水”的史料证据。实际上《国语·晋语》里的许多文段,不是原本史料,而是后世人们以讹传讹,被误当成晋国的史料。

    如“骊姬谮杀太子申生”篇里说:“杜原款将死,使小臣圉,告于申生,曰:‘款也,不才。寡智,不敏。不能教导,以,至于死。不能深知君之心。度,弃宠;求,广土;而窜、伏焉。小心,狷介,不敢行也。是,以言至,而无所讼之也。故,陷于大难。乃,逮于谗。然,款也,不敢爱死。唯,与谗人,钧是恶也。吾闻:君子不去情;不反谗。谗,行;身,死;可也。犹有令名焉。死,不迁情,强也。守情,説父,孝也。杀身,以成志,仁也。死,不忘君,敬也。孺子,勉之!死,必遗爱;死,民之思;不亦可乎?!’”这乃是典型的儒家“愚忠”思想观念的说教,原本是战国晚期至秦汉时期儒家学士议论评说之辞,被讹成为杜原款讲述的话。作为大子大傅,明明知道申生没有在酒、肉中下毒,明明知道申生被冤枉,明明知道只要申生申说,此事完全可以被查清楚明白,申生即可以免于罪责和灾祸,却然不是教申生申诉,辩白是非,反而要申生“不去情,不反谗”,“杀身以成任”,岂不是太荒谬乎?!是与2千6百多年前人们“单纯质朴”、“实事求是”思想,相悖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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