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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篇同一事件只能有一种情况《左传》《国语》歧异唯有互校互补三怨将作只不过一个借口

 文化龙乡 2015-03-20

              第一百四十二篇  同一事件只能有一种情况  《左传》《国语》歧异唯有互校互补

                             三怨将作只不过一个借口  “忠贞”“继死”不才酿成弑君弑卿

    《国语·晋语二》“公子重耳夷吾出逃”篇里说:“(晋献公)二十二年,公子重耳出逃。及柏谷,卜适齐、楚。狐偃曰:‘无卜焉。夫齐楚,道远,而望大。不可以困,往。道远,难通。望大,难走(走应为就,即齐、楚国君欲望较大,要想获得他们的帮助,必须满足他们的较大欲望,故而事情难于成就)。困,往,多悔。困,且,多悔。不可以走,望。若以偃之虑,其狄乎?夫狄,近于晋,而不通。愚陋(愚陋应为强悍),而多怨。走之,易达。不通,可以窜,恶(恶应为纳,即流窜到他们那里,能够得到他们容纳庇护)。多怨,可与共忧。今,若休忧于狄,以观晋国。且,以监诸侯之为。其,无不成。’乃,遂,之狄。处一年。公子夷吾,亦出奔。曰:‘盍,从吾兄,窜于狄乎?’冀芮曰:‘不可。后出,同走,不免于罪。且夫,偕出,偕入,难。聚居,异情,恶。不若走梁。梁,近于秦。秦,亲吾君。吾君,老矣。子往,骊姬惧,必援于秦。以吾存也,且必告悔。是,吾免也。’乃,遂,之梁。居二年,骊姬使奄楚,以环,释言。四年,复君。”

    另外,《左传·僖公十年》里说:“夏,四月。周公忌父、王子党,会齐隰朋,立晋侯。晋侯杀里克,以说。将杀里克,公使,谓之,曰:‘微子,则不及此。虽然。子弑二君一大夫(大夫应为正卿),为子。君者,不。亦难乎?!’对曰:‘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加(加应为减)之罪,其,无辞乎?臣,闻命矣!’伏剑,而死。于是,丕郑聘于秦。且,谢。缓赂,故,不及。晋侯改葬共(共应为恭)大子。秋。狐突适下国(国应为都),遇(遇应为祭)大子。大子使登仆,而告之,曰:‘夷吾无礼!余,得请于帝矣!将以晋(应残缺土),畀秦。秦将祀(祀应为欺)余。’对曰:‘臣闻之: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君(君应为大子)祀,无乃殄乎?且民(民应为君)何罪?失刑,乏祀?君(君应为大子),其图之?’君(君应为大子)曰:‘诺。吾,将复请。七日,新城,西偏,将有巫者,而见。我焉。’许之。遂不见。及期。而往。告之,曰:‘帝,许我,罚有罪矣。敝于韩。’丕郑之如秦也,言于秦伯,曰:‘吕甥、郤称、冀芮,实为不从。若重问,以召之。臣,出晋君,君,纳重耳。蔑,不济矣。’冬,秦伯,使冷,至。报。问。且,召三子。郤芮曰:‘币重,而言甘,诱我也。’遂,杀丕郑、祁举,及七舆大夫:左行共华、右行贾华、叔坚、骓歂、累虎、特宫、山祁。皆里、丕之党也。丕豹奔秦,言于秦伯,曰:‘晋侯背大主,而忌小怨。民,弗与也。伐之,必出。’公曰:‘失众?焉能杀!违祸,谁能出君?!’”

    还有,《左传·僖公十五年》里说有,“晋侯,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应残缺小字)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烝于贾(应残缺小字)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晋侯,许赂中大夫(应为二卿)。既。而皆背之。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

通过以上将《左传》与《国语·晋语》里面记载的,有关于晋国晋献公、骊姬、申生、重耳、夷吾、奚齐、卓子、荀息、里克、丕郑,等等事件情况的比较对照,我们不但可以弄清楚他们的历史面貌真相,还得以证明《左传》里记述的情况,除了少量的字,有误错,或少量的夹注误讹成为“正文”,总体是正确的,但是内容存在有缺失。相对之下,《国语·晋语》里的一些内容,正好就是《左传》缺失内容的弥补。可是《国语·晋语》文篇里的大量内容,却不是原始的晋国史话史料,而是战国晚期至秦汉时期的学士们,对这一历史事件的议论评说。其中有些是引说于晋国史话史料,十分珍贵。然而有些内容则是误解错释讹传,把历史真相搞混淆了,甚或是后世人们的误错评说,被当成事实史实。

    有必要详细说明一下:解说注释《左传》的学者们,只是按照《左传》里所言,解说注释;解说注释《国语》的学者们,也只是按照《国语》里所言,解说注释。这样,对《左传》与《国语》记载的同一事件,存在有着差异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关注和研究,未能考证他们之间差异的根源,以及其原本正确内容,究竟是为什么样的情况?从而成为是公说公有理,婆讲婆也对。然而事实上,同一件事件,只能够有着同一种的情况,绝对不可能产生出二种不同的情况。所以说,我国古文籍里凡是记述是为同一件事情,被记述有二种甚或二种以上的情况时,都是在流传过程中产生出歧异的结果,亦或是为误讹。前面辨析说过,先辈学者们考释我国的“三皇”,有7种不同说法;“五帝”也是有着7种不同说法;道家学派称说我们中华上古时代是为“有太始、有太易、有太初、有太素”,也是有几种不同说法;等等,然而其中的正确说法,实际都仅有一种。这就要我们必需通过辩证分析考释,去伪存真,发现认知其中唯一一种正确者。唯此,我们才得以发现求索出人类上古历史的真实面貌,不被上古史话史料在流传过程中产生出的歧异误错情况,所迷惑。

    考古确证,我国商代殷墟遗址,已经“发现用毛笔墨书和朱书的陶文、骨文和石文”。(参见《中国考古学讨论》第204页)可是很遗憾,由于当时先民们还不懂得熬制“胶”,使用“胶”与烟灰融合,制成为“墨块”,再将“墨块”研磨成为墨水,之后用毛笔书写在竹片或木片上面,干后即能够附着而不脱落。而用水调合的烟灰在竹片或木片上面写的字,极易脱落,故而西周乃至春秋时期,先民们还只能够是使用小刀,在竹片或木片上面刻字记事。所以那时的卿、大夫们到朝廷上,都必须随身携带一片竹片或木片,就是所谓“笏”,还有一把小刀。君主讲说工作任务时,臣子必须刻在自己“笏”上面,以便尔后工作中,作为依据和准则,这也就是朝臣使用持有“笏”的由来与根由。再者,依据《说文》里流传保存下来少量是周宣王时,大史籀厘定的“籀文”,可知其字形比“秦篆”更为繁杂,要在竹片或木片上面一点不能差错地刻出来,是很难很难。故而,君主要是讲说了几十个甚或几百个语辞的“话”,臣子必须是几天,才能够一字不少“刻”记下来。

    正是因于此,当时君主讲说几十个甚或几百个语辞的“话”,臣子必需只“刻”几个字,就将君主说话内容全部包含。这就是我们中华上古“文字”的一种重要的特点,一个“字”一般具有一、二十个不同的涵义,有的甚至多达四、五十个不同的涵义。那么,为什么会产生有这样的似乎很是怪异的情况呢?追根溯源,考古学确证:包括古埃及人、两河地区的苏美尔人、米诺斯文明、南美印加人、我国良渚文化、大汶口文化,等等人群们,都是产生有了象形文字母本的“画像文字”,而“画像文字”本身,就是对一件具体事件或者事物的记述。后来“画像文字”被进步简化成为“象形文字”,进而又将“象形文字”原先是“专指”特定的某一件事情或事物,演绎成为非特定的一般性的“泛指”的某种事情或事物,并且使用于记录记载工作中的某一事情与情况,于是就成为是“文字”。再后来又被加上象意、形声、假借等的因素内涵,致使“文字”的涵义复杂多样,进而使得一个“文字”里的许多涵义,互相不关联,这也就是我国“甲骨文—金文”涵义形成的由来。

    第99篇里辨析说过,西周王朝宣王时,大史籀通过将文字附加上各种不同的“偏旁部首”,以使文字里原本包含有的诸多不同涵义,被分别开来,是为我国文字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可是这样的“籀文”,变得太繁杂,作为用刀在竹片或木片上面刻字的先民们来讲,肯定是不喜欢使用这种难以刻记的繁杂文字。兼之周宣王之后不久,西周王朝灭亡,诸侯们于是“自专”,不再必须听命服从于周王,人们继续使用以前的习惯使用的“文字”,或被称之为“古文”。到了秦始皇时候,将“籀文”简化成为“秦篆”,又进一步简化成为“隶书”。不但字形被简化,涵义也单一化,并且通假借代使用。汉高祖刘邦,就是因为学习“隶书”成绩优秀,获得被任命为泗水亭长的小吏职务。在他得以创建“西汉”王朝后,便承袭秦王朝制订的所有制度章法。东汉时许慎编撰的《说文解字》,无疑,就是西汉王朝时期“文字”使用中的标准性涵义。可是这一标准的文字“涵义”,却是无法解读诸如《诗经》、《尚书》、《左传》等等先秦文籍文字的涵义。故而,尔后历代的文字学大师们,通过对诸如《诗经》、《尚书》、《左传》等等先秦文籍里面,文字“涵义”的重新不断考释证说,于是得以发现证实这些“文字”里面,还包含有着许许多多与《说文》所言不同的涵义,现今的《汉语大字典》,就是现代文字学大家们,对于2千多年来历代文字学大师们有关古文字考释注解证说,进行的收集汇总整理。

    总之,这一情况应该表明,诸如《诗经》、《尚书》、《左传》等等先秦文籍里的文字“涵义”,是不能够以一般性的“古文”进行解读,而是必须要以《汉语大字典》搜集到的,一个“文字”里面具有多重不同以及不相连属的“涵义”,进行释说,只有并且必须是这样,才能够求得其原本具有的史话史料真正面目。故而就是在这一基础之上,我们来释说《左传·僖公九年》等里面记载的,有关晋献公死后晋国“动乱”的历史真相。

    公元前651年,即鲁僖公九年,晋献公二十六年。九月,晋献公患病,后来病情日益沉重。先前申生自缢之后,晋献公已经“立”奚齐为大子,并且任命正卿荀息担任为奚齐大傅。故而召见荀息,对他说:我的病情日渐沉重,已经是不行了。(即“公疾。召之。曰:‘以。’”以应为已)后事,奚齐就托付于你了。(即“是。”是应为事,托孤之事情)奚齐尚且年轻,统治国家,前途遥远、广阔、美好。(即“藐。”《汉语大字典》“藐”字解释说:“①小;幼小。③广阔;遥远。④美好。”)你身为大傅,辅佐于他,还有没有什么困难?(即“诸孤?”孤应为难,诸难就是有哪些的困难)承蒙给予厚重关爱,不要使他受到委屈、辜负、挫折、玷污、侮辱、险恶。(即“辱。”《汉语大字典》“辱”字解释说:“③委屈;埋没。④谦词,承蒙。⑤玷污;辜负。⑥侮辱。⑦厚;隆重。⑧衄;挫折。⑨恶。”)日后的一切,都是托付、在于爱卿你了。(即“在大夫。”大夫是为卿,爱卿)这件事情,你能够办好吗?(即“其,若之何?”)

    需要说明的是,晋献公托付奚齐给荀息,是看中了他的绝对忠诚,然而却是忽视了荀息性情懦弱,实际乃是一个只知道百分之百“听命”于主子,而是无能之辈。这样,这才是导致晋国“动乱”的根源。对此,有必要回顾一下第130篇说及过,《左传·庄公三十二年》里记载,鲁庄公临终前,因为嫡妻小君哀姜没有生“嫡子”,想以当初曾经与孟任割臂盟誓,答应“聘娶”孟任为妻子这一缘由,将孟任生的儿子般,本是属于妾生之子,视同为“聘妻”所生的“庶子”,而“立”般继承国君。庄公就此事问询3弟叔牙,(庄公、庆父、叔牙、季友为同父母胞兄弟)叔牙回答说:庆父材。此话令人感觉懵然,似乎是所答非所问。实质叔牙是说:般乃妾生之子,按照礼法,是不能继承国君,庆父很有才干,就让他继承国君吧?庄公尔后又如是问询4弟季友,季友则说:我誓死要致使般继承成为国君,而侍奉于他。庄公说:我此前也曾问询过叔牙,叔牙却说,般是妾生之子,不能继承国君,庆父很有才干,就让他继承国君吧。怎么办?叔牙说:般实非“庶子”,但是礼法规定,有子,兄弟是无权继承。如果庆父、叔牙二人都反对,我则无力做到使般继承国君。只要使得叔牙死,庆父一个人,是阻碍不了般继承国君。于是庄公决定,由季友传达庄公之命:赐叔牙饮毒酒,自尽。并且告诉叔牙:饮毒酒自尽,你的后裔可被“立”家族,而世代延续;如果拒饮毒酒,就是违抗“君命”,不但被杀死,后裔不得被“立”家族。这就是鲁庄公为保障爱子般继承国君,作出的“托孤”后事安排。(原文应该是存在有残缺)

    实际上晋献公问询荀息,辅佐奚齐还有什么困难?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荀息早已经身为正卿,权力是至高。可是,荀息以前与里克、丕郑3个人交谈中,明明知道里克和丕郑二人,对于晋献公废申生、立奚齐之事,心里仍然是不满不平,只是后来不敢再公然反对、谏诤而已。尽管申生已经自杀,奚齐被“立”成为大子,但是他们内心里并没有真心实意拥戴奚齐。特别是荀息完全懂得,里克与丕郑是实力派,如果他们二人联合一起,自己是遏制不了他们。在如是情况下,荀息要想完成晋献公托付奚齐给自己这一重任,确保顺利不出现意外差错,当时就应该向晋献公讲明这一事实情况,以使得晋献公作出妥善的安排。其实这件事情也很简单,晋献公只需要将里克和丕郑召至面前,要他们盟誓拥戴奚齐,忠诚不二,就行了。当时人们都很是迷信,盟誓即使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心意愿,完全是被胁迫,但只要是自己盟了誓言,就不能,更加是不敢违背誓言。否则就必然会遭受到神灵的惩罚,灾祸凶险频频,不能抗拒。《左传》里就记载有多例类似这样的被胁迫性“盟誓”,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里记载,齐国正卿崔杼弑齐庄公以后,立齐景公,“盟国人,于大宫”,即是很好的实例。如果里克和丕郑胆敢不盟誓拥戴奚齐,晋献公就可以“命”他们死,他们要不自杀,连整个家族都会被诛灭。

    可是糊涂的荀息没有这样做,而是对于晋献公的器重和托付,深受感动,向晋献公稽首,回答说:臣子我,一定会是竭尽我全身最大能力。再加上,对于君主的全完忠贞,辅佐于奚齐。如果一切顺利,就是君主在天之灵祐护的结果;万一未能够顺利如此,我就以“死”,而继续完成于君主对于我的托付。(即“稽首。而对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其济,君之力也。不济,则以死,继之’”)晋献公听了,心里感觉有点不踏实、不放心,就说:忠、贞,究竟是怎么回事情?荀息回答说:国君,凡是符合与您家庭的利益事情,我要以自己的全部智慧才能,无不将其做好做成功,这就是为忠。办理好君主的后事,侍奉新君奚齐,不论是出使办事,还是坐镇朝廷,我都是象先前侍奉于君主您完全一样,不会有任何猜测疑虑,这就是为贞。(即“公曰:‘何为忠、贞?’对曰:‘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

    至晋献公亡故后,里克就想要杀奚齐。他事先告诉荀息此情况,说:申生、重耳、夷吾三位公子的党徒们,有怨恨,将要发动作乱。听说秦国与晋国,会帮助他们。正卿你,打算怎么处理这件事件?荀息回答说:如果系齐被杀死,我只能够殉死自杀。(即“及,里克将杀奚齐。先告荀息,曰:‘三怨,将作。秦、晋辅之。子,将如何?’荀息曰:‘将死之。’”)里克说:他们作乱,要杀奚齐,与你没有关系,你要是殉死自杀,是毫无益处。荀息则说:我向先君讲述过,辅佐于奚齐,如果一切顺利,就是君主在天之灵祐护的结果;万一未能够顺利如此,我就以“死”,而继续完成于君主对于我的托付;现在是不能够不这样做。我怎么能够仅仅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背叛自己向先君许下的诺言,重说他言呢?!尽管我自杀,阻止不了作乱,没有益处,我怎么能够逃避怕死?况且,人人都是希望遵从于善美行为,谁人不都是观看于我?我向先君作出过的诺言,是不能不做到,不然,以后又怎么能够说别人忠贞于君主?必需是这样了!(即“里克曰:‘无益也。’荀叔曰:‘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欲复言,而爱身乎?虽无益也,将焉辟之?且,人之欲善,谁不如我?我欲无贰,而能谓人?已乎!’”贰,为改变、二样。)

    实际上里克向荀息说的,“三怨,将作。秦、晋(晋应为齐)辅之”,是虚妄之辞。三怨,乃是指申生、重耳、夷吾三公子。后来的事实情况表明,重耳与夷吾不但没有参与其中,甚至根本就没有想过要这样做。申生早已经亡故,更加是不会有此欲望要求。客观地说,是里克自己一直受到史苏所说的,晋献公违悖龟甲占卜不吉利,以蓍草占筮吉利,将骊姬聘娶为“妻子”,从而晋国将会产生出“祸乱”,这一观念深刻影响,将晋献公废申生、立奚齐,理解成为就是当年龟甲占卜不吉利所致使的结果。亦就是里克听了优施的说话之后,向荀息、丕郑所说:“夫史苏之言,将及矣。”故而虚拟“三怨,将作。秦、晋辅之”,试探荀息的态度。荀息既然接受晋献公托孤之“命”,以“死”忠事,就应该是向里克说明白,申生已死,即使杀奚齐,也不能够恢复申生成为国君。再说,骊姬虽然祭酒祭肉下毒,诬陷申生,君主并未因此杀申生。申生则是为了孝顺恭敬献公与骊姬,而自杀。此事,奚齐更是毫无过错和责任,废申生、立奚齐,只是君主一意而为。而且大子废与立,本身就是君主自己的事情和权利,臣子无权干涉。奚齐立为大子,已经通告于诸侯。继承国君,符合礼法,如果现在有人杀他,就是弑君,就是背叛先君。如是,里克并不是一个行为不计后果的粗鲁莽汉,弄明白这一道理后,也就不会要杀奚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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