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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气系统火灾原因及诉讼

 荷香月暖 2015-03-22


汽车电气系统火灾原因及诉讼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董全吉搜集整理  QQ353159928

    

      汽车电气系统的火灾原因总体上分两类。一类是电器设备火灾,另一类是线路火灾。汽车电气系统引发的火灾,火灾发生速度快,难以控制,还易引发爆炸。

    为了有效的杜绝汽车电气系统引发的火灾,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诞生,能够做到汽车火灾发生时,不用人员亲自操作,就能自动灭火。除此之外,这种装置还满足了电信、电力、冶金、煤炭、化石等工业领域的消防需求。

当前汽车运输火灾呈逐渐上升趋势。

1、汽车电气系统引发火灾的原因

汽车电气系统的火灾原因总体分两类。一类是电器设备火灾,另一类是线路火灾。电器设备火灾是指电器设备自身丧失其原有的机能,包括电器设备的机械损坏、烧毁、电子元件的击穿、老化、性能减退等原因引起。线路火灾主要包括,短路、过负载、接触不良和漏电故障等原因引起。

1.1 汽车电气系统引起火灾的客观原因

汽车电气系统火灾与工作条件有直接关系。主要表现在大范围的温度和温度变化、波动电压和剧烈的振动以及尘土、水汽的侵蚀等条件有关。

1.2 汽车电系统引起火灾的具体原因

1.2.1 电气线路短路起火。汽车中各种电器的连接都是按着规定要求导线连接的。汽车长时间使用后,由于振动、摩擦或受机械力作用,使导线绝缘层破损造成短路;被油污腐蚀、受局部高温作用使线路绝缘老化,失去绝缘能力造成短路;司机、维修人员乱接、误接线路造成短路。上述原因造成的短路打火、产生的高温和电火花引燃电线、油污、汽车燃料及其它可燃物起火。

1.2.2 导线与电器连接处接触不良松动打火、接触电阻过大发热起火。电气线路连接不实、松动打火;接点氧化、腐蚀接触电阻过大发热。上述原因致使接点燃蚀、溶化产生高温,引燃导线绝缘、燃料、油污等可燃物引起火灾。

1.2.3 电气线路超负荷引起。汽车上各部位电气线路的导线,都是接着汽车中各种电气的容量标准选择导线的截面配置的。若接入额外的电器设备,特别是功率较大的设备,就使导线超负荷运行,导致导线高温发热引起火灾。如在原线路中加报警器、防盗器、音响、增光器、电热垫等电器,致使线路超负荷起火。此外,有的司机在改换蓄电池位置后,在选择新电线时截面过细,致使导线过载引燃电线起火。

1.2.4 汽车电器设备故障引起。汽车里设有相应的电器设备,保证汽车发动、行驶和供司机、乘客使用。若安装使用不当、维修不及时,发生故障引起火灾。

1)逆流切换器失灵,使蓄电池内的电流倒流,引起导线和发电机线圈产生高温而引火。

2)调压调节器引起。调压调节器触点故障或车辆被泥陷时,发动机高速运转,发电、充电量急增,线圈过热短路起火。

3)汽车的点烟器出现故障,不能和底座电源脱开,产生高温点燃周围的可燃装饰物引起火灾。

4)点火开关长时间未关闭或启动挡失灵引起。

5)发电机定子绕组(线圈)或磁场绕组短路;发电机输出线接触电阻过大过热引燃绝缘起火。

6)起动机故障(电磁开关线圈短路、触点燃蚀等)或电源线接点松动故障电阻过大发热引起绝缘层及燃油起火。

7)大灯开关、启动开关的连接座等,接触不良松动起火,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起火灾。

8)高压火花线圈接触不良过热打火,击穿胶盖引燃连接线、油污、防尘盖等可燃物起火。

9)改装汽车音响装入的收音机线路短路起火。改装汽车音响不仅改动原有线路增加负荷,而且产品也保证不了质量,一些粗乱造的劣质产品装上之后,易发生故障甚至导致发生火灾。

10)汽车加油时未采取防静电接地而导致火灾。汽车加油时,特别是高温天气,车辆在途中受烈日暴晒残余的油料大量蒸发充斥整个油箱,加之加油速度过快、致使油箱静电荷大量积聚,若油箱没有接地线,加油枪碰到油箱过滤网时产生火花,引燃油气发生火灾。

因此,汽车电气系统引起的火灾,火灾发生速度快,难以控制。

2、汽车电气火灾的预防对策

为了有效地杜绝车辆起火在车上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就成了当务之急。以往,传统的车用灭火器罐体内填壳的正常都是AB干粉或ABC干粉,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由司机和乘客亲自操作,用手拿起瓶体,对准火焰进行喷射。这种灭火器最大问题是,当发动机火势较大时,手提灭火器不一定将火扑灭。也就是说,汽车火源一般在汽车发动机舱内,一旦着火,手提式灭火器从外面喷射无法扑救,而打开盖风助火势更难扑救,延误时间,还易引发爆炸。

如何能做到汽车火灾发生时,不用人员亲自操作,就能自动灭火的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诞生,能够成功的扑救汽车火灾。该装置根据汽车自燃的特点,大都安装在汽车的发动机燃油线路的附近,当遇明火时,其超导感应线将信号自动传递给装置,装置自动作出反应,释放出大量高效灭火剂,将火灾彻底扑灭,最为先进的是其启动方式采用超导无声启动,起动瞬间不会伴有刺耳爆炸声,真正做到高效灭火“默默无声”。

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其内填充的是获得国家专利的超细干粉高效灭火剂,其灭火剂粒度在10微米以下。该灭火剂的灭火效率是目前国内外已发明的灭火剂中,灭火浓度最低,灭火效能最高,灭火速度最快的一种。单位面积灭火效率是哈龙灭火剂的23倍,是普通灭火剂的610倍,是七氟丙烷灭火剂的10倍以上,是二氧化碳的15倍。此外,该灭火剂对人体皮肤无刺激,对保护物无腐蚀,无毒无害。灭火后,残留物易清理。从而实现了“快速响应,早起抑制高效灭火,生态环保”的消防新趋势,是“哈龙”替代新技术产品。

另外,传统干粉灭火设备的储存方式是储压的,里面充满了气体,存在泄漏问题和爆炸隐患,需要定期维护。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采用常压储存技术,不存在泄漏和爆炸问题,并能做到5年免维护。

目前,据了解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在运营的公交车辆上装备了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得到了成功的经验。实践证明,这种装置不仅在公交车上使用起来非常有效,同样也适用于家用轿车。除此之外,脉冲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还满足了电信、电力、冶金、煤炭、石化等工业领域的消防需求。如电力、冶金企业的电缆沟、电缆夹层、机电柜、配电柜,各类车船的发电机舱,通讯行业的基站,火车的车头和发电机等方面的应用。

 

浅析汽车火灾的形成因素

  一、分析引起汽车火灾的致灾因素
  引起火灾。所以下面先从电、油、机械部件三方面来分析过程火灾原因:
  11电气系统引起火灾的原因
  汽车的电气系统主要包括蓄电池、发电机和充电系统(交流发电机和电子调节器)、启动系统(起动机)、点火系统(传统点火系统电子点火系统)、仪表系统(电流表和车速程表等)、照明系统(各类照明灯)与信号系统(电喇叭与报警信号装置)、辅助电气装置、空调和音响系统等。在汽车电气系统中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若维护或作操作使用不当都有发生电气故障的可能性,同时存 着汽车电子火灾危险性。
  111电气故障引发汽车火灾的原因
  汽车电气火灾通常指因电气故障引发的汽车火灾,即由于汽车自身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等发生故障而引发的汽车火灾。由于汽车电气系统十分复杂,各系统、装置发生故障的原因各不相同,所以引发火灾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因电气故障引发汽车火灾的原因主要有:汽车电气线路或设备发生的短路、接触不良、过负荷和漏电等。
  112接触不良
  接触不良使接触电阻过大,产生局部过热进而引发火灾,此现象是一种长期恶性循环造成的结果。接触不良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在电气线路之间、电气线路与用设备及其他接插件连接处由于表面接触松动或长期在使用过程中的电腐蚀作用,金属的蠕变性造成接触电阻过大,使局部过热而引起着火;二是技术人员在对汽车电气线路及设备的的安装、改造时,可能造成各种接头处松动或线路上有断线处,易出现打火;三是汽车在平时的颠簸、振动中,很容易造成成接头处的松动,当汽车在行驶时,松动的接头(或线路断头)处受到振动,就会引起瞬间通、断,此时在接头处将出现连续打火现象,而且温度会很快升高,有时甚至在几分钟内就会导致接头处部分金属熔化或因火花作用点燃烧物质起火成灾。
  113电气线路过负荷
  汽车因线路过负荷引发火灾,一般是由于线路实际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负载,引起整条线路发热,线路外绝缘的燃烧或破损,进而引起线路间的短路,点燃周围可燃物质引发火灾。汽车的内部装饰使得电器设备和装置相对增加(如大功率音响设备、自动报警系统、自动门等),在增加这些设备时,由于接线位置不正确、接线不规范、导线选择不当等原因,经常造成分线路的过载,留下了火灾隐患。
  114电气线路漏电、短路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颠簸、振动,易造成车内线路间的相互磨擦,加上车内温度、湿度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车内电气线路绝缘的自然老化或破损,可能发生漏电或线路间短路的现象,引起可燃物的燃烧起火成灾。例如,某施工现场挖掘机的工具箱内存放的镰刀,由于振动将线路的绝缘破坏,线路间发生漏电,引燃了工具箱内的可燃物而发生了火灾
  12供油系统引起火灾的原因
  汽车的供油系统主要由油箱、汽油滤清器、汽油泵、化油器、油管等组成,每一个环节的故障都有可能漏油,渗漏出的可燃油品当遇到最小点火能量或火源都可发生火灾。例如下面的几种情况:
  121供油系统连接处松动或破裂引起漏油;
  122改动原设计,变换油箱位置或安装大容量油箱时,油管安装不良引起漏油;
  123油管质量差,出现开裂或有先天性沙眼,长时间运行后会引起漏油
  124化油器故障回火引燃泄漏的汽油;
  125混合气过浓,燃烧不充分,排出的火星引燃可燃物质。
  13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原因
  汽车内含有大量的机械装置,大量的机械装置互相接触运动摩擦所产生的高温同样可以成为引发火灾的原因,例如以下情况:
  131制动系统。当运行不正常时易导致轮毂与刹车装置剧烈磨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大箱板等可燃物;
  132润滑油缺乏。当发动机或其它机械润滑系统缺少润滑油时,因磨擦产生的高温极易引燃油污、燃料油等;
  133油箱固定不牢或油箱固定带断裂,漏油遇电火花或其它火源而起火;
  134分电器盖破裂,使高压接触刷松动跳火,易导致电气绝缘或外侧油管着火;
  135离油泵较近的排气管出现裂缝窜火,导致油泵的渗油及油管着火;
  136因进气门关闭不严或气缸盖衬垫损坏等原因造成汽化器回火而起火;
  137汽车轮胎充气不足,造成磨擦而起火。
  14其他原因
  在实际的汽车火灾中除了以上汽车自身的原因之外,人为原因、交通事故等其他因素也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例如:
  141在维修过程中违章作业引起着火。如在清洗零件时不断开蓄电池的电线,违章动火焊接,直接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等。
  142使用明火照明引起着火;
  143汽化器回火放炮引起着火;
  144汽车停放靠近火炉或火墙引起着火;
  145吸烟不慎引起着火;
  146改动原设计引起着火,如使用燃油加热炉、将排气管引至车箱内取暖等;
  147运送危险品时违反安全规定引起着火或爆炸;
  148放火。
  149撞车起火;
  1410驶入易燃气体、蒸气扩散区引起爆炸,或进入堆放可燃物场所时因磨擦生热、排气管排出火星引起着火;
  1411气体打火机爆炸起火;
  1412运输金属捆绑货物时因金属磨擦产生热或火星引燃货物;
  1413路面火种卷入车箱内引燃货物起火。
  二、在了解到引起汽车火灾的因素以及形成火灾的原因后,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我们就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21首先按现场勘查的一般步聚和方法进行勘查。
  火灾勘查过程中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科学的手段和调查研究的方法,对着火车辆、周围情况等进行实地勘验、查找、鉴别、提取证明火灾原因物证,从而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查明火灾责任、核定火灾损失,验证证人证言搜集证据。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要耐心、细致、认真,不要放过一件可疑之物。对于汽车火灾,对可疑的部位或机器部件进行拆解检查,勘验被烧毁的汽车残体时,始终要注意发现和收集火灾原因证据,注意保护和保存好现场,记录与勘查同步进行,并且坚持勘查中的一般原则:先静观后动手、先拍照后提取、先目视后镜观、先下面后上面、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在具体案件调查中,由于事主的阻力及其它客观原因,往往不能及时提取物证,即使提取到了物证,由于条件有限,缺乏分析仪器,调查人员不能及时对物证进行分析,有些需要做金相鉴定的就必须要送到公安部的专门鉴定机构,从而影响火灾原因的调查。对于烧损严重的汽车,物证基本都已烧毁,勘察难度加大,汽车火灾还无法做模拟试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汽车火灾原因的调查难度相当大。
  22对火源的分析。在起火点处,重点查明火源的种类和来源。
  电气部分是引起汽车火灾的主要火源,为了准确认定汽车电气火灾,或在调查人员就应对汽车的电气原理有所掌握,其电气一般有电源电路、起动电路、点火电路、辅助用电设备等。其电路上用电设备均并联、线路连接多采用单线制,故可能因线路上的短路、断路、过载、接触不良等故障产生电火花,引燃泄漏的油料和车内的可燃装饰物。汽车发动机主要由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燃料系统、汽缸体、曲轴箱和点火器组成,其火灾危险因素在于发生电打火的可能性。同时,也要对主要电器有所掌握,如点火系统:包括点火开关、点火线圈、分电器、容电器、火花塞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把蓄电池或发电机输出的低电压12伏或24伏经过点火线圈变为高压电1万伏以上,然后由分电器送给火花塞,由火花塞两电极间放电点燃混合气做功。火调人员在掌握汽车一般电气原理的基础上,要针对着火汽车的具体电气原理图展开分析,熟悉电气设备及线路在汽车的具体位置,为开展现场勘察理清思路,提供方向。
  此外,引起汽车火灾的火源还有路边飞火、常见弱火源(烟囱火星、烟头、低温火源、摩擦火星等)、明火放火等,运输危险化学品、乘客吸烟乱扔烟头、货物与车厢摩擦等也会引起汽车发生火灾。在调查汽车火灾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查出点火源,比如汽车的线路状况、汽车着火前行驶路面状况、周围环境(有无烟囱、有无人员吸烟等)以及当天天气状况、货车装载的物品状况 等因素。
 

汽车电气火灾调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准确认定火灾原因,对于及时办理保险理陪,防止保险诈骗具有重要意义。

  一、迅速赶赴火场,详细调查询问 

  对于任何一起火灾事故,调查询问都是火灾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对火灾当事人、责任者或证人的调查询问,全面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火灾时间、起火点及火灾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更有利于现场勘查、认定起火原因和火灾责任。对于汽车火灾而言,意义更大,只有在调查询问中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乘客和货物情况,汽车起火的具体状态,大致的起火部位,司机的操作程序和驾驶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才能为调查提供线索、明确方向。由于汽车发生火灾往往是在行驶过程、修理过程中,距离消防队一般较远,当发生火灾消防队到达现场时,火灾一般已经发展到猛烈阶段,加之可燃液体的大量存在,汽车火灾往往燃烧的较为充分,特别是一些汽车火灾,其现场只有驾驶员一人,由于种种原因,驾驶员很难如实的反映火灾客观事实。为此,火灾调查人员应及时迅速赶赴火场,展开火灾调查,可借助录音笔、录音机等工具,对现场人员及时的反复询问,为进一步制作询问笔录提供线索,创造条件。

  二、对照电气原理图,分析汽车电气现状 

  汽车的电气部分担负启动发动机、点燃混合气、各项照明、各种音响等工作。电气部分是引起汽车火灾的主要火源,为了准确认定汽车电气火灾,调查人员应对汽车的电气原理有所掌握,其电气一般有电源电路、起动电路、点火电路、辅助用电设备等。其电路上用电设备均并联、线路连接多采用单线制,故可能因线路上的短路、断路、过载、接触不良等故障产生电火花,引燃泄漏的油料和车内的可燃装饰物。汽车发动机主要由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燃料系统、汽缸体、曲轴箱和点火器组成,其火灾危险因素在于发生电打火的可能性。同时,也要对主要电器有所掌握,如点火系统:包括点火开关、点火线圈、分电器、容电器、火花塞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是把蓄电池或发电机输出的低电压12伏或24伏经过点火线圈变为高压电1万伏以上,然后由分电器送给火花塞,由火花塞两电极间放电点燃混合气作功。火调人员在掌握汽车一般电气原理的基础上,要针对着火汽车的具体电气原理图展开分析,熟悉电气设备及线路在汽车的具体位置,为开展现场勘察理清思路,提供方向。

 三、仔细展开勘察,科学提取物证 

  火灾现场勘察,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科学的手段和调查研究的方法,对火灾有关的场所、物体等进行实地勘验、查找、鉴别、提取证明火灾原因物证的过程,其目的是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同时也为查明火灾责任、核定火灾损失,验证证人证言搜集证据。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要耐心、细致、认真,不要放过一件可疑之物。对于汽车火灾,对可疑的部位或机器部件进行拆解检查,勘验被烧毁的汽车残体时,始终要注意发现和收集火灾原因证据。例如,车辆内部供油系统出现漏油,则应查寻漏油点,提取断裂的油管、破裂的油封、松动的螺丝;内部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则应寻找短路点,提取电熔痕;可燃液体或燃料油类因震动或摩擦产生的静电放电引燃等。对于具有诈骗骗保性质的毁车火灾,应将调查和现场勘验紧密结合起来,注意对当事人的口供进行验证。如果火灾起源于驾驶室,则应重点勘验车门的窗玻璃,根据玻璃的破坏特征、烟熏情况、落地部位来判断其破坏的原因、火源的种类、起火特征等。汽车火灾虽然具有很强的破坏性,但其主要火源是车本身的电源、热源,起火部位及各种燃烧痕迹比较集中,起火特征较为明显,这就为火调人员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汽车火灾,火场上存在的各种熔痕,经过火场勘查人员客观初步分析,认为其具有某种证明作用,或者可能证明某种作用时,收集起来,送专门检验部门进行检测,以达到证明某种作用的目的。提取物证时,要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科学地收集,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准确。

  四、结合汽车运行情况,透析汽车隐患所在 

对着火汽车的运行情况,一般情况下驾驶员最为熟悉,其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显示着该车故障分布状况及故障多发点,往往是该车的隐患所在。在调查工作中,驾驶员可能直接提供出起火部位,但汽车在静止状态下起火,因无人看管,发现人有时不能提供起火的准确部位,要在汽车移动前的原始位置确定起火点,详细勘验车底部的燃烧痕迹及地面的燃烧痕迹和遗留物,然后加以比较;对于行驶中的汽车着火,逆风燃烧是困难的,一旦停止或减速,火势才会迅速扩大。这就要求进一步查明交通道路情况、操作行驶时是否加速不良、起火时的气象情况、车速及电器线路、仪表是否发现过异常。电瓶电源线和仪表电束经过的穿孔最容易造成短路,还有经常与导线摩擦的部件,也是危险的地方,驱动加热器和空调系统的风扇其容量虽小,但因风扇转子卡死而增加的电流量足以使绝缘材料熔化,并造成其他载有较强电流的导线的短路而发生火灾。再有,人为附加警灯、警报、中央门锁、高档音响而额外敷设了大量用电线路,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汽车电气火灾。

 

附注1新车自燃 保险公司赔偿后起诉厂家火灾赔偿案例

  车主高某的奇瑞牌旗云轿车购买不到三个月,突然自燃并全部被烧毁,保险公司对车主给予赔付后,将奇瑞汽车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今天上午开庭审理,奇瑞公司被判给付保险公司人民币35723.2元。

  2009年2月,高某花费4.7万元购买奇瑞公司生产的奇瑞牌旗云小轿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自燃损失险。新车购买不到三个月的一天凌晨,高某的车辆在小区突然自燃并全部被烧毁,后经公安消防队判定,起火原因是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

  事故发生后,高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了35723.2元,高某也将其对奇瑞汽车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于是,保险公司起诉奇瑞汽车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35723.2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指出,事故发生后,经原告与高某协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高某35723.20元。高某将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按照保险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高某购买的奇瑞汽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现象,奇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奇瑞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35723.20元。

  被告奇瑞汽车公司则认为,用户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自燃险,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后,原告理应对用户进行理赔。并列举证据证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书不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已经对车主高某进行了人道补偿,补足了赔款与车价款之间的差价。并给了车主同样型号的一辆同样型号同样配置的奇瑞牌小轿车。

  在法庭上,双方就代位追偿的问题展开了辩论。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我们有权进行代位追偿。奇瑞公司则认为,保险法规定只有在第三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代位追偿。首先应质量存在问题,不能证明车辆质量存在问题,保险公司就无权进行代位追偿。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法庭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奇瑞公司被判给付保险公司人民币35723.2元。

http://news./rssh/bjtj/201004/458931.html

 

附注2、上诉人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俊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1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魏拓 。    委托代理人姜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俊璞 。 委托代理人高群安 。    委托代理人高平均 。

 

    上诉人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俊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鸿与被上诉人魏俊璞的委托代理人高群安、高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轩逸DFL7200AA轿车一辆,购车价149800元。2009年1月2日原告对该车辆进行贴太阳膜、铺地板、座套装饰。2009年1月8日原告缴纳车辆购置税13200元,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牌号为豫D8226  R0708。后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为该车投保。2009年1月20日凌晨3点左右,该车在汝州市望嵩苑小区院内起火,原告发现后报警,汝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将火灾扑灭。2009年4月7日汝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该起火灾排除人为纵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在车辆起火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聘请河南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季君昌对该车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季君昌经现场勘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该起火灾直接原因是由于该车方向盘前侧仪表盘处电源线短路起火所致。另查明:2009年4月3日汝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损失进行评估,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4月7日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该车事故时市场中等价为163000元(含相关费用),扣除残值1500元,损失估价161500元;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证明,该车配置装饰材料贴太阳膜、铺地板、座套等花费8000元,成新率90%,损失估计为7200元;该车总损失为168700元。在事故发生后原告通知被告公司,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2009年3月11日被告公司将该事故报知车辆生产厂家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东风公司出具一份火灾分析报告,载明:火灾的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具体引发车辆火灾的原因不明。在庭审之后被告申请对涉案车辆火灾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受理被告的鉴定申请,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人员鲁志宝、耿惠民作出《关于豫D·R0708轩逸汽车火灾原因的鉴定意见》,载明:一、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左侧仪表板处;二、火灾原因不明,但排除人为放火、车内吸烟、车外燃放爆竹引起火灾的因素。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自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予以赔偿车款及相关损失,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首先要查明的是被告所售的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的产品。本案原告陈述车辆在静止状态下起火,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起火原因存在四份火灾原因认定书,分别是由消防部门、保险公司、生产厂家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因生产厂家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所出具的火灾原因结论相对缺少客观性。由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所作的火灾结论相对客观公正,并且与消防部门、保险公司所作的火灾认定结论并不冲突,故法院以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所作的认定作为查明本案事实的主要依据。依据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所作的火灾认定结论,参考消防部门、保险公司、生产厂家的火灾认定结论,法院确定以下事实:一、车辆在静止状态由车内部起火;二、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左侧仪表板处;三、火灾原因不明,但排除人为放火、车内吸烟、车外燃放爆竹引起火灾的因素。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原告需对产品存在缺陷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经原告举证、被告举证及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已查明上述事实,考虑到原告作为车辆使用者相对被告车辆销售者缺少对车辆本身构造等知识的了解,法院认为已经举证证明上述法律事实,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依据上述法律事实,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但应确定涉案车辆起火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缺陷承担担保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涉案车辆起火引起的损失。

 

    其次,原告因涉案车辆起火引起的损失应如何确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支付车款提走车辆后,缴纳车辆购置税,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购买车辆相关保险,并对车辆进行装饰,均支付相关费用。依据消防部门委托的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损失所作的评估结论,经扣除残值,计算折旧率评估该车损失为168700元,法院认为该评估结论相对客观公正,在无其它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以此作为车辆损失的定案依据。原告同时请求交通费350元、误工费4650元、评估费2500元,对于交通费350元,原告称系主张权利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理由适当,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4650元,法院认为原告此项请求与本案缺少关联性和必要性,不予以支持;对于评估费2500元,在被告不同意原告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原告因举证证明损失数额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此项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因涉案车辆起火引起的损失共计为17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俊璞损失1715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3723元。

 

    宣判后,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起火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没有根据;2、上诉人销售的车辆是合格的,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经多家鉴定机构作出同一鉴定结论车辆系自燃,排除了所有意外原因,说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根据产品质量法判决正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起火是由于车辆本身问题所引起没有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车辆在凌晨3点静止状态下起火。被上诉人魏俊璞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公安消防大队将火扑灭,作出火灾认定书,裁明:该起火灾排除人为纵火,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报险后保险公司及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火灾原因作出的结论,均排除车辆以外原因,认定起火点位于驾驶室内左侧仪表板处。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三家鉴定机构的结论认定涉案车辆起火系车辆本身问题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销售的车辆是否合格的问题。上诉人为此提供其生产厂家出具的一份火灾分析报告,裁明:火灾的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具体引发车辆火灾的原因不明。因生产厂家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3元,由上诉人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扬

 

 

附注3、杭州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自燃并殃及邻居房屋的案子,庭上原告方面最有力的一份证据是火灾发生三天后由余杭消防大队出具的“调查认定书”,在起火原因一栏中明确写道: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火灾。但是,4S店态度也很坚决,“我们对于这份事故调查认定书存在疑议,消防机构没有资格对车辆本身是否存在缺陷作出鉴定,这个应该交由权威的车辆检测机构去检测”。案件没有当庭判决。

    汽车自燃案件专业性很强,追寻自燃原因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包括处理纠纷、诉讼技巧都很值得探讨。

●案例一:要找权威机构鉴定

2011年5月,台州一辆某高档品牌轿车,2012年3月的一天凌晨,停着的轿车自燃。半年维权,前后出现了好几份鉴定,而且结论相左,最后复核结论指向火灾原因是车辆质量问题而非人为。凭借这份鉴定,车主拿到了大部分的车损赔偿。

律师点评:鉴定非常关键,谁来鉴定,哪个机构更为权威,律师说在国内,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都非常权威。

●案例二:要有物证保全意识

2010年3月的一个凌晨,严女士的一辆豪车发生自燃。火灾发生后,4S店赶到现场,要求拆车,把起火关键部位线束拿回汽车销售公司鉴定。严女士同意了,后鉴定结果为“排除质量问题”,又“不排除人为纵火”,严女士没有得到赔偿。

律师点评:车主一定要有强烈的物证保全意识,一般建议不要同意车商自行拆车。再者,在权威鉴定部门没有到来之前,不要让车辆在露天风吹雨打,导致物证灭失。

●案例三:不要盲目错误处置

赵先生的越野车经过一条排水沟时,车胎深陷,多次猛踩油门后车辆发生自燃。鉴定结果“不排除发动机机油泄漏和排气管表面高温引燃杂草植物引发火灾”。后法院判决厂家赔偿40%的损失

 

附注4、汽车火灾事故案例浅析

2013-04-27 14:20:29

       一、汽车火灾案例 

   以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湖北楚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胜公司”)为与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锌公司”)、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及信阳市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陕民二终字第34号)为例,介绍汽车火灾的诉讼问题。

    2007年3月28日,秦锌公司在顺发公司购买由东风公司生产的EQ1298WJ-2303底盘车一台,东风公司出具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秦锌公司将购买的东风底盘车送至湖北随州改装成CSG5310GYY型运油车,2007年4月5日,湖北十堰市盛辉工贸有限公司出具改装费用发票,2007年4月6日,楚胜公司出具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顺发公司开具了整车销售发票。2007年4月9日,秦锌公司到商洛市国家税务局交纳车辆购置税。2007年4月19日,驾驶员杨家永、押运员王瑞民驾驶陕H-05028油罐车在丹凤县卫国加油站装载0#柴油15.8吨,返回山阳行至S203省道商州至山阳24km+700m处时,车辆驾驶室底部突然起火。  

    2007年4月27日,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委托技术人员李天亮、胡乔贵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出具了《火灾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认定:该车驾驶室右后支承部位严重变形;该车辆的排气管右置;油箱右中置,供油管道右至机器,初级火源来自于消声器处。原因是车辆在行驶途中供油管有损,燃油外溢至排气管上,排气管温度在车辆运行中足以起到明火作用。燃油不断外溢到排气管上又在风力的助燃下,火势则会越来越大,从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007年5月9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防火科作出(商州)公消认[2007]第04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车辆供油管有损,燃油外溢到排气管上,排气管温度过高,引起着火,引发火灾。”2007年5月17日,东风公司商洛技术服务站受东风汽车公司总部赔偿科及西安商务处指派,对事故现场进行查看,于2007年5月21日,向总部赔偿科及西安商务处作出《整车烧毁情况调查汇报》,确认,烧毁车辆为秦锌公司陕H-05028号CSG5310GYY车(用EQ1298WJ底盘改装,发动机号:69147621,识别码:LCAXPM6X871003591,出厂日期:2007年2月4日,接车日期2007年3月28日,行使1900KM),并对着火燃烧情况确认如下,车辆轮胎全部烧毁,车辆靠着前后12个轮辋支撑在路面上,驾驶室液压翻转机构烧损,无法翻动驾驶室,燃油管路及电路方面根本无处查看,只能看到改装厂将排气管由原来的车辆右侧围着发动机后端转了一圈而延伸到驾驶室底部前端,着火故障的源点无法查找。

     2007年9月28日,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秦锌汽车公司委托,对烧毁车辆起火原因作出《陕H-05028油罐车起火原因技术分析报告》,结论为,1、商洛市公安商州分局防火科“火灾原因认定书”和商州区公安分局消防科“火灾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结论正确;2、陕H-05028油罐车着火是因回油管安装时存在有多圈扭转现象,使油管早期产生疲劳断裂,引发火灾。2007年12月6日,商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防火科)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9621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

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秦锌公司是汽车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损毁车辆法律上的所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本案中生产者的确定

     秦锌公司所购底盘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是东风公司出具的,东风公司也承认争议车辆由其生产,因此东风公司是争议车辆的生产者。楚胜公司对争议车辆出具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就应对汽车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关于“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单位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之规定,楚胜公司也是争议车辆的生产者。

    秦锌公司的代理人王瑞民与合力公司于2007年3月虽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合力公司为EQ1298WJ-2303底盘车油罐进行改装,但秦锌公司未提供合力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未提供其向合力公司付款的其他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合力公司向其履行合同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争议车辆系合力公司改装;秦锌公司虽提供以随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名义出具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汽车罐体委托检验报告》以证明争议车辆系合力公司改装的,经审查,虽该报告载明CSC5310GYY型汽车由合力公司改装,且底盘号与秦锌公司所购底盘车的车架号完全一致,但秦锌公司并不能证明该报告确系随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出具,亦不能证明该报告确系合力公司委托随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测之后形成的,同时,该报告并非证明合力公司是争议车辆的改装者的法定证书,秦锌公司也未提供合力出具的机动车辆合格证,秦锌公司不能证实其所购底盘车是合力公司进行改装的,故不能认定合力公司是争议车辆的生产者。

     3、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项标准”。

     根据产品责任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认定产品缺陷时以不合理危险为衡量标准,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直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能初步证明产品无缺陷,若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仍应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本案中,秦锌公司所购的车辆烧毁后,当地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秦锌公司的委托对烧毁车辆起火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这两个机构虽无鉴定汽车产品质量缺陷的资质,不能以两份技术鉴定报告直接认定秦锌公司所购的车辆存在缺陷,但两份报告均确认着火源是来自汽车自身,可以认定秦锌公司所购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的燃烧。

    秦锌公司从2007年4月6日购车之日至2007年4月19日事故发生之日仅十三天,按常理,这时候的车辆各方面性能和状况应该是非常好的,不存在电器、油路老化问题四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秦锌公司使用不当或者没有尽维修、保养义务。秦锌公司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发生燃烧,造成严重损害,超出了秦锌公司安全行驶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在排除了其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作为致害原因之一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此种情况下,四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秦锌公司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烧毁,可以推定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四被告虽以秦锌公司车辆尚未办理牌照即上路行驶进行抗辩,但秦锌公司车辆尚未办理牌照即上路行驶,是其没有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但并不构成民法上的使用不当,不能据此免除四被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中,在受害人完成了举证责任后,产品的生产者只有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

      本案中,东风公司提供的底盘车出厂合格证只是其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初步证据,其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相应证据,但其并未按法律规定提供生产的底盘车不存在缺陷的证据,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东风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东风公司认为发生自燃的东风楚胜牌油罐车底盘虽由东风公司生产,但该底盘车在提交给用户时并无缺陷,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该是楚胜公司或打着楚胜旗号的冒牌者,产品缺陷是由非法改装造成的,故东风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查,秦锌公司虽和合力公司签订有销售合同,提供的却是湖北十堰市盛辉工贸有限公司出具改装费用发票及楚胜公司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东风楚胜牌油罐车是经过非法改装的车辆,东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车经过非法改装,更不能证明导致汽车发生燃烧的产品缺陷是由于楚胜公司或打着楚胜旗号的冒牌者非法改装所造成的,东风公司的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理,楚胜汽车公司不能证明缺陷在改装前既已存在,亦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故东风公司和楚胜公司应当就汽车燃烧给秦锌公司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不能认定合力公司是争议车辆的生产者,故秦锌公司要求合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产品生产者是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销售者顺发贸易公司存在过错,因此秦锌公司要求顺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4、损害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本案中,秦锌公司车辆底盘购买费280000元,车辆购置税23931元,车辆改装费42000元,车载被毁柴油价值87690元,村民损失费38000元,火灾施救费1000元,现场清理费5000元,被烧毁公路修复费98000元,应予赔偿,以上总计575621元。

       综上,秦锌运公司因缺陷产品受有损害,东风汽车公司和楚胜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东风公司和楚胜公司均应当就汽车燃烧给秦锌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东风公司和楚胜公司的行为结合形成加害行为,共同对秦锌公司造成损害,对于损害后果而言,东风公司和楚胜公司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别,责任难以区分,故东风公司和楚胜公司应当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项,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楚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87810.5元,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和湖北楚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商洛市秦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楚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各负担4800元。

    三、法律剖析与启示

     上述案例系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合理排除该车燃烧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引起,从而推定系由自身缺陷造成。

1、汽车自身损失是否在赔偿范围内

分析上述案例,首先应该看一下《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损害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明示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其立法理由是: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上损失,应依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加以救济。

    有人据此认为,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范围仅为人身损害和他人财产损害,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但是,仔细看看刚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该规定并未将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限定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是疏忽还是故意为之,有待立法机构的权威释义。

    笔者认为,后者的规定作为前者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即产品侵权的赔偿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另外,产品侵权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目的是权利本身而不是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如汽车、房屋等有形财产)。

     对单个民事主体而言,其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如果对财产权所指向的具体财产加以区分限制,规定侵权人仅对某一类或某部分财产承担侵权责任,无异于削弱了对受害人权利完整性的保护。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自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为法律规定当有之意。

      就汽车自燃案件而言,汽车受损的价值往往远大于其他财产损失,应允许受害人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选择向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或是向销售者主张合同责任,法院不必加以干涉。而本案280000元车辆底盘购置费正是缺陷汽车本身损失。

2、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此类案件经常涉及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产品侵权的案件,车主经常要求生产厂家举证倒置。在此做一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举证倒置的前提是对生产者主张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产品存在缺陷等问题仍然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只不过对受害人的证明要求不宜过高。比如,根据汽车自燃的情况,可作出事实推定,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绝不是反过来让生产厂家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侵权。

3、认定自燃系因产品缺陷所致

       对于汽车自燃的原因,目前尚无统一而明确的科学定论。就近年来法院判决的案件来看,仅在个别案件中,消防部门能够认定起火系由汽车部件故障引起,法院据此即可明确责任。

但在多数情况下,消防部门的认定结论均为火灾原因不明,加之汽车损毁严重,不具备鉴定条件,从而无法最终确定导致汽车自燃的直接原因。另据业内专家分析,导致汽车自燃的原因除设备故障外,还可能是由燃油泄漏、电气线路短路、机械摩擦起火等引起,同时也不排除使用维护不当、违章操作等人为方面的原因。

     一般来说,法院在无直接有效的证据证实汽车自燃原因的情况下,会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现有证据情况,同时借助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故可合理排除系由外界原因或车主使用不当所致,从而推定车辆自身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产品缺陷,且产品缺陷与汽车自燃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诚然,法院推定汽车自燃系由于产品缺陷所致,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做到客观公正。但在类似这种难以作出事实判断的情况下,应提倡审判人员转而进行价值判断,在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确定何种价值或是利益更值得加以保护,更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就产品侵权责任案件而言,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得到更多重视和保护,产品的生产者在通过其产品获取利润的同时,多承担一些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既符合利益与风险相一致、风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利于促进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最终减少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的产生。

4、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基本内容

     前面章节的介绍,对于已经发生的火灾,其发生发展过程是不可能复原的,火灾发生后通过技术分析得出事故起因,不可能是与火灾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火灾的技术就需要有一些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一是可燃物与引火源—必要时还要考虑助燃物——何时在何部位相结合形成燃烧,构成火灾燃烧起因;二是火灾如何发展蔓延、烧毁哪些物质、伤害多少人员,构成火灾扩大蔓延的途径与后果;三是有关消防设施运行与器材使用情况的指标和记录,构成其是否发挥阻止火灾的作用的状况。

     消防部门通过现场勘查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和火灾蔓延轨迹等,通过痕迹物证鉴定、尸体检验、伤残鉴定、损失核定等确定火灾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通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确定组织与人员职责落实情况等各方面的事实。而透过这些证据,消防部门才有可能判断是行为还是事件导致了火灾发生、因何种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火灾失去控制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事实。显然,严重的火灾(火势猛烈、燃烧时间长等)可能烧毁了必要的火灾事故分析证据,这种情况下,消防部门只会作出火灾原因不明的结论。

根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一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二是核定火灾损失;三是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是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工作。 

火灾事实认定的主要特征:

 它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火灾事实进行认定,具有确定的、权威的法律效力。技术鉴定则不同,它是隶属于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特定专业技术问题所作的科学判断,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它是对特定的既存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确定。火灾事实认定既是对火灾发生原因的确认,也由于责任认定将具体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与火灾后果的因果关系确认下来,因而确定了其在可能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技术鉴定则只能解决技术问题,不能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

     它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尽管火灾事实认定不直接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它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火灾事实确定下来,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就为可能的法律关系提供确定有效的依据。而技术鉴定有效与否,还要取决于委托人是否采用和办案机关是否采信。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直接证据。

    5、火灾事故认定中的现实困境

目前在火灾事故调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也有不尽合理之处,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主要问题有:

(1)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存在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较多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然而目前全国专门从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却少之又少,要承办全国所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显然难以胜任,保证办案质量更是无从谈起。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突出表现在:?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不具备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文书不规范,财产核定不准确;《消防法》将财产损失核定权明确授予消防部门。实际工作中,核定财产损失是按照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进行的,核定结果作为统计资料保存,一般不送达当事人,但有的消防部门把核定结果送达了火灾当事人。由于运用统计方法核定的财产损失数量与当事人所需要的数字有差别太大,而这种核定又是法定的有权核定,于是产生较大争议。再者,在实践中消防部门核定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不能完全落实《消防法》关于核定财产损失的职责,而对火灾受害人来说,间接财产损失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这也使得受害方在向责任方追偿时缺乏证据支持。?为避免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麻烦,对可能引起经济索赔民事诉讼的火灾事故不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④在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时,受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实事求是地对火灾原因和责任作出正确认定。

(2)是火灾现场勘查仪器不足、痕迹物证分析鉴定能力差。目前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有沈阳所和天津所两家,加之各级消防部门缺少独立的办案经费,可能存在无法充分使用勘查仪器和痕迹物证分析来判断火灾原因的情况,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近年来原因不明的火灾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并已占到相当大的比例,根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2003版),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比例,从2000年的10.6%、2001年的12.4%,已达到2002年的13.7%和2003年的13.5%。当然,囿于现场保护、证据保存等因素影响,许多火灾的原因难以查明也是客观情况。 

上述现状直接导致存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火灾时只能凭经验、凭主观意愿办事,导致原因没找准、责任分不清。

(3)是从法律层面上讲,用法律文书的形式单独就火灾事实作出认定,意味着调查程序已经终结、事实结论不容辩驳、定论时机已经成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利和司法审查权力。这种认定方式在我国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都面临尴尬处境。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由于我国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首先需要界定火灾事实认定的性质。对此,有些观点认为,火灾事实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有些观点却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主管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决定是最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笔者认为,火灾事实认定既是一种技术活动,又是一项法律行为,这种认定应否接受司法审查及如何审查,不但是法院和消防部门、也是整个法律界都需要关注的问题,因为火灾事实认定案件作为典型的事实问题之争,凸显了应当如何正确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这一现实课题。火灾事实认定的可诉性,也就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火灾事实认定难以提起行政诉讼。

6、汽车厂家应积极应对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安全后果。如果该事故是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生产者往往难逃其咎。

火灾认定结果,关系到谁为火灾损失埋单,所以,火灾事故认定报告,无论对产品的使用者还是生产者,都是一份沉甸甸的账单。

      鉴于目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实中生产者在产品火灾事故时,会第一时间安排专门人员介入到事故处理工作中,通过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查明火灾事故原因,以便分清自己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企业应该睁大眼睛,关注火灾事故调查的方方面面。在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火灾事故认定准确性的因素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证据,保证火灾事故认定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对消防部门所作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其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消防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指出,当事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消防部门申请复核。

特别提请企业注意:在产品火灾事故认定中,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一般只会送达火灾受害方(用户、消费者),不会送达火灾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以,如没有受害方的通告,生产者或销售者很难及时知晓火灾事故认定的情况,也就很难对此类认定提出异议。待用户、消费者将火灾认定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时,生产者、经营者就此向消防部门提出认定异议,消防部门往往会因生产者、销售者不是火灾事故认定的当事人或已过异议期限为借口不予受理。

    尽管有上述困难,企业也应据理力争,很多事情的完善都是在抗争和监督中完成的,火灾事故的客观认定也不例外。笔者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及执法监督加强,火灾事故认定会更加客观、公正。

 

附注5、汽车保养与自然险

消防部门分析认为,造成近期汽车火灾多发的主要原因是汽车缺乏保养,车辆电器件及线路老化,车内化油器等部件漏油、油管封闭不严,加上近期天气闷热,车辆内部热量积聚不散,高温自燃引起火灾。

为此,驾驶员要注意经常检查、保养车辆,一旦发生火灾,驾驶员应迅速停车,让乘务人员和乘客打开车门迅速逃离,然后切断汽车内部电源。如果火势一时难以控制,驾驶员应劝围观群众远离现场,以免着火汽车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无辜群众伤亡。

   虽然天气炎热是推高汽车火灾发生几率的重要因素,但车内本身的温度高与发生火灾的几率并无太大关系。据消防部门统计,75%以上的汽车火灾是由于电气故障、短路和自燃引起:“比如,汽车运行过程当中可能漏油,高温之下就会被引燃;而汽车车体内有多种不同电压的设备在工作,也可能出现设备的短路,导致火灾。”在高温天气下,车体内部件的温度往往极高,只要遇到燃油就有可能导致火灾;而高温还会加速电线、油管老化。据了解,通常情况下,使用4年以上的汽车,发生自燃的风险就会增加。

消防局相关人士介绍,电气、油路故障都与车况有关。“勤检查、定期做保养,就能有效减少汽车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专家表示,建议司机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就应对检修有个“提前量”,

老鼠也可能成为汽车火灾的元凶。在某些情况下,老鼠会进入车体内部“定居”,由于啮齿类动物的习性所致,老鼠特别喜欢啃咬电线胶皮等物体,也容易导致车体内部的电线短路。

 什么是自燃险?

     先说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目前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主险中,自燃是除外责任,必须另行投保自燃险。

自燃险怎么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费并不高,而在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投保自燃险的汽车都实行全赔。如果投保人车辆全部发生损失,可以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理赔;如果只是部分损失,则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施救费用也是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投保自燃险后,发生自燃必须拨打119报火警,要有火警的出警证明才可理赔。

    保险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能否向销售商和生产商索赔?

理论上讲当然是没有问题呵呵,但是司法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原告方来说就有些压力了呵呵。因此建议投保自燃险的车主首选保险公司,实在没办法了再选销售商和生产商吧。

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车主说自从车子自燃后自己就精神恍惚,问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人身没有受到伤害,则精神损害赔偿比较难得到支持。如果受到伤害,那么这个问题两方面说,违约之诉:起诉汽车质量问题告生产商违约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之诉:起诉产品侵权的倒是有可能。

律师小结:碰到这种事,谁都比较烦心,但纠纷总要解决,像这样的问题拖的越久,对车主越是不利,车主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与保险公司或者生产销售商据理力争,协商无果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汽车自燃大多由电线短路所致:据消防人员介绍,车辆自燃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新车开了没几天就发生自燃,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是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缺陷问题,车主首先应选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与汽车销售商和汽车制造商进行交涉;但70%的汽车自燃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造成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些车主在汽车上安装附加电器时对原有的线路擅自改变,私自安装线路,但没有注意检查和保养,久而久之发生短路,虽然不影响行驶,但短路部位易出现火花;由于汽车燃油管路老化发生渗漏,燃油在高温下挥发成气体,达到一定的浓度后遇到火花就会发生燃烧;夏天车辆长时间停放在烈日下,车体内积聚的高温热量无法散发,发动机温度不断升高,容易引起自燃;长时间使用空调,发动机工作负荷量大,也会造成电线短路起火;汽车使用频率高,造成线路老化短路而引发燃烧等等。

  据平安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车辆自燃,保险公司一般都有“自燃险”,即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其中规定,投保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身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有以下四种情况责任免除:被保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用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机器引起火灾;自燃仅造成电器、电路、供油系统损失;货车自燃,连带货物受损失,货物不被赔付;人为造成火灾。据了解,“自燃险”的投保率并不高,尤其是新车车主投保率几乎为零,5年以上汽车仅有不到5%的司机上了这项保险,这其中私家车车主上此项保险的更是微乎其微。

附注6、汽车火灾成功索赔案例

发布时间:2012-7-11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1日16时20分,赵某驾驶货车由广元市利州区三堆场镇至三堆羊盘村方向行驶,正常行至三堆高桥村三组路段时,该路段路面突然断裂拱包,该车底盘与路面挂碰后继续行驶10余米,导致车体底部着火烧毁。该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公安消防部门作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认定火灾原因为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颠簸等原因,钢丝绳和蓄电池箱盖与电源线路搭铁引燃电路和油路成灾。该车于2009年12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至2010年12月22日24时到期。上述事件发生后,赵某依保险合同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但该保险公司以火灾属免责条款为由拒赔。遂引发纠纷。赵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理由是根据被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火灾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者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本案原告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道路损坏拱包、车辆颠簸等原因导致车体底部着火烧毁。2010年7月21日,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并且指出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查明起火原因,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此次事故起火原因是由于道路损坏拱包、车辆颠簸等造成的。这两份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的汽车燃烧既不是被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所说的外界火源引起的火灾,也不是车辆自身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引起的自燃,而是道路损坏拱包、车辆颠簸等造成搭铁引发燃烧。因此,本案原告车辆烧毁,是交通事故引起的,被告应当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车辆的燃烧系车辆铁丝、蓄电池搭铁产生的自燃,不属于交通事故,且保单中条款明确告知免责,故其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赔偿。

后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师的上述观点,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并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本人认为,作为原告在购买保险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免责条款,并充分理解该条款的含义。作为保险公司,在客户购买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条款向客户作充分的说明,特别是对免责条款要向客户作详细的解说,做到合理提示。同时,事故发生后,应当分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该事故是否是免责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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