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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大盘点

 精工电讯 2015-03-22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特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其征收率统一为3%;而对于特定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征收率却存在6%5%4%3%多个档次,未能较好的体现税制的统一、税负的公平。

 

 

  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两份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现行规定中凡涉及6%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考虑到上述两个调整文件内容较为简单,且采取**文件第**条中的‘……’修改为‘……’”的方式,不方便大家的阅读和理解,而且目前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没有一个完整的归纳总结。笔者为此对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以便大家在工作中作为借鉴之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使用

 

  (一)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一律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包括:《**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也可应对方(一般纳税人)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以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并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会计核算

 

  (1)借:货币资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借: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

 

  贷:营业外收入

 

  3、纳税申报表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销售额×1%填写在第11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

 

  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自201471日起适用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涉及的类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或者非试点地区20091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会计核算

 

  (1)借:货币资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售额×3%

 

  (2)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销售额×1%

 

  贷:营业外收入

 

  4、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第5(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其销售额×3%填写在主表第21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其销售额×1%填写在主表第23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以下行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不含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在20171231日以前,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6、在20151231日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四、自201471日起,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发生以上三种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前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471日起,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当缴纳营业税。

 

  五、自201471日起,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生以上七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的规定,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才可以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征收率征税,之前是6%,自201471日起改为3%

 

  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之前是6%,自201471日起改为3%,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5%预征率予以保留

 

  国务院在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明确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此规定执行。由于此项规定是国务院制定,且涉及对外贸易,故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征收率时未涉及。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文所述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是笔者对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行为的总结归纳。因时间关系及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转自《正源财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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