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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 人力资源法律

 九江白鹿书院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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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深圳市政府



2015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


2015年1月28日下午,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五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方案,自今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元。


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就业状况;


(四)社会保险标准。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


第四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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