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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企业重组涉税政策汇编(一)——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昵称11050507 2015-03-2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本文对所涉及税种及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整理,以供广大财税工作者参考。本篇主要涉及重组业务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营业税

(一)一般规定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其他相关规定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23号)规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4.《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第九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二十二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1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自19997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4.《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6.《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注:《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对限售股转让的征缴和征收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7.《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8.《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9.《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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