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念斌不满113万国家赔偿申请复议 要求当面赔礼道歉

 王氏书屋 2015-03-24

福建省高院民事再审案件收件清单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下午,念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撤销此前赔偿决定中关于“消除影响、精神抚慰金”等内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4年8月22日,8年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12月25日,念斌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今年的2015年2月15日,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念斌获赔113.9万元。

  今天下午,念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念斌的律师公孙雪:

  公孙雪:我是下午3点钟左右到了福建省高院,把材料向福建省高院立案厅的工作人员提交了,他们经过审查,认为材料已经符合要求,并出具了材料收件清单,告知从今天开始7天之内,他们会做一个立案审查,在做出立案决定以后给我们送达正式的立案决定通知书,这样的话立案程序就算是完成了,我们只需要静等他们的立案决定,然后下一步的话,就是三个月审理期限。

  公孙雪介绍,此次复议的赔偿请求为:撤销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 元。据念斌提供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公孙雪:我们认为他这么写非常地抽象,我们看不到他们将来进行落实的可行性方案,所以我们在这一次的申请复议的申请书里是明确要求首先他们必须当面赔礼道歉,这对念斌的心理创伤的康复是很有帮助的。还要求在全国性的媒体上以福州中院的名义,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给念斌恢复名誉。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不能代表福州中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福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三项:“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公孙雪认为,判决中的衡量标准和念斌实际遭受的损害不符。

  公孙雪:念斌不仅被4判死刑,而且有一次死刑被维持之后被移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长达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念斌遭受的日复一日的精神折磨,他每天早上3点,不用闹钟就会醒来,因为6点钟,看守所,如果是执行死刑案件的话,就要把人拉出去,这种执行从现行的方式来看是没有任何预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块这个事实被忽略了。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他们现在仅仅是以结果论,认为说八年羁押四次死刑,那我给你精神抚慰金是多少钱。但是,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包括法院,审判机关,他们依法办事还产生的错案和严重违法产生的错案,对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福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第四项:“驳回赔偿请求人念斌的其他赔偿请求。”

  公孙雪:福州中院把伤残赔偿金这一块给驳回了,事实上,念斌确实是已经达到八级伤残了,念斌的八级伤残和八年的错拘错判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福州中院在这个过程中三次判处念斌死刑,这个时间周期是非常长的,因为这个涉及到他后续的治疗,如果这笔赔偿金都拿不到的话,那他后续的治疗根本无从保证。

  关于1500余万元的申请赔偿总额,公孙雪说:

  公孙雪: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为他挽回损失,抚慰他的精神创伤。因为现在可以预计不管将来福建省高院作出什么样的决定,给付念斌多少赔偿,现在都可以预见到是不可能填补他所遭受的身体损伤、精神的损害还有经济上的损失。我们也是希望通过念斌的案子,通过个案,尝试国家赔偿法的一些完善,将来也能在立法的时候,能够把在个案中做的尝试和努力吸收到立法的过程中去。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白宇)

  国家赔偿申请书全文

  赔偿请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许先丛,该院院长。

  念斌于2014年12月25日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月22日送达(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念斌现不服该决定书,特此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