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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纪委巡查组进市直专查“班子”

 宁爱唯 2015-03-24

  本报3月22日讯(李榕) 近日,德州市纪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出台《德州市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对巡查工作组织机构、对象内容、工作流程、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将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若干巡查组,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巡查监督。

  此次巡查对象为市直县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市的中央、省驻德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级干部。

  根据《办法》规定,德州将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在市纪委设立巡查办公室。以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为主体,设立若干巡查组,具体实施巡查工作,视情吸收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

  “将重点巡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执行廉洁从政规定,选人用人等方面情况;并同时对特定单位、特定人员、特定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巡查。”德州市纪委工作人员称,按规定,巡查工作将通过下达巡查通知、发布巡查公告、召开巡查动员会、开展个别谈话、接受约谈、延伸调查、组织暗访、查阅资料、受理来访等方式开展。巡查结果和巡查整改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对干部选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巡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此外,对巡查纪律提出严明要求,严禁巡查工作人员谋取私利、隐瞒问题、歪曲事实、泄露秘密,严禁被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不提供资料、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拒不整改问题,一经发现查实,视情给予相关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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