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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xc活人的娄子 2015-03-24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

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马铃薯晚疫病。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

甘薯黑斑病。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19191921年传入日本,1937年随日军军粮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甘薯产区,每年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棉花枯黄萎病。1935年,我国引进美国棉花种子传入棉花枯萎病和黄萎病,上世纪60年代扩散到9个植棉省市。70-80年代初,随着棉花新品种 “鲁棉一号”等的推广,迅速扩散蔓延。1993年全国棉花黄萎病大发生,发病面积约226万公顷,损失皮棉1亿公斤。目前几乎所有棉区均有棉花枯黄萎病发生。

稻水象甲。1988年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我国河北省,现已在天津、辽宁、北京、吉林、山东、浙江、福建、安徽等15个省(市)发生,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亿元。

⑤苹果蠹蛾。该虫于1953年首次在中国新疆发现,后沿河西走廊逐渐向内陆蔓延,至2011年,已在新疆、甘肃、内蒙、宁夏、黑龙江和吉林6省(区)的120个县市分布,总发生面积约110570公顷,对占据中国苹果产量80%的西北黄土高原和渤海湾两大苹果主产区构成了严重威胁。

4.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10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122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3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225农业部发布,200711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1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5. 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6. 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对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做“植物检疫对象”,只不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称呼更与国际接轨。

7.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病虫的主要区别有:

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

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

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病虫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8.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由农业部公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地方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扶桑绵粉蚧、红火蚁、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瓜类果斑病菌、柑桔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柑桔溃疡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黄瓜黑星病菌、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毒麦、列当属、假高粱等30种。

9.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10.土壤或生长介质需要进行检疫吗?

答:对于从国外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土壤进口,因为土壤中经常隐藏着多种危害农作物的有害生物,例如土传病害的病原微生物、线虫和休眠虫态。生长介质必须接受检疫,因为用于植物栽培的生长介质中也可能带有大量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极有可能随土壤和栽培介质进行远距离传播。

对于国内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土壤或介质是否需要检疫,主要看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是否来自疫情发生区,如果是来自香蕉穿孔线虫或香蕉枯萎病4号小种的发生区,随植物或植物产品携带的土壤必须符合植物检疫要求,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土壤传播。而对于来自其它地区的土壤和介质则无需进行检疫。

11.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12.公众发现新的病虫怎么办?

答:公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病、虫、杂草,应当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由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认定,经调查确认为新发生病虫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将按照程序上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评估,明确其检疫地位。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对于发现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奖励。

13.新病虫是否都是检疫性病虫?

答:新病虫不一定都是检疫性病虫。将某一新病虫列为检疫性病虫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仅局部地区发生,分布不广;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的;能随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远距离传播的。一般来说,要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考虑采取检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再确定新病虫是否列为检疫性病虫。

对于普遍发生的新病虫,或者主要靠气流等因素远距离传播,或者检疫措施效果不好的病虫,或者采取措施在经济上不划算,一般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

14.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15.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

答: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检疫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

16.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怎么办?

答:植物检疫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许伪造。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时,可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核查,如确认系伪造、涂改的假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7.植物检疫证书应该保留备查吗?

答:《植物检疫证书》是表明生产、调运和销售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的法定依据,是公民知法守法、检疫机构检疫执法检查的重要凭证,应长期保留备查。

18.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

答:在运输植物及植物产品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也可能进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既保证了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又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

19.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需要办理。邮寄、托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原距离传播的重要途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因此,邮寄和托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0.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和收寄。如发现邮寄或运输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应及时通知当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如不认真履行义务,发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为什么要开展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可以提高检疫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争取了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22.产地检疫合格证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吗?

答:不能代替。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检疫合格凭证,在货物调运时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在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货主可以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凭此证向签发合格证的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再行调运。

23.制繁种前为什么要事先征求检疫机构的意见?

答:植物检疫机构是国家授权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清楚,帮助和指导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区进行制繁种,既是其优势,也是其义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指导和监督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达到生产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健康良种的目的。

24.发生疫情的良种场的种子、苗木应如何处理?

答:已经发生疫情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和消灭疫情。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等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25.为什么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即使不是商品用种,也有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属于必须实施检疫的范畴。因此,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调运和试验、示范及推广。

26.为什么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手续?

答: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是丰富我国植物品种资源、提升我国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从国外引进种子可能导致检疫性病虫草传入我国,也就是说引种是存在风险的。通过办理国外引种手续,可以:

1)阻止风险极大的种苗的引进。对于疫情严重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种苗,对于曾发现过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同类种苗,应避免引进。

2)可以对出口国提出检疫要求。在审批时,检疫机构会提出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并要求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符合中国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

3)可以事先要求引种单位或个人做好引进种子、苗木入境后隔离试种或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可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铲除措施,避免传入、扩散造成危害。

4)可以维护引种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我国检疫法规规定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这样一旦在引进种子、苗木发现检疫问题时,引种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出口方进行索赔。

27.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28.出国回来带少量种子需要检疫吗?

答:需要检疫。出国回来携带的少量种子也存在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也需要经过批准并经检疫合格,方可带入。

根据201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的规定,出国回来携带植物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必须经计划种植地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未经检疫,擅自携带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均属违法行为。

鉴于种子传带疫情的复杂性,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建议不要从国外带种子回国。

29.农业部门哪些机构负责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在国家规定的审批限量内,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直接审批;超过规定限量的,由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30.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何?

答: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下:

1引种单位或个人在引种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向种植地所在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引进国外植物种苗申请单》经种子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③种苗引进后的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④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⑤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由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前次引种种植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2)申请材料齐全,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

3)植物检疫机构依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引种检疫审批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出具《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1.引进种苗在种植期间发现疫情如何处理?

答:引进种苗种植期间一旦发现检疫性或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向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检疫机构要求采取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出和扩散,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决定对植物生长设施、容器、土壤及其他生长介质是否进行消毒处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允许种植同类寄主植物。

对于发现严重疫情的,一般应该避免再从同样国家或地区引进同类植物种苗。

32.为什么不提倡大量引进生产用种?

答:一方面,受检疫技术力量及仪器设备的限制,对于大量引进的种子、苗木,植物检疫机构难以做到彻底的检疫检验,而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引进种苗的数量成正相关。另一方面,大量引进种子很难进行有效的隔离种植,一旦发现疫情,往往涉及面广,疫情处理难度大,扩散蔓延的风险也大。因此,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必要对引进种苗的数量进行限制,不提倡大量引进生产用种,尤其是粮棉油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作物和国外疫情不清、引进后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较大的种苗更要严格控制引种数量。国内生产用种原则上应立足于自繁自育。

33.为什么植物检疫要收费?

答:植物检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其目的是通过采取强制性处理措施,避免检疫性有害生物随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人为传播,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接受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实际上也接受了国家提供的检疫服务,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检疫费用,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关的植物检疫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

34.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其执收机构是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35.农业植物检疫收费的标准如何?

答:植物检疫收费有严格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其中,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粮谷类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收。国(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现已不收费)。检疫费按被检货物的价值收取,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另外,对邮寄、托运限量内植物及其产品和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实施检疫免受检疫费。

 

附表: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物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备注

 

说明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产值比率(%

粮谷类

大粒种子50g(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小粒种子1030g(烟、麻、牧草、油菜籽等)

薯类500g

苗木10

 

0.50

 

0.60

 

1.00

 

0.40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科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检验货物100kg以内(含100kg)、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费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疫费

经济作物类

 

0.70

 

0.70

 

1.00

 

0.45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他

水瓜果类

 

1.00

 

0.80

 

1.00

 

0.60

含:乔木、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36.复检是否收费?

答: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辖区的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不收费。

对货证不符或伪造检疫证书违规调入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关产品的检疫不属于复检范畴,应该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37.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38.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9.违反检疫规定的物品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涉及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40.不服植物检疫机构处罚向谁投诉?

答: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1.购买种苗需要注意的检疫问题?

答:购买种苗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检疫问题:(1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种苗。购买者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卖方根据检疫要求书上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随货同行2)从本省购买种苗。所购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带有植物检疫证书。

42.检疫性病虫对人体有害吗?

答:绝大多数植物检疫性病虫害都只对其寄主植物本身构成危害,造成作物受害减产,病虫害仅在寄主植物间扩散蔓延,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但并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比如柑桔大实蝇,只为害柑桔果实,造成柑桔减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香蕉枯萎病都分别只危害水稻、香蕉生产,造成产量损失。另外,有少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毒麦、红火蚁等,自身含有毒素,人误食或被叮咬,毒素进入人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这不同于可以在人畜间传染的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检疫性病虫在人体和植物之间、人体和人体之间是不能传播的,其对人体的危害是能够而且比较容易控制的。

43.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

答:有关系。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他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44.可以向谁进一步咨询有关知识?

答:遇到植物检疫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向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咨询。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愿意为公众提供热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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