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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2015-03-25 | 阅:  转:  |  分享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知识点】

1.合同的类型(单价、总价、其它价格形式)

2.承发包方式(总包、分包、违法分包)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生效时间——离现在越近)

4.合同的签订(公平、公正、合法)

5.合同的履行

①价款结算(与造价控制相结合)

②工程变更(14天)③索赔(28天)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

1.施工单位应该有三证:(1)营业许可证;(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1A420190施工招投标管理

招标:

公开(条件)、邀请(需审批)(>3家)

招标程序:

发布公告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预审文件修订3天)

发放招标文件(20天,招标文件修改、补充15天、详细)

现场踏勘、答疑(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先后顺序、周知性)

接受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撤回、撤销、详细)

开标(日期、主持人、详)(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构成、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定合同(时间、实质性内容不能变)

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不中标,加存款利息)



废标: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的;

(2)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文件表明的投标人在名称上和法律上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明显不利于招标人或为招标文件不允许;

(5)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其未声明以哪个为准;

(6)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7)没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8)联合投标未有联合投标协议书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未说明理由的

(10)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数量和时间递交的

微小偏差:不影响标书有效性

①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以文字表示为准。副本与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②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组织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③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④漏项。







1A420191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一、招标的主要管理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实行。

1.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凡属如下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总体范畴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0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当投标人少于3个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5(卖文件)+15(招标文件修改,少15d延长截止时间)=20d(发包公告—投标截止)——30d(签合同)。

投标的主要管理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例如工程质量、工期、参建人员资格(报价要求、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方面。

2.投标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重大偏差)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后果:不负,5d内退还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修改微小偏差(撤销后果: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



联合投标: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A420192施工招标条件与程序

一、招标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报建主要内容:①工程名称;②建设地点;③投资规模;④当年投资额;⑤工程规模;⑥结构类型;⑦发包方式;⑧开竣工日期。

2)组织招标工作机构;

3)招标申请;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5)工程标的价格的编制;

6)刊登资深通告、招标通告;

7)资格预审。

2.招标实施

1)发售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的答疑;

2)勘察现场;

3)投标预备会;

4)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5)建立评标组织。

3.开标定标

1)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2)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3)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施工单位首先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能力。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投标参加建设项目设计、建筑安装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早在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施工许可证、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6)荣誉情况。

四、共同投标的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施工投标程序

1)研究并决策是否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2)报名参加投标;

3)按照要求填报资格预审书;

4)领取招标文件;

5)研究招标文件;

6)调查投标环境;

7)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8)投送招标文件;

9)参加开标会议;

10)订立施工合同。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01】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前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问题】

1简述施工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材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案1.投标的程序:

1)研究并决策是否参加工程项目投标;2)报名参加投标;3)按照要求填报资格预审书;4)领取招标文件;5)研究招标文件;6)调查投标环境;7)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8)投送招标文件;9)参加开标会议;10)订立施工合同。

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并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E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由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10月21日下午开标。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按时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为不妥之处。

(2)不妥之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为不妥之处。

4.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

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当地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违规。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时违规的。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违规。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于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18+(14+6)×30+15000+1000=17284元。

1A420200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1A420201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履行的基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4条:当亊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构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建设性文本,也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所要出具的标准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1A420202施工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一方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应承担的风险),而是属于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根据提高的有关证据向发包人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施工合同索赔包括经济补偿和工期补偿两种情况;

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有权.利向对方提出索赔。索赔通常(目的和要求)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

索赔的程序(3个28天):???(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最终的索赔报告。

―、施工索赔的计算方法

索赔成立条件(同时成立:施工单位立场)

⑴合同是前提;

⑵承包方有损失(费用、工期);

⑶损失不是承包方自身的责任造成的;

⑷不是承包商应该承担的风险;

⑸按索赔程序进行。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工期(关键线路)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程工期。

2.比例分析法:比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工程造价)与合同总量(合同总造价)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工期。

3.其他方法:工程现场施工中,可以按照索赔事件实际增加的天数确定索赔的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确定索赔的工期。

(二)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1.总费用法:又称为总成本法

单项工程总费用-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索赔的费用。

2.分项法:按照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的索赔。可以分为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分别计算索赔费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反索赔

1.施工索赔包括索赔和反索赔,按照通常的合同管理习惯,一般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而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为反索赔。索赔和反索赔都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工程管理行为。反索赔的内容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反索赔的主要内容:

(1)延迟工期的反索赔。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设计内容,延迟交付工程,影响了发包方对施工项目的使用和运营生产,造成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包方可就该事件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承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拖延的工期等因素对发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2)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反索赔。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当出现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没有满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的规定;出现质量缺陷而未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完成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

(3)合同担保的反索赔。承包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担保(例如预付款的合同担保等、当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该事件进行反索赔,承包方及其担保单位应承担反索赔的经济损失。

(4)发包方其他损失的反索赔,

3.除上述反索赔内容外,当承包方发生其他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时,发包方可就经济损失进行反索赔。例如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造成场外路面的破坏、绿化的破坏,由于工程施工中运输混凝土构件时,承包方将发包方的围墙撞击发生的倒塌等,发包方均可以向承包方进行反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相关规定

1.承包人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均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包括费用补偿和工期顺延:

可索赔事件是关键工作,工期索赔成立

可索赔事件是非关键工作,影响时间(Δ)>总时差(TF),可索赔工期Δ-TF

可索赔事件是非关键工作,影响时间(Δ)≤总时差(TF),不可索赔工期

2.不可抗力事件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工期索赔成立,费用损失按《示范文本》(2013版)风险分担原则: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因总承包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不利物质条件:不赔利润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赔利润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化石、文物(2013):

一旦发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名词解释: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答题程序:1)回答结论(索赔成立或不成立)。2)然后回答三句话:①分析原因。首先说明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然后分析这个损失是怎么造成的;②索赔的原则;③结合案例下结论。

索赔的程序(设计变更14天——即将发生,索赔28天——已经发生)

9.常见索赔事件及处理方法汇总

序号 索赔事件 索赔处理 理由分析 1 设计变更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 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2 地震 索赔工期和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窝工费用双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原则 3 基坑施工遇到软土层,停工 可索赔费用、工期 施工地质条件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 4 国家宏观调控,卫生大检查,指令停工 不可索赔费用,可索赔工期 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责任,业主不承担违约和经济责任 5 发生传染病 可索赔工期 属于特殊的意外风险,参照不可抗力原则 6 异常恶劣的天气 7 季节性的大雨 不索赔 天气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的。 8 噪声引起居民阻止施工 不索赔 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9 扩大地基夯实范围 不索赔 它是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并非设计变更。 10 装修施工单位发现楼层太高,要求增减脚手架搭设费 不索赔 承包商对自己的报价完备性负责;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发现问题。

四、其他规定

竣工日期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2.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1A420203总价合同的应用

以固定总价签约的合同都称为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价总价合同等几类,每一种都有其特点和相关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蛩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一)固定总价合同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在业主是外资的工程合同中,这一比例则高达70%。这些纠纷类型主要有:

1.价格争议

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蛩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另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类争议虽然比较少见,且主要发生在合同过于简单、资料不全、管理不善的承发包之间,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髙度注意。

(三)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总价合同的风险是偏于承包商,相对发包方有利,常被发包方所采用,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选择满意的承包商。它适宜以下项目:

1.工程前期工作充分、扎实,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翔实而准确,设计工作比较细,设计图纸正确而完整,表述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和项目划分清楚、明确。业主根据这些技术资料进行投资准备和发包工程心中有数,而承包商据此投标报价也有基础。

2.总价合同更适于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估价方便的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

3.招标的前期工作做得好,招标(或议标)时留给承包商的时间相对充足,承包商就获得充裕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现场实地考察、了解、核实和收集有关资料,从而使招标作价和编制施工方案更接近实际,不会失控和被动。

4.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合同条件公平、合理,尤其对于关键条款对承包商更有利,如支付、税收、保险、调价、变更、索赔、仲裁等。

二、可调总价合同(增)

可调总价合同一般也是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为基础,按照投标期间或双方约定的一个时间节点,根据该节点时期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颁布的信息价或暂定的价格进行计算的。他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点条款,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

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所以工程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叫适于采用这种合同。

1A420204单价合同的应用

1.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报价时,在研究标书文件和合同条款基础上,根据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拟定初步施工方案,进行成本计算和分析,计算出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再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工程量表逐项填报,再加上规费和税金,则构成投标项目的总标价。在工程结算时只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差值调整工程总造价。

2.一般而言,单价合同的结算是以实际工程量及相应不变单价进行计价和付款。

单价合同又可分为①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②单纯单价合同;③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几种。

单价合同适用于下列项目:

(1)合同条款采用FIDIC合同条款,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的项目。

(2)普通房建工程,采取的结构形式基本太同小异,有的是标准化和定型化设计,工程量清单比较符合实际。

(3)设计图纸详细,工程范围明确,图纸说明和技术规程清楚,工程量计算基本准确,不能用工程量计算的包干项目明确,目前国内外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较多,而且越来越多。

1A420205分包合同的应用

分包合同是指巳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把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把总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分包合同。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1)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2)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3)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4)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箅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6)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7)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A420206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

1.成本加酬金合同,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2.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3.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项目:

(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3)项目风险很大.

【2006年度考试真题】

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次月8日。甲方依据合同推荐某电梯安装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本项目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丙方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施工监理。

乙方项目经理开工前对本项目今后的工作做了如下安排。

(1)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管理实施规划”。

(2)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由项目生产经理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3)由项目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有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交底。

(4)由项目商务经理负责与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解决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005年5月15日,项目经理和项目商务经理一起向甲方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甲方说:“监理单位正在对4月份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工程进度款还要等一等。”项目经理立即停止施工,以催要工程进度款。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因甲方采购的一部电梯导轨型号到货错误,需要退换。丙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申请,要求补偿因退换导轨造成的费用损失。监理说:“此事应先找乙方。”丙方找到乙方,乙方项目经理回答:“你们是甲方推荐的,费用直接找甲方要,此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问题】

1.逐项指出乙方项目经理开工前的工作安排是否妥当?对于不妥之项说明正确做法。

2.指出乙方停止施工以催要4月份工程进度款的做法和甲方的答复各有何不妥之处。

3.丙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损失补偿申请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乙方项目经理对于丙方提出索赔的回答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工作(1)及工作(2)的做法是妥当的,但工作(3)、(4)、(5)做法不妥。正确做法是:由施工负责人对所有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交底;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与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的组织协调工作,解决项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乙方停工不妥,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没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包违约责任。

甲方的答复不妥,甲方不应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3.丙方向监理机构索赔费用不恰当。应先向乙方索赔,由乙方统一向监理部申报。因为丙与甲无合同关系。

4.乙方项目经理回答是不恰当的,丙方与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其应接受丙方的索赔申请,并统一向监理部申报。因为乙与丙有合同关系。

【2007年度考试真题】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07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7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日。在2007年4月20日上午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07年4月20日下午5时才送达。2007年4月23日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4.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妥当。

理由:因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潜在的投标企业相对较少,而且又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会花费大而效果差。采用邀请招标比较有针对性,比较经济,效果也相对较好。所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的处理及其理由。

(1)B企业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理由: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

(2)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处理。

理由:C企业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提交。

(3)D企业的投标文件应进行修正处理。

理由: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不可作为废标处理。

(4)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按有效标书处理。

理由: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情况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

3.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应包括当地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和公证处人员。

(2)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不妥当。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009年度考试真题】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3: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4: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问题】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的错误,写出正确做法。

5.分包合同条款能否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说明理由。

6.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妥当。

理由: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不妥当。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是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3.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

(1)事件1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2)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3)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事件4中的错误及其正确做法。

(1)错误: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

正确做法: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封挂立网进行封闭。

(2)错误: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正确做法:使用行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36V。

5.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6.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度考试真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08年2月20日签订了某20层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①人工费综合单价为45元/工日;②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③施工总承包单位须配有应急备用电源。工程于3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工窝工20工日,一台挖掘机陷入淤泥中。

事件2:3月2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一台塔式起重机(1500元/台班)吊出陷入淤泥中的挖掘机(500元/台班),并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停工2d,3月23日上午8时恢复基坑开挖工作。

事件3:5月10日上午地下室底板结构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造成人工窝工300工日。

事件4:6月30日地下室全钢模板吊装施工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

事件5: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把该工程会议室的装饰装修分包给某专业分包单位,会议室地面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饰面板,用量350m2。会议室墙面采用人造木板装饰,其中细木工板用量600m2,用量最大的一种人造饰面木板300m2。

针对事件1~3,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问题】

1.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各是多少?

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获得工期顺延?说明理由。

4.事件5中,专业分包单位对会议室墙面、地面装饰材料是否需进行抽样复验?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1~3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及理由。

(1)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

(2)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租赁的吊车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3)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1)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

事件1:可索赔工期2d。

事件3:可索赔工期5d。

共计可索赔工期7d。

(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300工日×45元/工日=13500元。

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理由:合同中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事件4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4.事件5中,专业分包单位对会议室墙面、地面装饰材料需要进行抽样复验。理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要求复验的主要项目包括如下内容:①水泥的凝结时间、稳定性和抗压强度;②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③室内用天然花岗石石材或瓷质砖的放射性,外墙陶瓷面砖吸水率。

【2010年度考试真题】

沿海地区某高层办公楼,建筑面积125000m2,地下3层,地上26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坑开挖深度16.30m。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地下连续墙工程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报建设单位审批;依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装饰装修公司。上述分包合同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且均在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深基坑支护设计委托给专业设计单位,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了地下连续墙加内支撑支护结构形式。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了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劳动力计划。该方案经专家论证,补充了有关内容后,按程序通过了审批。

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了提醒、警示施工现场人员时刻认识到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随时保持清醒和警惕,在现场出入口和基坑边沿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件4:本工程二层多功能厅设计为铝合金龙骨中密板材隔墙,下端为木踢脚。装饰装修公司在施工前编制了装饰装修施工方案,明确了板材组装和节点处理措施。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事件1中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地下连续墙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报建设单位审批。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2)不妥之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01】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工程的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lm3的反铲挖土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1)因租赁的挖土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2)基坑开挖后,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l5个工日;(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4)5月20日~5月22日,因下罕见的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l0个工日;(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问题】(1)建筑公司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3)假设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4)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分析与答案】(1)事件l:索赔不成立。因为租赁的挖土机大修延迟开工属于承包商的自身责任。事件2:索赔成立。因为施工地质条件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事件3:索赔成立。因为这是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事件4: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工程延误,业主应承担责任。事件5: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2)事件2:可索赔工期5d(15日~l9日)。事件3:可索赔工期2d:900m3/(4500m3/10天)=2d。事件4:可索赔工期3d(20日~22日)。事件5:可索赔工期1d(23日)。共计索赔工期5+2+3+1=11d。(3)事件2:人工费:15工日×23元/工日×(1+30%)=448.5元。机械费:450元/台班×5天=2250元。事件3:(900m3×4.2元/m3)×(1+20%)=4536元。事件5:人工费:30工日×23元/工日×(1+30%)=897元。机械费:450元/台班×1d=450元。可索赔费用总额为:448.5+2250+4536-9897+450=8581.5元。(4)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2)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3)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及工程各项会议纪要;4)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5)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6)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7)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8)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9)工程会计核算资料;10)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案例02】某幕墙施工企业中标承包了华南地区某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在2003年签订了施工合同。幕墙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已委托主体结构施工单位按照幕墙施工图完成了预埋件的埋设工作。在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该施工单位陆续向建设单位提出下列索赔要求:(1)幕墙施工队进场后,对主体结构进行了实地测量,发现主体结构局部施工偏差较大,超过了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导致预埋件埋设位置偏离。经统计,需要采取焊接等补救措施的预埋件有324块,漏埋、错埋需要加做后置埋件的有42块。还有部分混凝土构件施工偏差妨碍幕墙施工安装,需要会同业主和土建承建商采取相应措施。由于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2)业主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花岗石板材的抗冻性进行复验;同时,考虑到本工程采用的6063T6铝合金型材,以前使用较少,要求对其强度进行复验。施工单位同意进行复验,但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费用。经过复验,花岗石抗冻性合格,铝合金型材强度未达到标准要求。(3)对现场后置埋件的锚栓,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现场拉拔力随机抽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参加。幕墙面板安装后,监理工程师对某一转角节点的锚栓有疑问,要求打开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业主支付幕墙面板拆除、安装工料和锚栓检测等费用。(4)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的中空玻璃,因玻璃生产厂原因延误20d到场。由于中空玻璃板块制作、安装是幕墙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为此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20d并索赔窝工损失。【问题】

(1)施工单位提出的第一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它的索赔主要应包括哪些内容?(2)花岗石和铝合金型材两项材料复验费用应当由谁承担?(3)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拒绝监理工程师的重新检验的要求?为什么?检验的费用应当如何承担?(4)施工单位提出的第四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与答案】

(1)合理。因为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超过了规范要求,造成幕墙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相当于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的索赔主要应包括工期顺延和预埋件补救、后置埋件增加等费用。(2)花岗石的抗冻性,规范只要求在寒冷地区应进行复验,本工程地处华南,可以不复验,且复验合格,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铝合金型材强度虽然规范没有要求复验,但业主考虑该型号以前使用较少,提出复验是有一定理由的,且复验结果不合格,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如果复验结果合格,其费用应当由业主承担。(3)施工单位不能拒绝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都有规定:“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案例03】

某工程项目业主邀请了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见表2—21,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见表2—22。若以工程开工日期为折现点,贷款月利率为1%,并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等,并且能按月及时收到工程款。





【问题】

1.就甲、乙两家投标单位而言,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判断并简要分析业主应优先选择哪家投标单位?

2.就乙、丙两家投标单位而言,若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判断并简要分析业主应优先选择哪家投标单位?(注:现值系数见表2—23)

3.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丙三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评审结果见表2—24。评标办法规定:各投标单位报价比标底价每下降1%,扣1分,最多扣10分;报价比标底价每增加1%,扣2分,扣分不保底。报价与标底价差额在1%以内时可按比例平均扣减。评标时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设标底价为2125万元,根据得分最高者中标原则,试确定中标单位。



【参考答案】

1.就甲、乙两家投标单位而言,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业主应优先选择甲投标单位。因甲、乙投标单位在相同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下甲投标单位总报价低。

2.就乙、丙两家投标单位而言,若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业主应优先选择乙投标单位。理由如下。

(1)乙投标单位工程款。

基础工程每月工程款A1=210/3=70(万元)

主体工程每月工程款A2=840/5=168(万元)

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A3=1080/4=270(万元)

(2)乙投标单位工程款现值。

PV乙=70(P/A,1%,3)+168(P/A,1%,5)(P/F,1%,3)+270(P/A,1%,4)(P/F,1%,8)

=70×2.9410+168×4.8534×0.9706+270×3.9020×0.9235

=1970.21(万元)

(3)丙投标单位工程款。

基础工程每月工程款A1=210/2=105(万元)

主体工程每月工程款A2=840/6=140(万元)

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A3=1080/6=180(万元)

(4)丙投标单位工程款现值。

PV丙=105(P/A,1%,2)+140(P/A,1%,4)(P/F,1%,2)+(140+180)(P/A,1%,2)×(P/F,1%,6)+180(9/A,1%,4)(P/F,1%,8)

=105×1.9704+140×3.9020×0.9803+320×1.9704×0.9420+180×3.9020×0.9235

=1985.00(万元)

或PV丙=105(P/A,1%,2)+140(P/A,1%,6)(P/F,1%,2)+180(P/A,1%,6)(P/F,1%,6)。

=105×1.9704+140×5.7955×0.9803+180×5.7955×0.9420

=1984.96(万元)

业主应优先选择乙投标单位。因乙投标单位工程款现值较低。

3.(1)计算各投标单位报价得分见表2-25。



或甲:2120-2125=-5(万元)

下降百分数5/2125=0.24%,扣分0.24,得分99.76。

乙:2130-2125=5(万元)

增加百分数5/2125=0.24%,扣分0.48,得分99.52。

丙:2130—2125=5(万元)

增加百分数5/2125=0.24%,扣分0.48,得分99.52。

(2)计算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

甲:98.70×0.4+99.76×0.6=99.34

乙:98.85×0.4+99.52×0.6=99.25

丙:98.80×0.4+99.52×0.6=99.23

(3)应选甲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案例04】

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通过招标审批手续,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1)投标准备时间为15d。

(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澄清,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单独进行解答。

(3)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决,招标单位将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安排在同一天进行。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并主持召开。各投标单位经过调研、收集资料,编制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评标委员会,准备评标。

【问题】

1.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有何不妥之处?并逐一改正。

3.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的安排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安排?

4.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是否妥当?如不妥当,应由谁组织?

5.投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6.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递交程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参考答案】

1.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正确。

理由:该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2.施工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及需改正之处

(1)不妥之处:投标准备时间为15d。

改正: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d。

(2)不妥之处:若有问题需澄清并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后提出。

改正: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前提出。

3.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安排在同一天不合理。正确做法: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前的1~2d。

4.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不妥当。应该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

5.投标文件的内容如下: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递交程序不正确。

改正: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案例05】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

因为C单位的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

理由: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案例06】

某工程项目,业主通过招标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包括A、B、C、D、E、F、G、H八项工作,合同工期360d。业主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包括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合同工期l80d。通过相互的协调,编制的网络进度计划如图2—16所示。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事件1:基础工程施工时,业主负责供应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使A工作延误7d。

(2)事件2:B工作施工后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一预埋件埋置位置有误,经核查,是由于设计图纸中预埋件位置标注错误所致。甲建筑公司进行了返工处理,损失5万元,且使B工作延误15d。

(3)事件3:甲建筑公司因人员与机械调配问题造成C工作增加工作时间5d,窝工损失2万元。

(4)事件4:乙安装公司设备安装时,因接线错误造成设备损坏,使乙安装公司安装调试工作延误5d,损失12万元。发生以上事件后,施工单位均及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

【问题】

1.施工单位对以上各事件提出索赔要求,分析业主是否应给予甲建筑公司和乙安装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2.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期,每延期1d补偿施工单位6000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每延误1d罚款6000元。计算施工单位应得的工期与费用补偿各是多少?

3.该项目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共有800根桩,桩长9m。合同规定:桩基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为180元/m;预制桩由业主购买供应,每根桩按950元计。计算甲建筑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的工程款是多少?

(注: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参考答案】

1.上述各事件中,业主是否应给予甲建筑公司和乙安装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的判断。

(1)由于业主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且A工作是关键工作,因此业主应给甲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费用。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因为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d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对乙公司不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时间和费用补偿。

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业主不对乙公司补偿。

(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故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2.施工单位应得工期和费用补偿的计算。

(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如下。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补偿工期7d。

事件4:因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补偿5d。

工期补偿合计:74-5=12(d)。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4.2(万元)。

事件2:5.0万元。

事件4: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4.24=5.0+3.0=1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乙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7d。

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补偿:7×6000=4.2(万元)。

事件4罚款:5×6000=3.0(万元)。

费用补偿合计:4.2—3.0=1.2(万元)。

3.甲建筑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款的计算。

桩购置费为:800×950=76(万元)。

桩基础工程合同价款:800×9×180=129.6(万元)。

甲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价款为:129.6—76=53.6(万元)。

【案例07】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性判定及理由。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如下。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该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08】某施工单位承担了某学校实验楼的施工任务,并与该学校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现就部分合同内容摘录如下。

(1)施工单位按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但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3d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逐条指出上述合同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如不妥,请改正。

【参考答案】

上述合同内容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改正内容。

(1)“施工单位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不妥。改正为:施工单位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改正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3)“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不妥。

改正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或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4)“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妥。

改正为:不允许分包单位再分包。

(5)“检验不合格”“工期应予顺延”不妥。

改正为:检验不合格,工期不予顺延。

(6)改正为: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d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案例9】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丙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乙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乙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丙承担。

事件2: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d,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d,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3;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式起重机,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层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式起重机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3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参考答案】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

正确做法:B公司应就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3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

理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案例10】某建设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拟新建建筑面积为3000m2的综合办公楼,经工程造价咨询部门估算该工程造价为3450万元,该工程项目决定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招标人从中只选择了8家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事件2: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了2600万元。

事件3: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单位将答复只可以书面形式送给提出问题的投标单位。

事件4:招标文件中规定,从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在15日内递交投标文件。

事件5: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为编制和印刷招标文件的成本和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

【问题】

1.该工程招标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并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就事件2,谈谈你对这一说明的理解?

4.事件3中,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5.事件4的规定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6.事件5中,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工程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并未规定不可采用邀请招标。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正确。

原因:《招标投标法》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事件1符合这一规定。

3.该工程项目不可以进行招标。因为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确定。该工程项目还有850万元的资金未落实,是不可以进行招标的。

4.事件3中,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正确。

正确做法: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5.事件4中的规定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d。

6.事件6中,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不合理。

理由: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应打入该成本。

【案例11】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空军部队,拟在与蒙古接壤的二连浩特市建设一雷达生产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对本项目筹集资金和施工图设计。该项目资金由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已全部到位,银行贷款预计在2007年7月30日到位,2007年3月18日设计单位完成了初步设计图纸,2007年3月20进入施工图纸设计阶段,预计5月8日完成施工图设计。该空军部队考虑到该项目要在年底前竣工,遂决定于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于3月20日向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了两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为什么?

3.在何种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如下。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还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于2007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2)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案例12】某大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与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了该大厦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基坑开挖后用重型动力触探法检查,发现基坑下面存在古墓。

事件2:基坑验槽时,总承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检验,经检验基坑符合要求。

事件3:为了使水泥浆更具黏结力,旋喷桩在旋喷前3h对水泥浆进行搅拌。

事件4:基坑回填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只检查了排水措施和回填土的含水量,并对其进行了控制。

【问题】

1.该大厦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过程有何不妥之处,并改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哪几部分组成?该文本的三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3.判断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是否妥当,不妥当,请改正。

【参考答案】

1.该大厦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过程的不妥之处是:装饰装修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正确做法:该装饰装修施工分包合同应由装饰装修工程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该文本的三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案例13】某豪华酒店工程项目,18层框架混凝土结构,全现浇混凝土楼板,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进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该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由某装饰公司承揽了施工任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期为150d,装饰公司在投标前已领取了全套施工图纸,该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720万元。该装饰公司在酒店装修的施工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施工方法:地面镶边施工过程中,在靠墙处采用砂浆填补,在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用石灰浆进行打底,木、竹地面的最后一遍涂饰在裱糊工程开始前进行。对地面工程施工采用的水泥凝结时间和强度进行复验后开始使用。在水磨石整体面层施工过程中,采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

【问题】

1.该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是否妥当?为什么?

2.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划分为哪几类?

3.判断该装饰公司在酒店装修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法存在哪些不妥当之处,并说出正确的做法。

4.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装饰装修工程中应对哪些进场材料的种类和项目进行复验?

【参考答案】

1.该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是妥当的。

理由: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地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工程项目。本案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因此,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妥当的。

2.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3.该装饰公司在酒店装饰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法存在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地面镶边施工过程中,在靠墙处采用砂浆填补。

正确做法:地面镶边施工过程中,在靠墙处不得采用砂浆填补。

(2)不妥之处:在采用掺有拌和料做踢脚线时,用石灰浆进行打底。

正确做法: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浆打底。

(3)不妥之处:木、竹地面的最后一遍涂饰在裱糊工程开始前进行。

正确做法:木、竹地面的最后一遍涂饰在裱糊工程完成后进行。

(4)不妥之处:对地面工程施工采用的水泥凝结时间和强度进行复验后开始使用。正确做法:地面工程施工采用的水泥,需对其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进行复验后方可使用。

(5)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装饰装修工程中应对水泥、防水材料、室内用人造木竹、室内用天然花岗石和室内饰面瓷砖工程、外墙面陶瓷面砖进行复验。

【案例14】

某酒店装修改造,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招标文件与全套施工图,利用低价策略中标。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总价包干,合同工期90天(日历天)。合同造价248万元,其中已包含风险费。主要装修材料由业主提供,运至施工现场。合同规定,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和工程量增减都不得调整合同价格。

施工单位于2004年11月25日按业主的开工指令进场施工,开工后10天业主对客房的装修设计进行较大变更,以设计变更形式发至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收到变更后,经计算认为增加造价30万元,即向业主提出30万元的索赔要求。

工程进行1月后,业主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期支付进度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20天,承包商也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不久,2005年1月14日至21日,因罕见的暴风雪导致交通受阻,定购的几种主要材料不能按时进场,导致停工7天,施工单位春节期间放假7天,没有施工。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34天。

【问题】

1.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为什么?

2.该合同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因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增加,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4.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应是多少天?说明理由。

【答案】

1、该工程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适。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准确计算,设计图纸完备、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

2、合同变更形式不妥。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也应当采用局面形式。本案例中业主口头要求临时停工,承包商也口头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局面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3、设计变更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因:

(1)承包商应该对自己就合同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该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该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和工程量增减都不得调整合同价格,因此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4、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索赔27天。

业主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期支付进度款,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20天,业主对停工承担责任,可索赔工期20天。

罕见的暴风雪属于不可抗力,属双方共同的风险,工期可顺延7天。

春节期间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春节放假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是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工期不能索赔。

【案例15】某工程项目经招标后,业主与A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经业主同意,装修部分由B公司承包,水电安装由C公司承包,A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A与C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交付前,一水管爆裂,给业主造成损失,C以与业主无合同为由不承担责任,A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而推卸责任。

事件2:B公司进行卫生洁具安装,业主提供的洁具不对需退换,B公司直接向业主反映问题并提出索赔。

事件3:B公司将采暖劳务分包给D劳务公司,D公司编制了施工方案,经B公司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事件4:7月份大批农民工回家,严重影响装修进度,A公司与B公司约定将10~15层由C公司施工承包,并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

【问题】

1.事件1中A公司与B公司相互推卸责任对吗?说明理由。

2.事件2中B公司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事件3中D公司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事件4中A公司做法对吗?说明理由。

【答案】

1答:事件1中A公司与C公司相互推卸责任不对。C公司施工的质量有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A公司和C公司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答:B公司直接向业主反映问题并提出索赔不妥当。

(1)分包人不应与发包人直接联系。因为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2)B公司不应向业主提出索赔。因为B公司与业主无合同关系,B公司应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再向业主提出索赔,因为他们有合同关系。

3答:D公司做法不正确。采暖施工方案应由B公司项目经理主持编制,交由总承包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答:A公司做法不对,属于违法分包。因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属于违法分包。

【案例16】

某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业主邀请了五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五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前都交送了标书,5月15日组织了开标;开标由市建设局主持;市公证处代表参加;公证处代表对各份标书审查后,认为都符合要求;评标由业主指定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共6人;其中业主代表3人,其他方面专家3人。

【问题】

1.找出该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在招标过程中,假定有下列情况发生,你如何处理。

⑴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希望将其中的一个变电站项目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删除,于是,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书面通知了每一个招标文件收受人;

⑵由于该项目规模大,招标人要求每一个投标人提交1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⑶从招标公告发出到招标文件购买截止之日的时间为6个工作日;

⑷招标人自5月20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中标人于5月23日收到中标通知。由于中标人的报价比排在第二位的投标人报价稍高,于是,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中标人进行了多次谈判,最后,中标人降低价格,于6月23日签定了合同。

4.在参加投标的五家单位中,假定有下列情况发生,你认为如何处理。

(1)A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了标书;

(2)B单位提交了标书之后,于投标截止日前用电话通知招标单位其投标报价7000万元有误,多报了300万元,希望在评标进行调整;

(3)C的投标书上只有投标人的公章;

(4)投标人D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

(5)E单位没有参加标前会议。

【分析】

1.1)采用公开招标不能只邀请了五家投标人参加;

2)5月10日前都交送了标书,5月15日组织开标,开标时间与截止时间是同一时间;

3)由市建设局主持,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4)公证处代表对各份标书审查后,招标人审查;

5)评标由业主指定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一般从评标专家库;

6)评标委员会成员共6人,5人以上单数。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1)投标单位组织机构和企业概况;

2)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3)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4)资源方面情况(财务、管理人员、劳动力、机械设备等);

5)其他奖惩情况

3.1)招标文件修改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或者延后投标截止日;

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也不超过80万元;

3)正确,截止之日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出中标通知到签定合同,时间为30天。合同谈判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

4.(1)A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了标书;没收保证金,与P274-P275的情况不同!(投标有效期指开标时间到投标结束的时间)

(2)B单位提交了标书之后,于投标截止日前用电话通知招标单位其投标报价7000万元有误,多报了300万元,希望在评标进行调整;

在评标进行不调整,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修改,但采用书面形式。

(3)C的投标书上只有投标人的公章;废标处理

(4)D单位的报价以大写为准。

(5)不处理,标前会议纪要给E单位。

【案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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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思恋之旅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