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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两企业被判改名称

 红盾书屋 2015-03-26

企业字号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

  上海两企业被判改名称赔损失

  本网上海2月13日电 卫建萍记者刘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使用,试图以打“擦边球”方式“搭便车”“趟混水”的做法近年来已成为一些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新的手段。

殊不知,这足以构成侵权。今天,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宁波欧琳厨具公司30万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1995年成立的宁波欧琳厨具公司专业经营厨房设备、卫生洁具等。该公司先后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与“欧琳、OULIN”相关的商标35个,并独家受让了宁波欧琳实业公司“欧琳”相关商标两个。经过数年经营,注册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欧琳厨具”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先后于2003和2004年成立的上海欧琳电器公司、上海欧琳厨具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电、厨卫用品、五金交电等。两家公司开设在同一个地址,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为一人。两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水槽、浴霸等产品上均使用“OSLin”商标标识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4个字字体较大。在宣传其企业和产品时,两家公司将自己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或“上海欧琳公司”。

  为此,宁波欧琳公司将上海两欧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受让使用的两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上海欧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等。上海欧琳则否认侵权,并认为原告使用的两个商标未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欧琳”文字是宁波欧琳公司系列商标中的显著部分,起到识别其产品的作用。上海两欧琳公司将“欧琳”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宁波欧琳或与其有某种联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宁波欧琳公司拥有或使用的4个商标的侵权及对宁波欧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无论是消费者对“欧琳”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还是商标的宣传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均不足以认定宁波欧琳公司受让的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可以认定该公司使用在厨具、水槽产品上的“欧琳”商标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该公司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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