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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稿费超过八百元就要交百分之二十的税,这样不会显得很不公平吗?

 pgl147258 2015-03-27

【金无赖的回答(17票)】:

现行的稿酬、版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起源于1986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扣除标准和税率自86年开始,30多年没有变过。足见我朝税收立法和修订的滞后和拧巴。

80年代,我朝的出版行业远没有现在发达,能取得稿酬、版税收入的人大致分两种,一是体制内(作协)的专业作家,一是业余作者。几乎没有无其他收入、仅靠稿酬维生的职业作家或写手。当时的立法思想,是将稿酬收入作为纳税人正常工资之外的不特定的收入,加之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脑力劳动的轻视乃至无视,技术上将稿酬收入与其他劳务报酬收入等同,设计了同样的扣除标准和税率。

巴特,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稿酬收入的纳税与意外所得还是不一样的。意外所得没有任何扣减。稿酬是800和20%。

近年来屡有代表在两会上提议调整稿酬版税收入个税的税率和扣除比例,至于什么时候能调整,摊手望天。

PS,多加署名摊低人均稿酬收入这种做法,对于报刊杂志之类的豆腐块文章或许可行,小说、插图等出版物的作者还是要谨慎,一旦出了版权纠纷,哭都来不及。

【况凯文的回答(1票)】:

稿费在四千下减去八百元后按20%纳税,四千上的按其稿费的80%纳税,两种情况下并规定按其所纳的税减征30%,例如我收入稿费3800,则我应纳税为(3800 - 800)*20%*(1-30%)=420,

所以实际税负为14%;对于公平与否,得看题主说的是将中国的税负和国外的对比还是只在国内和其他税种税率比较了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确实非常不公平,这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当时把稿费视为工资以外的收入,建议署名时把自己亲戚、朋友等人的名字都署上去,使作者的人数多一些,这样按照人均稿费计算,就无法达到人均800的起征点,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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