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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载]行政法

 英语四六级单词 2015-03-28

具体行政行为
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
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之行政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影响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单方行为。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由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构成:
1、实施主体。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
2、行为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因而具有可确定性,以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3、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职权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因素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可直接依据法律、法规以命令的形式直接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并不需要后者的同意。
4、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果,属于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创设、变更、限制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况由于该种行为而发生变化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
具体行政行为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1、根据行为的实施范围,分为内部
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根据受法律约束的程度,分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3、根据行为的动因,分为依职权
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要式
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5、根据是非需要相对人同意,分为单方
行政行为和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6、根据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分为负担
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
7、根据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非加以
限制,分为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和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

 

本文原地址:法律宝典 行政法 行政法词典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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