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各规范,总结不一定百分百正确。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1. 2. 3. 4.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建筑分类:一类建筑、二类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防火防烟分区:根据建筑分类和面积。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保护对象分级:特级、一级、二级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根据防火分区、面积、建筑结构划分。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场所根据GB12476.1-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20级、21级、22级,勿与火灾危险场所混淆。 GB3836.X-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