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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

 jianqianzhe 2015-03-31
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
发布时间:2012-12-07 01:36:57稿件来源:少年审判庭作者:李咏梅次数

 

    一、什么是重大敏感案件
    一提到重大敏感案件,凡是在一线审判、执行部门工作过的干警,都知道是指涉稳案件、群体性案件、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和涉及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等类案件。我院在《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中以列举的方式对重大敏感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梳理,包括10类:即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重大贪污、渎职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重大案件;涉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重大案件;因拆迁、征地等重大行政行为引发纠纷的行政案件;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其它重大敏感案件。
从上述案件类型来看,涉及刑、民、商、行、执各个部门。由于受案范围的不同,从我院近年来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表现来看,多发于民一庭审理的房地产的租赁、买卖、拆迁安置补偿等类案件中,石湾法庭的劳动争议及执行局执行案件中。重大敏感案件,往往具有涉案人数多、群体规模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特点,如果处理不当,对社会稳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再加上有些律师缺乏处理敏感案件的执业素养,在诉讼中,鼓动或放任当事人采取非法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去年1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这说明重大敏感案件在当前社会变革关键时期已经成为法院工作中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方式
    重大敏感案件因其涉案人数众多、争议大、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极易转化为维稳案件,所以显然不能用常规的方法来处理,应该突出:及时、依法、审慎、多方联动的特点,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必须先解决思想上的问题,那就是法官要勇于面对和担当。敏感案件当事人多数态度蛮横、强势,不愿意面对他们也是人之常情。但作为职业法官,妥善解决是我们的政治责任。况且如不及时疏导,当事人极易采取更激烈的手段,形成更大的矛盾,后果是严重的。事实上当事人一旦实施投诉、信访、上访等任一行为后多数都抱着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想法,会执着的走下去,到时再去化解必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越是敏感案件,越需要我们勇于面对和担当。
具体处理方式,因为我没有从事刑事和执行工作的经验,所以仅从民事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实务来谈一下处理的流程和基本步骤:
    首先,发现。发现重在及时。一是加强立案排查工作,从入口即开始排查;二是实行重大敏感案件登记备案和流转制度。形成从立案、庭前调解到送达、审理各个环节都注意排查和发现案件异常因素并及时反馈给主审法官的工作机制,使敏感案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为以后的有效控制和化解提供时间。及时发现的同时,也要擅于发现,如上述列入重大敏感案件范围的类型案件,诉讼主体涉村委会及其经济组织的案件,诉讼资料中已经反映有曾上访、信访或当事人有个人极端行为的案件,已在媒体或网络上引起关注的案件等等,这些就是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的案件。
    其次,处理。我们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一旦发现案件存在敏感因素,主审法官应及时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向庭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有院里的制度规定,在此不再重复。报告的同时,主审法官应即刻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现实的原因、讼争焦点;积极与案件相关的单位、基层组织协调沟通;密切注意事态的发展变化。
我们知道,每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形成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人文背景,不同的背景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心理状态,从而形成矛盾死结。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形成群体利益冲突的背景和矛盾死结更具有社会性、复杂性、不稳定性。缓解和化解的前提就必须找到造成矛盾死结的背景和成因,从而分析出形成矛盾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依据分析得出的结论确定具体的处理预案。
    第二步:制定预案。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情况,确定风险等级,提出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或叫整体解决思路,这是处理案件的方向,是根本。还应包括预案的执行主体、具体措施、对内和对外的联动部门、目的等。对内主要是庭审的准备事项:如向警队的申请派警,行装科检查配合庭审影像资料采集工作,制作发放旁听证,法官或合议庭拟写庭审提纲,预测可能出现的意外的情形和应对方案,庭审全过程的记录,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甚至要细化到庭审笔录的签名顺序、当事人离开法院的秩序和路径;案件判后社会效果预评及判后应对、化解措施和司法建议等。对外主要是与案件相关的单位、基层组织协调沟通;对法院独自稳控有困难的重大敏感案件与上级法院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等,对外联动的目的就是争取建立良好的外部联动环境,获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1、预案的制定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见一步走一步,不妨冷静地多设想几种方案,然后选择最佳者。否则,就会旧问题没有解决,又派生出许多新问题,而使自己陷入穷于应付的被动局面。2、要发挥集体的智慧,群策群力。只要时间允许,尽量通过庭务会来讨论确定,时间紧急的可以召集几个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通过开碰头会的方式确定。这样的好处一是考虑预案会更全面周密,二是法官们在参与预案讨论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三步,稳步化解。再好的预案需要落实才能达到彻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预期目标。这几年妥善处理的如东江花园、环湖花园、季华货仓、海二村、季华美食城,包括田媛刚刚调解的中宝公司系列案等重大敏感案件,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预案制定的整体解决方向正确,措施得力,主审法官执行力强。在化解过程中,一方面承办法官要按照预案积极主动推进;另一方面庭领导要督促和跟进预案的执行情况,对主审法官提出的新问题、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思路和措施,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化解矛盾是一个艰辛的过程,耗时耗力,也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毅力和智慧博弈的过程。当事人各方都希望实现利益最大化,制造敏感因素的一方更是如此。所以主审法官要有责任心、有能动性、有执行力,还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在处理过程中,要有为民司法的意识,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做实事、解决实际问题,属于法院能解决的要彻底解决,超出法院职权范围的,只要有利于化解矛盾,也要尽最大努力向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反映当事人客观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我们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通过听证、接访、释法答疑、诉讼指引、调解等化解过程,让矛盾冲突逐渐缓和,最终选择出适合该案的最佳结案方案和方式。当然,重大敏感案件调解或庭外和解撤诉是最好的结案方式,道理大家都明白。所以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要放弃努力。
    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不得不判决结案的重大敏感案件必须要仔细研究,审慎下判。这里需要注意几点:1、研判时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考虑裁判结果是不是合法、合理、合情,是否有明显的漏洞甚至致命的错误,是否会引发新的矛盾或其他不利的连锁反应,二审法院或者一旦当事人将文书上网社会多数人是否认同、接受。如果通过这样的反复推敲,仍然得出同一裁判结果的话,这个裁判结果一般来讲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我个人经历过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感觉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的价值观的侧重点还是有所区别的:商事重在通过裁判维护和确立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民事则在于维护实体公平。所以民事审判中,尤其是对涉及弱势群体生存、生活等基本权利利益或者个别虽然证据链不完整,法官根据自己开庭或调解形成的内心确认认为确实需要调整,否则会造成利益严重失衡或社会效果明显不佳的案件,要充分灵活地适用法律规则,在裁判结果上作出相应的变通,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而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实体公正或者说在现有证据状态下的相对的合情合理。2、判决书要做到认定的证据扎实,查明事实清楚,文字表达准确客观;对争议焦点,说理要充分,逻辑严谨,有理有据;适用法律法条正确;文书没有错别字;裁判结果能彰显司法公正和对社情民意的尊重,让当事人感受到情、理、法。3、裁判时机选择恰当。
    在化解矛盾过程中还要注意处理好联动问题,联动的和谐,对矛盾的及时化解至关重要。联动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对内与警队、行装科、信访科、研究室等各兄弟庭室之间,主要涉及的内容为:警队派警值庭或院外维持秩序、行装科对设施设备车辆的保障、信访科协同接访、研究室与传媒信息的协调等。对内的联动因为既有制度上的要求,即《关于加强立审执信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也有大家共同的职业责任感的基础,所以互相间的协同作战一般不存在问题。联动对外主要是与相关行政机关、基层政府的互动,目的是让相关部门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和稳控。联动单位多数是街道综治办和司法所等。他们一般情况下还是比较支持法院工作的,但是,不可否认,近年来原民三庭、民一庭处理的多起重大敏感案件,都涉及众多利益群体,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些涉及基层政府、行政机关利益,或者即使不直接涉及其经济利益,但裁判结果与其工作职责、政治利益相关联,所以有时也会提出一些仅站在其部门或地方利益角度的处理要求或意见,有些是不合理的,有些甚至是与法律相抵触的,不可避免配合上有时也出现消极或推诿。怎么办?我的体会是多解释,勤沟通,有坚持。所坚持的就是法院、法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的依法和公正这个底线。
    第三,善后处置。这主要是指判决结案的重大敏感案件的收尾。我将在后面的技巧部分一并谈。
    以上是处理敏感案件的流程和基本步骤。
    另外,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是重大敏感案件的一个特例。我院《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中规定了发生于本院范围的应急工作处置方法。院内发生突发事件因为资源丰富相对较易处理。对院外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也有所区别。我个人认为:院外处置主要注意1、及时赶赴现场;2、快速实现对现场人员的分离控制、情绪控制;3、就地化解,避免矛盾升级。
如:里水联合社租赁合同案(郭伟康主办),当事人上诉期内雨中强拆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略)
    从上述案件可知,院外现场处置,接到当事人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这是法院的责任,不可推卸。如怠于处理,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法院、法官难辞其咎。到达现场后,首先法警要控制现场,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情绪状况、思想动态、法律意识程度等实际情况,迅速找出带头闹事的人,或者让当事人推选出代表商谈,代表可以是1-2人,也可以是5-6人,太少不足以代表民意,太多不利于说服工作;然后从当事人代表反映的诉求、案情的实际出发,仔细倾听其诉求的目的,详细讲解法律常识,讲明在法院工作范围内哪些是法院可以做的,对不属于法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哪些是法院可以为其积极协调的,以舒缓其激动、不满的对抗情绪,引导其依据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合理诉求,放弃群体上访、采取过激行为等违法维权观念。在当事人情绪缓解后,可以安排当事人派代表继续到法院协商解决,让现场人群撤离。之后还需要继续跟进并切实做矛盾化解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三、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技巧
重大敏感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反映司法能力,更体现法官的理智、智慧、自信。既要有整体意识—案结事了,又要注意细节—程序规范。案件虽然各不相同,处理方法不可完全复制,但一些共性的东西,也可以说是技巧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的。
    一是真诚沟通。有句广告语:沟通从心开始。的确,当事人也是人,只不过为了某种利益诉求而走进了法院。佛山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为一口气打官司的案件已很少见,多数是为经济利益。即便是重大敏感案件其诉求本身也不是什么复杂问题,复杂的是如何彻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沟通首先要学会倾听,让当事人将他们认为的事实和理由讲出来,这是我们全面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直接信息来源。其次,恰当的询问。在倾听中就当事人陈述不清楚,或者有意回避的问题,我们可以适时恰当地进行询问或者引导他们就该问题说清楚来龙去脉。我们的耐心倾听、适时的询问不仅第一时间了解了案情及相关信息,最重要的是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我们对他诉求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产生信任,又因为信任其内心的焦虑会随之慢慢缓解,当事人的情绪也就得到了控制。有些法官之所以不敢面对当事人,相当一部分因素是感觉无法控制当事人的过激情绪,而耐心倾听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第三,适时的讲解法律。对当事人的无理诉求,或者明显狡辩,不必与其争执,而是告诉他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上的规定是什么,有理有据,如果当事人继续坚持的,建议他回去冷静思考或者去咨询第三方(如法援等司法机构)对此问题的看法,也可以建议他继续举证。所有的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充分理解并支持自己的诉求,因此也愿意听取法官的分析和讲解。在这个过程中,多数当事人的情绪会得到进一步的稳定,也会不同程度的调整自己的心理预期。第四,对已经针对法院工作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既要及时答疑解惑,又要有宽容的心态。我个人认为宽容是一种自信和有力量的表现。对当事人投诉抱有宽容之心,法官才可能做到不因恼羞成怒而失去正确的判断和理智的处理。
    实践中需要避免只听不做任何回应的做法。社会上确实一定程度上存在一种认知:认为政府机关怕闹访,大闹大解决大得利,小闹小解决小得利,不闹不解决不得利。因此有些人不畏惧法律。面对这样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情况下,不得不承认,法院会承受超常的压力,法官有时会感觉到无能为力。个别法官一遇到敏感案件潜意识里首先是保护自己,千万不要让自己成为投诉的焦点,能不见的当事人尽量不见,非见不可的也象征性的听一下当事人的陈述应付了之。有自我保护意识没有错,但面对敏感案件这种做法对化解纠纷不仅没有任何帮助作用,反而可能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这种消极或无动于衷更加反感,更加强化或加剧当事人对法院的抵触、对立情绪。
    二是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范司法行为。从敏感案件当事人投诉内容中反映,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如法官、书记员的工作态度、言辞、对其程序性权利的处理的合法性、时效性等问题)比较多的成为当事人不依不饶的借口,上串下跳的向院内院外部门不停的信访、上访,甚至上网,使法官在本就繁重的审判工作中心情更添堵,还要向有关部门写汇报进行解释说明,不胜其烦。所以有经验的法官对敏感案件处理的司法过程和司法行为会更注重规范、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在程序上产生瑕疵。如更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与案件相关的程序规定,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对可能存在执行问题的,引导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等。对涉及当事人程序性的正当权利给予尊重,对不正当要求及时予以释法和沟通(如由当事人选择主动撤回或是由法院依法驳回);对当事人对法院有抵触情绪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等。同时,接待当事人注意态度端正、语言文明,避免因办案中的不当言辞或行为激化或引发新的矛盾。总之,用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三是抓准利益平衡点深入调解。从这几年的案件来看即便是重大敏感案件归根结底也是利益之争,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也并非都复杂到需要突破法律才能处理,简单讲这类案件的“难”点不是法律问题,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问题。大家知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民事审判中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不能忽视法律效果,置法律而不顾,同样不能忽视审判的社会效果,不能不考虑裁判结果能否化解社会矛盾,能否为社会接受,能否维护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在目前的社会和司法环境下,重大敏感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我们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把握案情,厘清责任是我们判案的基础,也是我们寻找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不同的案件,在衡量、取舍过程中,侧重点也不一样。但都需要注意:统筹兼顾、轻重权衡、保护弱者。即我们在考量各方当事人需保护的合法利益时,要分析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背后隐含的可能受影响的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影响的是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长远利益还是短期利益,以统筹兼顾;要比较需保护的各种合法利益中,需侧重保护的更重要的利益归属;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生存状态,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地位优劣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的承担。总之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将当事人间冲突的利益作出妥当的比例平衡,使之达到平衡和协调,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如何快速有效调解?我常常使用的方法是,一送达应诉即联系被告,告知他自己为该案的主审法官,询问其对诉状有何看法,是否有调解意向和调解方案。目的是争取庭前调解。一般情况下,从其谈话中可以大致了解到案情、将来的抗辩方向和心理预期。即便有些当事人比较谨慎,不一定立即有回应,但至少他感受到你愿意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友善态度。如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则要抓住调解的时机,及早组织庭前调解。调解时还要敢于在双方陷于调解僵局时建设性的给当事人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有些法官不愿意这样做,怕当事人投诉,总是让双方一轮轮谈,结果谁也不先让步。我认为只要法官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整体把握,出于公心,以建议的方式征询各方意见,绝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不排斥的,在这个基础上当事人再调整一下就调解了。如果当事人有律师,对职业道德较好的律师也可以充分发挥代理律师的桥梁作用,相反,进行适当的隔离也是有必要的。比如,直接对当事人调解。
    调解时,针对不同的当事人,方法也要因人而异。比如当事人性格敏感、性情异常或对法院公正性有偏见的,注意把握法院提出建设性调解方案的时机,一般可让其充分陈述,舒缓情绪后,先征询其调解方案,然后让对方发表意见,在对方提出反对方案后,再征询其调整意见,经过两、三个回合后仍有差距的,再适时提出我们的建议。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则需要甄别当事人中哪些是带头的或中坚分子、哪些是纯粹跟随的、哪些是虽然跟随但有自己的独立分析判断能力的。做调解工作时可以先找有独立分析判断力的人进行,只要利益平衡点恰当,这部分人就首先可以打开缺口,其次跟随的人就会动摇,进而也可解决,中坚分子,在看到影响力越来越小后,心理预期多数也不断下降,最终也一并解决,或者即使一、两件案调不成,判决结案的社会风险已大大降低。分化调解的方法在处理群体性案件时非常有效,大家不妨一试。
    四是把握裁判时机和完整的善后处置。大家都知道重大敏感案件,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但调解成功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既有主观条件,也有客观条件,一定程度上也有运气成分,所以一旦调解不成,判决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降低判决带来的社会风险,我认为,除了前面讲的对实体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本身的把握之外,把握裁判时机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判决结案的案件,首先,在裁判前一定要做足够的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一次次的沟通、调解即使没有成功,但这个过程足以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院不遗余力设身处地的在为其解决问题,心理预期也在不断下降,面对裁判结果出现过激行为的机会也会大幅减少。其次,要避免在大型节假日或政治活动前裁判,以免形成政治事件。第三,裁判时要做足善后工作,如宣判时对当事人释法答疑,对上诉权利及上诉事项的完整告知、及时装订卷宗,及时移送上诉、与中院相关庭室的汇报或提示等,以降低不可预知事件发生的几率。
最后,讲个典型案例,大家可以从中更深刻的体会一下处理的思路、方式、技巧:去年底今年初民一庭陆续处理的海二经济社12件租赁合同系列案件(麦艳红等主办)。(略)。
    以上是我个人关于办理民事重大敏感案件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不到之处,敬请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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