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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春季衡阳雁峰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wwm5837 2015-04-01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和《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具体见附件),对2015年全省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全省将在2015年下半年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为确保我区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下面就我区2015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在雁峰区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职)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为自后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用A3纸双面打印(折成A4)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人亲笔签名)。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雁峰区指定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六)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七)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八)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另须提供湖南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衡阳市教育局颁发的《衡阳市非师范类毕业生教育专业培训和教学实习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学校证明和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九)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写好名字用别针别在申请表上(要求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照片同一底版)。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一)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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