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美国公司并购重组所得税制系列六: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的股票回赎

 fzchenwl 2015-04-01

第六篇 美国公司分配和回赎的税收理论和规则

第四章  公司股票回赎

    一、股票回赎概述

如本篇第一章所述,所谓“股票回赎”是指公司以财产与股东交换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无论该股票被交换后是否被公司注销或作为库藏股。公司用于交换的财产只能是现金、证券以及任何其他财产,但不包括公司自身的股票或股票认购权利,因为如果是后者的话,则可能属于资本结构调整,并且公司的资本总额可能不会导致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将股票返还给公司而没有收取任何对价的话,则不构成股票回赎。同时,公司还可以抵消股东对公司的负债或公司向股东发行新的债券等方式进行。事实上,股票回赎可能会带来公司权益比例的变化(针对部分股东回赎或针对所有股东不成比例回赎),也可能不带来变化(针对所有股东成比例回赎)。如果不带来变化,则回赎本质上类似于股利分配。

二、股票回赎的一般税收规则

如果一个公司回赎其股票,并且如果属于下述的回赎类型的话,该回赎应被视为为交换股票而全部或部分支付的一个分配[1]。满足条件的回赎类型实质上是指“视为交换的回赎”(“redemptions treated as exchanges”)[2],包括:

   (a)不等同于股利的回赎(Redemptions not equivalent to dividends);

   (b)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的股票回赎(Substantially disproportionate redemption of stock);

   (c)股东权益的终止(Termination of shareholder’s interest);

   (d)部分清算中非公司股东的回赎(Redemption from non-corporate shareholder in partial liquidation);

   (e)某些被管制的投资公司的回赎(Redemptions by certain 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ies)。

事实上,上述规定意指,如果属于上述五种情形的股票回赎被视为股东对公司的股票的出售或转让(或者说股票的交换),其结果通常会导致资本利得或利亏,并不构成公司的股利分配。但是,如果股票回赎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话,则将被视为第301条适用的一个财产分配[3]。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法典第318(a)条款(有关股票的推定所有权)适用于第302条下的所有回赎,但第302(c)(2)条款对在一个股东权益的终止中适用第318(a)(1)条款施加的某些限制除外[4]

......

四、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的股票回赎

应该说,通常来源于公司盈利的现金或财产分配往往按照股东的权益比例进行,这也正是股利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股票回赎导致股东现有的权益比例的很大程度的变化的话,则股票回赎的所得将被视为资本利得,而不是现金或财产的分配的普通所得,这正是《联邦税收法典》规定“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的股票回赎”被视为股票的交换的基理所在。《联邦税收法典》第302(b)(2)条款规定,如果一个分配属于一个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的分配的话,则第302(a)款将适用[1]。即该回赎应被视为为交换股票而全部或部分支付的一个分配。但所谓的“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substantially disproportionate”)是指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形:

a)在回赎发生之后立即,股东持有所有类别股票的表决权的总额的比例小于50%[2]

(b)在回赎发生之后立即,股东持有公司的表决权股票占此时公司的表决权股票的比例小于在回赎即将发生之前股东持有公司的表决权股票占该时公司的表决权股票的比例的80%[3]

c)就上述(b)项而言,除非股东在公司的普通股所有权(不论是否有表决权),在回赎之前和之后都符合前句的80%的要求,否则任何分配不得被视为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如果存在多个类别的普通股,则应当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分配[4]

   d)上述第(a)到(c)项的要求应当独立地适用于每个股东,并且应当仅适用于股东手中的发行在外的股票[5]

   (e)第318(a)条款的股票的推定所有权规则(或股票的归属规则)应当同时适用于不成比例回赎测试和确定回赎后股票所有权的百分比[6]

如果公司存在一个计划,而该计划的目的或结果是一系列的回赎导致一个分配(在总体上)不属于与股东有关的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的分配,并且单次回赎属于该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依据该计划进行的话,则单次回赎是否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将不影响整个分配的定性[7]。在确定是否存在这样的计划时,应当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8]。如果存在这样的计划,基于分步交易理论,可以忽略系列回赎中的任何单一回赎,从整体上分析判断系列回赎对于股东是否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

同时,上述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回赎的规则仅适用于表决权股票的回赎或表决权股票和其他股票的同时回赎,不得适用于仅只有无表决权股票(如优先股)的回赎的情形。然而,如果一个回赎在第302(b)(2)条款下被视为对一个特定股东的一个交换,则该条款将适用于由该股东持有的无表决权优先股的同时的回赎,并且该回赎还将被视为一个交换。通常,不具有表决权的股票在一个事件(比如一个对优先股股利支付的违约)的发生之前属于无表决权股票,直到该特定事件的发生[9]

   【例6-4-2-7[10] M公司拥有 400股普通股,A、B、C和D各自持有100股(25%)。没有任何股票被推定地视为由A、B、C或D持有。M从A处回赎了55股,从B处回赎了25股,从C处回赎了20股。就任何股东而言,如果回赎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则该股东必须在回赎后持有的股票少于该时发行在外的300股股票的20%(25%×80%)。在回赎后,A持有45股(15%),B持有75股(25%)以及C持有80股(26.67%)。该分配仅对于A而言属于很大程度上不成比例的回赎。

   【例6-4-2-8(1)A持有C公司400股股票,其股票税基为$40,000;B持有C公司600股股票,其股票税基为$60,000。C以$24,000价格从A处回赎了200股股票。不存在任何商业合同/协议。A和B之间无关联。A在股票回赎中具有一个$4,000的资本利得($24,000200/400×$40,000),因为,(a)A在回赎后持有的股权比例为25%(200/800)小于50%;并且(b)回赎后持股比例25%小于回赎前持股比例40%(400/1000)的80%(25%/40%=62.5%<80%);

   (2)事实同(1),除了A是B的父亲。A在股票回赎中具有一个$24,000的股利分配,因为,(a)A在回赎前后在C公司持股比例被推定视为持有100%(>50%);(b)回赎后持股比例100%(800/800)大于回赎前持股比例100%(1000/1000)的80%(100%/100%=100%>80%)。



[1]  26 USC § 302(b)(2)(A).

[2]  26 USC § 302(b)(2)(B).

[3]  26 USC § 302(b)(2)(C).

[4]  Id.

[5]  26 CFR § 1.302-3(a).

[6]  Id.

[7]  26 USC § 302(b)(2)(D).

[8]  26 CFR § 1.302-3(a).

[9]  Id.

[10]  See 26 CFR § 1.302-3(b):Example.



[1]  26 USC § 302(a).

[2]  26 USC § 302(b): Redemptions treated as exchanges.

[3]  26 USC § 302(d): Redemptions treated as distributions of property.

[4]  26 CFR § 1.302-1(a).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