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二份,护照文字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提取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8.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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