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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落实责任追究的难点及对策

 宁爱唯 2015-04-02


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责任追究,那么如何克服当前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呢?

落实责任追究难在哪里

所谓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承担应尽的领导责任或者对某些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依照有关条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责任追究。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难点之一:思想认识不统一。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对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不了解,存在三种错误观点:一是“依赖思想”。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误认为实施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主观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没有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纪委包办唱“独角戏”。二是“好人主义”。责任追究是一件惹人的差事,许多人怕惹人,丢面子,当老好人。实施责任追究,又影响地方、单位形象,影响年终评比考核和政绩评定;弄得不好还有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每当论及责任追究时,总是想方设法掩盖、搪塞,希望“内部消化”。三是“从轻观念”。由于被追究者本人没有违纪或故意违纪,误认为批评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能轻则轻。少数领导干部误认为决定都是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的,出发点是想为集体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因此追究起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难点之二:组织实施不易操作。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时,由于实施的主体不够明确、程序不够规范、追究的形式不够完全等,因此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首先是主体不够明确。责任试析落实责任追究的追究涉及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还有职能主管单位,由谁充当“公诉人”?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内的情形发生以后,必须要有一个“主体”单位提起“公诉”,这是追究的第一步,离开了这一点,整个追究都无从谈起。其次是程序不够规范。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有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在《规定》和《实施办法》中都没有言明。再次是形式不够全面。在现行实施的责任追究形式中,主要是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检查,严重一点的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通常情况下,不论问题大小,不管对象是谁,大都进行一次诫勉谈话,以批评代替组织、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难点之三:追究幅度不易把握。是给予批评教育、辞退、降职、免职,还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开除党籍,在责任追究幅度上一般不易把握,不像对待违纪问题那样好量化比照,结果往往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关责任追究条款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量化的难度。目前,各地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本地特征的责任追究量化方案。为此,有些责任问题因为幅度难掌握,只能丢一丢、放一放,结果往往一放了之,没有下文。

难点之四:监督检查不易深入。对不按规定要求实施责任追究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追究不抓好责任追究的责任,这项工作还是个“空白”。在实际工作中,是否追究到位,也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对有问题不查、有责任不追究的都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追究不追究责任的责任。目前这项工作在许多地方开展得不如人意、不够深入。

落实责任追究怎样到位

健全领导体制,统一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健全有效的领导体制,解决由谁负责追究的问题。要明确党政一把手为责任追究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协助主要领导抓好责任追究工作,又对自己所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负全责,亲自抓。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执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认真做好责任追究的意义、内容和手段等的宣传解释工作,印发专题讲义辅导材料,组织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干部参加专题培训班,就责任追究有关知识进行测试;负责对给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追究对象提出意见或开展调查处理,共同负责对责任追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各职能部门要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力量,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要建立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规范责任追究的操作程序,解决怎么追究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抓追究的机制,不断提高实施责任追究的水平。一般情况下,操作程序可以分“八个步骤”:第一步是受理。根据群众举报或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由事发地方党政组织或单位,负责登记受理责任追究事项;第二步是初核。对应予追究的责任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弄清基本情况;第三步是研究初步处理方案。召开地方党委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处理意见;第四步是组织实施。对给予批评教育的,由地方党委或单位党组领导同志找当事人谈话;对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处理方案,对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照有关规定,提出纪律处分意见;第五步是听取申辩。对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要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第六步是复议裁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党委、政府对组织、纪律处理方案进行复议,确定最后处理决定;第七步是下达处理决定书,落实处理决定;第八步是报上级纪委、组织部备案。

量化标准,追究处理到位。量化处理标准,掌握处理尺度,是保证追究责任到位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追究有关条款及其相应处分幅度作出量化规定,明确一个量纪标准,才能对号入座,便于执行,避免责任追究过程中畸轻畸重现象。要做到“量化”准确合理,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详尽周密原则。对待责任追究范围的各种情况,要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逐一列出,穷尽各种可能情况,做到无一遗漏;二是一一对应原则。对所罗列出的应予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况,都要给出一个相应的处理方式,给出的方式应是惟一的,不能含糊其词。三是恰如其分原则。在给出的处理方式中,可以是诫勉谈话、辞退、警告,也可以是免职、开除党籍,但每种方式必须与其所负责任相称,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感情用事,要保证给出的处理方式有理有据,行得通,做得到。

跟踪督查,及时纠偏补漏。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认真抓好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错误或不正常现象,弥补责任追究过程中的各种疏漏。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争取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聘请监督员,强化内部监督,将其列入民主生活会的报告内容;要严肃监督纪律,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要坚持追究监督者的责任,保证监督有效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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