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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昵称7SaWi 2015-04-0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试行)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7 年12 月1 日
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设字第466 号
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39—87,自1987 年12 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 年9 月3 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178 号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任务的
通知,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吸取了我国近年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规范和资料,多次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
专家审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望各单位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供修订时参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 年4 月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 人,托儿大班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20~25 人,中班26~30 人,大班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
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
水深度不超过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
的植物。
第 2.2.5 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
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
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
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
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
于交通疏散。
第 3.1.4 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 3.1.5
房间名称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3.1.6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
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
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 3.1.8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第 3.1.9 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
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 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第 3.2.2 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
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 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
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
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 3.2.1
型 中 型 小 型 备 注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
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
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
积可减少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
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
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
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
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 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 3.2.5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
1 4 4 6~8 2
第 3.2.6 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 3.2.7 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
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3.3.1 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
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表 3.3.1
     房间 名 称 使 用 面 积乳 儿 室 50喂奶 室 15配 乳 室 8卫生 间 10贮藏 室 6
3.3.2 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3.3.3 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
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
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第 3.4.2 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
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表 3.4.2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离室 2×8 8 8
晨检室 15 12 10
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 3.4.3 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 3.5.1 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5.1
大型 中 型 小 型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主食库 15 10副食库 15 1015冷藏库 8 6 4厨房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 3.5.2 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 3.6.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 3.6.3 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 m表 3.6.3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1.8 1.5米
服务供应用房1.5 1.3米
第 3.6.4 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第 3.6.5 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米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 3.6.6 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 3.7.1 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 3.7.2 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 3.7.3 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 3.7.4 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 条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 3.7.6 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 4.1.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 4.1.2 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 4.2.1 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
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 4.2.2 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 4.2.3 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 4.2.4 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 的规定。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 4.2.4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20 1.5
卫生间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厨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三节电气
第 4.3.1 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
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 4.3.2 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
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
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 4.3.3 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 的规定。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 4.3.3
房间名称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第 4.3.4 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
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 的电源插座。
第 4.3.5 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
电源。
第 4.3.6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
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
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传礼、贾世超、葛庆华、郭盛元、马洪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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