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但是以下三种情形的投资收益不填报本表 1.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初始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调整; 2.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本表不作调整。 符合免税条件的“国债利息收入”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 符合免税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 3.处置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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