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检公布最新12个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心雨室 2015-04-03

    今天,(2009年9月3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了12个典型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例。

                  一、郭兴邦滥用职权案
      四川省原环境保护局局长郭兴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牟取利益。其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和催促四川省环保局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证书》、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等资质证书,致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郭兴邦还在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相关会议上特别介绍绿色公司的资质情况,力推有关工程由绿色公司承揽。由于绿色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最终导致其承揽的九寨沟旅游环线垃圾处理项目的4个垃圾处理厂存在设计工艺错误、设备质量差、对地下和地表水造成新的污染,以及绿色公司在承担项目建设中违规牟利等问题,达不到建设目的而整体报废,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拆除处理造成的净损失即已达到1300余万元,4个垃圾处理厂拆迁另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06年6月以滥用职权罪对郭兴邦立案侦查,2007年12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郭兴邦有期徒刑三年。

                  二、殷解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007年8月,河北省邢台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以殷解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已查明其犯罪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私藏枪支等十几个罪名(现已逮捕33人)。同时此案的侦查中发现原沙河市副市长殷解放为其弟殷解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问题,遂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此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殷解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经查,2005年3月,时任沙河市路世通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殷解路(殷解放四弟),为建设路世通玻璃有限公司需征用土地,其兄殷解放利用时任主管城建、土地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国土局有关人员在该市田村有意勘测一"刀把形"273亩的地块(为多占地作地形准备),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办理了249.5亩的土地使用证。尔后,殷解放指使该市桥东办事处及田村负责人按400余亩完整地块征占,并完成了围墙和路面建设。为掩盖其"少批多占"的事实,2006年12月,路世通公司与田村村委会违法签订了423.08亩的征地协议,殷解放强令加盖公章,致使非法占地成为既成事实。经查,实际占地483亩,规划外占地253.6亩,其中林地134.63亩,耕地5.32亩,未利用地110.72亩。

     2007年12月24日,邢台市院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依法对殷解放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决定逮捕。
                  三、吴洪明滥用职权、受贿案
      违规为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规费399.8215万元
      2002年8月,安徽省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阳光水岸"住宅小区过程中,为降低开发成本,向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递交报告,要求减免相关费用。该报告被转呈蚌埠市政府后,时任蚌埠市分管土地、城建等工作的副市长吴洪明在明知该项目不属于棚户区政策规定的范围、不应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却擅自签批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按照蚌埠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二档规费优惠政策处理的意见。根据此批示,有关部门为该公司减免了应征收的相关规费合计人民币399.8215万元。

     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412.54045万元
     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一块位于新城区总面积为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在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部分土地使用权。此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如约交纳余下的土地出让金。经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联系,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继续进行开发。

     2005年12月,时任蚌埠市副市长吴洪明在明知该地块余下土地没有被核发土地使用证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在主持召开的专题调度会上超越职权,擅自决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区和市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违规)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会后,新城区管委会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人民币,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已交纳办理余下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的假象(实际后来由厦门某集团公司交纳);市国土局在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程序进行审核,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90445.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完成该宗地转让表面合法化所需的各项手续。此后,
     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2003年4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该宗地中192312.06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90445.05平方米)使用权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经评估鉴定,该宗地中90445.05平方米土地被违规转让,给国家造成了6412.54045万元土地出让金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吴洪明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开发商等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贿赂,并且数额巨大。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6月对吴洪明以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四、崔建铭滥用职权案
      吉林省前郭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崔建铭在从事水资源行政管理期间,于2004、2005两个年度,违反吉省价工字〔2003〕34号文件规定,擅自对每年应征收大唐长山热电厂120.8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32万元,两年共少征收177.7余万元;对每年应征收长山化肥厂129.6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15万元,两年共少征收229.2余万元;对每年应征收前郭石化分公司94.6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49万元,两年共少征收91.2余万元。崔建铭逾越职权,在2004和2005年度共计少征收水资源费498余万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4月以滥用职权罪对崔建铭立案侦查。同年11月前郭县人民法院对崔建铭作出有罪判决。
                  五、韩云池、宁立新滥用职权案
     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副站长韩云池(分管该站保护科)、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保护科副科长宁立新,共同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运输携带等事项的审批、审核和核准工作。

     2002年7月,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繁育中心负责人于观印(因非法收购了7只盗猎的金丝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该中心名义向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申请引进6只金丝猴开展科研繁育。二被告人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明知该中心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手续不全且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无权审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收购,仍超越权限核准出具了同意引进6只金丝猴的公函。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于观印为了将收购的金丝猴用于对外出售及利用,先后五次以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繁育中心的名义向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申请办理出售运输证明。韩云池、宁立新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明知该中心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的出售、利用未得到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在该中心既不具备申请资格,又没有完备的申请手续的前提下,仍超越权限、违反程序为该中心核准出具了5份出售运输证明。致使于观印对盗猎的金丝猴进行非法出售和利用的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并从中获取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5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韩云池、宁立新立案侦查,同年5月依法提起公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韩云池、宁立新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韩云池、宁立新没有提出上诉。
                  六、苟斌滥用职权、贪污案
     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期间,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户黄宏亮等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遵义县毛石镇的台上村、乐遥村等地对该地的钼镍矿进行以探代采、乱挖滥采,造成该镇境内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导致2005年8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贪婪的矿洞"为题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期间,被告人苟斌身为该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明知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和黄宏亮等人无开采手续,在收取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宏亮等人交纳的所谓临时用地费、复耕费共计29.5万元后,竟对乱采滥采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罚,对金川公司非法运输钼镍矿提供帮助,放任滥采行为的发生。另查明: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苟斌与本所工作人员余宏(已判刑)共谋贪污后,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上帐等手段,占有毛石镇国土所公款17,920.00元,两人各自平分8,9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苟斌已退赃款8,960.00元。

     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斌身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户黄宏亮等人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无开采手续开采钼镍矿,为了收取某些费用,竟对乱采滥采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罚,对遵义市金川公司非法运输钼镍矿提供帮助,放任滥采行为,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苟斌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7,9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2006年5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苟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苟斌没有提出上诉。
                  七、山西省洪洞"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2007年12月5日23时,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18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该起事故是2006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

     发生事故的新窑煤矿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2月5日,两年半时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只有两个月是批准生产)。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煤矿,居然生产了100多万吨煤。从已经揭露出来的问题看,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疏于监督管理,一些负有证照审批、执法监管、复产验收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擅离职守放弃监管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截止2007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已决定对涉嫌构成渎职罪的1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6案,侦查终结5案,正在侦查8案。在已立案的19名犯罪嫌疑人中,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11人,国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6人,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人。县处级干部2人。

      2008年2月26日,山西省临汾市有关人民法院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判决。原县煤炭局副局长石吉庆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安监站站长宋跃鹏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刘庭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范宝英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包矿安监员马海强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安监员郝和平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

                  八、官基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受贿案
     2005年2月,广东省连州市林业局局长兼广东南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官基耀为了解决连州市人造板企业有限公司林木材料紧缺问题,违反林木采伐规定和审批程序,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滥伐林木85.84亩,林木蓄积达352.5116立方米。2001年至2006年期间,官基耀先后利用担任连州市龙坪镇党委书记和连州市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个体户黎观水、煤矿矿主李记合、连州市人造板企业有限公司经理黄国强等人贿赂共计226,000元,美金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8月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官基耀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官基耀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 二审维持原判。
                  九、宋世英、张明、张山环境监管失职案
     2004年2、3月份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发生一起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在这起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在接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厂长关于污水中氨味很浓报告后,未及时安排环保局监测站进行监测,未对所发生的水质污染异常情况的原因和污染源进行调查及处理。原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将监测到的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标严重的数据,不及时上报区环保局,致使区环保局未能及时掌握和处理川化严重超标排污的情况。原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理所长张山未认真履行环境污染监理职责,在发现川化二分厂超标排污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川化排污。

     宋世英、张明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山因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十、罗兴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000年9月,湖北省某搪瓷工业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申请破产还债。经区政府协调,搪瓷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张湾村委会达成协议,由张湾村委会以80万元买断依法征用的5419.3平方米土地,并安置企业下岗职工。期间,该市世茂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商张某,通过原张湾村支部书记袁某,多次宴请时任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罗兴福,欲以80万元购买该宗土地使用权搞商业开发。2003年8月,某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受张湾村委会委托对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师杨某等人做出了每平方米256.5元,总地价139万元评估报告。袁某要求杨某按80万元评估,但杨不从。袁给分管地价工作的被告人罗兴福打电话后,杨根据被告人罗兴福的指示,按袁某的要求将评估价格修改为每平方米147.7元,总地价80万元。2003年9月,区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以80万元挂牌交易,世茂房地产以80万元购得该宗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59万元。

     2006年11月,法院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兴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十一、张朝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挪用公款案
      2000年9月,河北省迂西县黄金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黄金选厂,因资源枯竭无力继续生产,申请进行股份制改造。2000年11月22日,迁西县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体改办)下达了《关于县黄金选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批复》,明确规定:"厂区外土地160亩收为土地收储备中心所有。"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为"迁西县昌合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该企业被租给刘科春个人经营铁选厂,期间,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资产收购储备中心没有及时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厂区外土地的收储手续。2003年7月,刘科春向县国土资源资产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张朝明提出将厂区外土地归自己使用。在张朝明授意下,刘科春指使他人将《关于县黄金选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批复》变造为:"厂区外土地145亩,其中45亩荒山归县土地收储中心,其余占地100亩的两处尾矿库,不再作价,连同厂区占地共17526亩,确权给新生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并将原文件中"企业在未偿还新债务前,不得用企业资产抵押、担保、不得转让和变卖"内容删除并重新装订后交与张朝明。以此假批复文件,张朝明为刘科春办理了《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迁西县昌合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批复》,致使113.6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出让给刘科春。另外,检察机关还发现被告人张朝明挪用公款10万元。

      2005年12月16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朝明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十二、陈国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被告人陈国达,原系福建省仙游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2003年8月9日上午,时任仙游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陈国达被任命为该县硼头山场特大盗伐林木案专案组组长,负责对该案进行调查。同年8月12日。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戴建林刑事拘留并上网追捕。2003年8月8日至2003年8月26日,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戴建林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国达了解案情。被告人陈国达利用其正办该案的便利条件向戴透露该案由省市领导督办,其已被上网追捕,同案人已被抓捕等信息,并让戴建林注意躲避抓捕。2003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戴建林被抓获并于2004年4月2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于陈国达与盗伐林木犯罪分子串通,致使破案工作增加了难度。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国达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陈国达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国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中国反渎职侵权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