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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选编

 七彩馆112 2015-04-03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选编

 

在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庞、一行行因悔恨流下的泪水,还有那仍未泯灭的对未来的向往,让人一时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这个名称联系起来。当问及“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时,“受社会上的坏人引诱”、“不想回家”和“自己不学好”的回答占绝大部分。

   这些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何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呢?除了主观表现出的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及行为缺乏自制力等内因外,家庭和社会对他们的不良影响也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客观外因。家庭教育措施不力。现今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而有些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过分地溺爱,使这些孩子从小养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物质享受的坏习惯;随着社会上“大款户”的增多,学生“大款户”也逐渐增多。而恰是这些经商的“大款户”,由于常年外出,常常无暇顾及自己的子女,造成家庭教育的“漏洞”。有些家庭不健全,对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的爱,或受继父母的冷落歧视,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有些家庭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子女性格孤僻、偏激,心态不够正常;有些家长因忙于工作或挣钱,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孩子犯了错误非打即骂,甚至采取极端粗暴的方法;有些家庭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使子女个性畸形发展,行为放荡不羁;有些家长本身就有不良行为,赌博、吸毒或看一些不健康的书刊、影碟,导致子女沾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上一些文化垃圾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数经营者公开出售夹杂大量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以及使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的游戏厅、网吧,对抵御能力差、分辨是非能力弱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学生中队伍中的违法现象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有的拉帮结派,组成团伙,自封首领,公然对抗教师的正常教育;有的瞒着家长逃学,聚众赌博,输赢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乃至上千元;有的公然侮辱女生;有的在社会上偷鸡摸狗;有的对低年级敲诈勒索;有的肆意破坏公共财物;有的结伙外出打群架;有的混迹于社会上不法青年之中,开始“拜师学艺”。几此种种,不一而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同学们能够从中汲取教训,知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一座220KV高压电力输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断!”几乎是同时,当地电力部门也接到了报告。这座220KV电塔所在线路是成都输往绵阳输电主线备用线路。正值用电高峰期,该电塔的骤然倒塌,造成备用线路全线断电,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电也因此受到影响。电塔倒塌还压坏了电信公司分路器等设备,造成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发现当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长期在附近实施盗窃。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有人曾看到王平和几个男孩出现在塔下。民警们立即找到王平询问。王平终于交代,倒掉的电塔上的钢条就是他和另外8人一起偷的。一直喜欢小偷小摸的他没钱后就会找电塔下手,每块钢条可以卖得10元左右。得知电力部门会在每月的18日将缺损的钢材补上后,他们便从518开始,先后四次对该电塔下手,总共偷了68块钢材。少了这样多的塔材,严重改变了电塔的受力结构,恰好头天晚上,当地刮起了大风,最终造成高压电力输送塔拦腰折断。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贪图这点钱而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快,另外8人也落网,他们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收赃的老板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2]:抢劫八毛钱 被判罚八千  

由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华(化名)抢劫8毛钱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16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酒店员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够花销,就与朋友王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几个钱花花”。20063618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场处,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316,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认出,被抓获归案。原本有正当职业的沈华因贪图不义之财,最终锒铛入狱,不但被判刑,而且被判处了抢劫数额的一万倍罚金。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汕头警方端掉少年抢劫团伙   

十六七岁本正是上学读书的幸福时光,但一群在网吧或溜冰场结识的、年龄相仿的花季少年持刀抢劫路边情侣的钱物供挥霍消费,作案手段也从最初的侵财型逐渐向暴力型发展,谁稍有反抗即被狠捅几刀予以“教训”。该团伙成员人数不断增多,从今年6月初的3个人扩展至近20人。最近,这个重大抢劫犯罪团伙被汕头警方端掉,朱×雄等19人锒铛入狱。

  今年621日晚9时许,女青年徐某与朋友胡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内充公一带玩耍。当他们玩兴正浓时,几名男青年围了上来,二话不说上前就是一顿拳头,抢走了摩托车及2部手机。626日凌晨235分,事主王某、徐某在海滨路观海长廊遭到5名男子的抢劫。歹徒将王某打倒在地,用脚狠踩,还用石头猛砸。徐某则被勒脖子还被扇耳光。5歹徒抢走了800多元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74日凌晨5时,女青年林某驾驶本田摩托车载男友杨某回家路过中山东路集装箱码头时,被4男子拦住去路,持摩托车防盗锁不分青红皂白地迎头打来,当场被抢走了摩托车、手机等物。710日零时许,事主张某和女友陈某在锦泰花园对面路段聊天,4男子现身近前,用水果刀架在他们脖子上,抢走了100元现金、手机2部及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

  714日零时许,事主黄某和女友罗某在迎宾广场草地聊天。4名男子突然蹿到该处,动手殴打黄某并抢走140元。当这伙人继续对罗某实施抢劫时,黄某高声呼救。正在附近伏哨的金园派出所民警闻声赶到现场,在“洛城酒吧”保安员的大力协助下,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校(河南人)、付×(湖北人)、王×海(江西人),另一歹徒趁乱逃脱。

  经审,赵×校等3人初步交代了今年6月份以来伙同蒋×敏、杨×伟等人分分合合,在龙湖区珠池片区和金平区海滨路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

  民警抓获团伙成员蒋×敏、胡×军。在某溜冰城抓获杨×伟等4人。在一溜冰场门口抓获李×勇。在一网吧抓获朱×雄等4人。在一出租屋抓获黄×财、陈×锋。至此,金园派出所民警连续作战32天,共缴获赃物摩托车4辆、手机10部、史泰龙刀1把、被抢事主身份证6张、银行卡1张。这个犯罪团伙自今年以来在龙湖区及金平区的歧山、金湖、崎碌、金砂,濠江区的珠浦等地抢劫作案30余宗。

这个犯罪团伙年龄最小的16岁,最大的才18岁。他们来自河南、湖北、江西、安徽、贵州、广东饶平及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意识十分淡薄甚至是法盲,整天无业到处游荡,在溜冰场、网吧、迪吧结识并纠合成团,然后分分合合外出作案。每次作案时花二三元买一把水果刀作为工具威胁恐吓事主,若事主稍有反抗即对他乱拳殴打甚至捅上几刀,完全不计较后果。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4]:少年接连纵火30起只因爱看救火   

16岁少年见消防车灭火很刺激,便放火烧了30多个草垛,希望能引来消防车灭火。为避免村民自救,他还用稻草拴住了村民的大门。近日,涉嫌连续纵火30起的少年吕某被溧阳警方刑事拘留,至此,困扰溧阳竹箦警方大半年的系列纵火案终于告破。

  自去年年底以来,溧阳市竹箦镇棠荫村经常发生农户家的草垛被人故意纵火烧掉,有的农户家连续被烧了4次。由于发现及时,均没有造成屋毁人亡的重大后果。但由于草垛一般都靠墙堆放,着火后容易对住宅和人造成威胁,很多村民开始防备,甚至在床前放了水桶随时准备救火。

  当地警方判断此类案件极可能是同一人所为,于是在棠荫村周边加强布控和治安巡逻,纵火人一时间开始收敛了行为。然而在七月底的一起纵火案中,纵火人变本加厉,居然把受害农户家的门用稻草拴了起来,以阻止房屋主人出来救火。

  就在溧阳警方加强布控时,84日晚10时许,一个黑影鬼鬼祟祟地来到溧阳市竹箦镇棠荫村的一家农户住宅前,从口袋里掏出打火机将靠墙堆放的稻草垛点燃,见火势旺起来后,黑影立即开溜。谁知刚跑出几步,就被竹箦派出所巡逻人员一举擒获。

经审查,该嫌疑人吕某是溧阳竹箦本地人,才16岁,小学文化。而他纵火的动机很奇怪,只是曾看见过该镇一户人家着火,消防车开来把火灭了,他觉得看着火和救火很好玩很刺激,于是从去年年底以来,在棠荫村等地陆续纵火30起,烧了36个草垛。

 

[案例5]:杭州5名花季少年杀人分尸获刑

    杭州5名平均年龄仅18岁的少男少女却因“口角之争”,将一名17岁少女杀害并分尸。82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2人被判死刑,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

  据了解,杭州人陈洁因怀疑相识的陈红在背后说其坏话后发生口角,“理论”中陈洁动手殴打陈红,致使陈红受伤,头部还缝了5针。后因陈红报案,陈洁被警方治安处罚,罚款150元。

  此事埋下了祸根,陈洁一直怀恨在心。今年217日晚上,陈洁约集曹俊玲、张静平、华丹丹、王红强等4名朋友,将陈红骗至钱塘江边,轮流对其殴打。随后因怕陈红报警,5人将陈红带到华丹丹家,先后轮流采用水淹、捂嘴、枕头蒙头、掐颈、塑料袋套头、腰带围巾勒颈等手段致陈红机械性窒息死亡。

  陈红死后,5人商议进行毁尸灭迹。陈洁、王红强分别用杀猪刀、钢锯进行分尸并分装在三只编织袋内。次日凌晨及晚上,王红强和陈洁分两次将装有陈红尸块的编织袋分别抛在钱塘江内及附近一垃圾场中。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由陈洁引起,且杀害陈红的犯意也是陈洁提出,其余4人曾对杀害陈红的犯意提出过异议并对陈洁作过劝解,但最后还是在“今天不是她死,就是我们死”的思想作用下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杀害陈红的犯罪行为。

  令警方震惊的是,他们确定并最终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后,发现凶手都是“花季少年”,41男中,年龄最大的未满19周岁,最小的未满16周岁。在这些人中,1名高三在读,2名高二辍学,1名初中辍学,1名初中毕业,其中3名来自单亲家庭。同时,此案在审讯过程中,陈洁还交代了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警方认为,这些孩子缺乏家庭监管,是造成他们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据了解,217日晚上,陈洁等5人在华丹丹家杀害陈红并分尸时,华丹丹的父亲听到楼上响动很大,却没有过问,还以为他们在搬家。

 

[案例6]:高中生怀疑女友被骂邀人群殴致一人重伤

     因怀疑对方辱骂自己女友,高中在校生小唐就邀来几个同学将人狠揍一顿,可没成想对方也不是省油的灯,被打者找来初中同学躲在校门外,对参与殴打自己的几个人进行报复,结果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0051210日下午,合肥市某中学学生唐某因怀疑其同学汪某辱骂了自己女友,便伙同同学夏某等人殴打了汪某。事后,汪某越想越觉得不忿,遂找到几个初中同学葛某和仇某,并请二人多带些人到学校找唐某等人报复。

  20051216日下午放学后,葛某及其邀约的一伙人赶到唐某所在学校与汪某会合。在汪的带领下,他们进入校内,指认了要报复的唐某、夏某等人。为避免被学校老师看到,汪某等人商量决定把要报复的学生带至学校对面的巷子内再进行殴打。1730分许,唐某、夏某等数十名学生从校内出来,葛邀请来的陈某、张某一伙人将夏某等人强行带至学校对面,而不明情况的陶某也随同学一起前去。在巷口,葛某和陈某伙同他人对几个学生一顿拳打脚踢,陈某更是持砖块砸向陶某的左头部,其他人也都纷纷动手,将陶某、夏某等多人打伤。学校相关人员闻讯后立即报警,才最终制止这场斗殴事件。经医院鉴定,被害人陶某头部伤属重伤,夏某头部属轻微伤。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校生汪某、葛某以及邀请来的陈某、张某等四人邀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致使他人重伤、轻伤,后果严重,属于故意伤害罪。

 

[案例7]:流浪少年抢劫果腹

  8岁就开始流浪生涯,又因无法果腹而实施抢劫。19日,一位身世令人同情的流浪少年因犯抢劫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吴家8岁时即离家出走,开始到处流浪,平日靠打零工和捡食为生。今年223日晚上,吴家抢劫了一名走在路上的女子,劫得价值600多元的手机一部。

事后,逃跑中的吴家被公安人员抓获。吴家自述,萌生抢劫念头的原因是因为找不到零工,又捡不到食物。审判时,法院考虑吴家未满18周岁,又系初次犯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8]:徐州:三少年盗窃水泵被四男子发现遭敲诈

  3个少年将身上的钱花光后,想方设法去找钱继续上网、吃喝,到一家废弃的工厂盗窃水泵时,被4名男子看到。4人以此对他们进行敲诈:要每人拿1000元。就在这4个人忙于跟着3个少年挨家挨户地拿钱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个正着,而盗窃水泵的3个少年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818日凌晨零时许,16岁的孙某和两个伙伴花光了身上的所有钱后,从淮海广场附近的一家网吧里出来。他们商量到哪里搞点东西卖了换钱。一个多小时后,3个人游荡到鼓楼区殷庄路附近的一家废弃厂子前,翻墙进入了厂区,然后又进入车间,找遍了整个车间,“收获”了一台小型水泵。他们将水泵从车间的窗户直接扔到院墙外后,从原路翻墙回到厂区外面。

  就在孙某等3人盘算着怎样处理水泵时,他们的翻墙行为被停在厂区外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上的4双眼睛盯上。车上的一个青年悄悄地来到孙某等人的身边,厉声喝问:“半夜三更的,你们在这干什么?”孙某等三人惊恐万分,但他们并没承认自己是在偷盗,只是说在这里玩的。那个男子在附近找了一会后,发现了孙某等人藏在草丛中的水泵。

  看到水泵,该男子仿佛明白了什么,他随即向汽车方向挥了挥手,汽车里迅即又钻出来3个人。4个人围上来,二话没说,对着孙某等人就是一顿打骂。其中一个人拿出刀子威胁道:“不老实,就将他们送到派出所!”3个少年顿时被眼前的阵势吓住了。这时,对方开出了条件:不到派出所也可以,但是必须通知家长,每人拿出1000元钱来将事情摆平。随后,他们索要了3个少年的家庭电话。

  四男子知道其中一个少年的爸爸在某大学工作后,便带着3个少年来到南郊这所大学。半夜三更的,他们没能进入校区。跑了大半个城区一无所获,这让4名男子恼羞成怒,又一次狠狠地将3名少年打了一顿。被打急了,家住九里山附近的孙某称,可以到他家碰碰运气。4名男子又驱车来到孙某家,但其父母都不在家,只有姐姐在,家里也没有那么多钱。万般无奈之下,孙某又想到了住在乡下的奶奶。于是,这4人中的3人跟着孙某到奶奶家取钱,另外一人在孙某家中看着孙某的另外两个同伴。

18日凌晨5时许,孙某带着3人顺利地在其奶奶家拿到了500元钱,随后返回九里山。就在此时,孙某的姐姐也打通了其父亲的电话,孙某的父亲感觉到这事有些蹊跷,就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到孙某家中,将留守的那名男子当场抓获。不久,又将另外3人堵了个正着。据朱庄派出所民警介绍,涉嫌敲诈的4人中有一个尚未成年,警方将会酌情处理,其他3人由于涉嫌敲诈勒索都将被拘留。而涉嫌偷盗的3名少年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9]:永州新田县:少年抢劫团伙1个多月制造11起劫车伤人案

    永州新田县警方18日成功捣毁一个"盗抢"摩托车的特大流窜犯罪团伙,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该盗抢团伙中年纪最大的22岁,最小的仅有16岁。他们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先后流窜数县制造了11起劫车伤人案,共盗抢摩托车35台,涉案价值达10余万元。

  810日晚930分,上县城办完户口的陈先生喜滋滋地驾着摩托车返回石羊镇自己家,当车行至新嘉公路龙脉塘路段时,突然一辆摩托车从后面将他连人带车撞到在地,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只见两名年轻男子手持两把寒光闪闪约一尺来长的大砍刀,目露凶光疾步向自己走来。陈先生心里一"咯噔":遇上打劫的了!也顾不上被摔得浑身青紫,忙一骨碌爬起来就跑,这时一名持刀男子迅速骑上陈先生的摩托车走了,另一名持刀男子则骑上同伴的摩托车向自己追来,陈先生没命地跑出100米,终于看见迎面驶来三台摩托车,犹如抓住一根救命稻草,忙拦下一辆报了警,这时劫匪早已逃之夭夭。

  经过新圩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一整夜的勘察,最后确定有9名嫌疑人。他们平均年龄不足19岁,最大的22岁,最小的刚满16周岁。新田县公安局迅速组织刑警大队、新圩派出所民警成立"810"抢劫案专案组,由副局长骆海兵挂帅指挥,限期月内破案。案发后,专案组及时采取了围追堵截,拉网式大清查,巡逻布控等有效的侦查措施,但是没有获得预期效果。

  816日,骆海兵副局长率刑警赴新圩派出所安排部署侦破工作,下午4时许在返回县城途经新圩镇社湾村路段时,对面山坡上停放着的一台无牌照摩托车和蹲在地上窃窃私语的四名年青男子引起了刑警们的注意。刑警们上前盘查时四人神色慌张,支支吾吾说他们是从嘉禾县到新田县来玩的,出于职业的敏感,骆海兵副局长当机立断将四人带回审查。在5个多小时斗智斗勇的较量后,四名男子终于缴械投降,承认了这次来新田县是来偷车的,但是还未来得及实施便被刑警慧眼识破。同时,他们还交待了部分盗抢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及另几名同伙的情况。817日凌晨5时许,刑警们赴嘉禾县在"天穴"旅社将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胡国平、李小华、李林一举擒获。18日,刑警们再赴嘉禾县布控将另两名同伙抓捕归案。经突审,胡国平等人交待了今年7月份以来,先后流窜数县持械拦路抢劫作案11起,抢得摩托车11台、手机6台、现金数千元,打伤6人及盗窃摩托车24台的犯罪事实。

这个盗抢团伙共有成员10余人,均系嘉禾县人,团伙成员中胡井平和李石次原来学过修理摩托车,对摩托车的构造了如指掌,偷车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因嫌修车赃、累、来钱慢,胡井平开始走上了偷车这条"捷径" 几分钟盗走一台摩托车,转手就能赚好几百元,来钱太容易了,胡井平很快便迷上了这一行。开始是"单干",后来遇上邓乐明、李林等人,他人生的"潘多拉魔盒"就此打开。盗窃和抢劫摩托车成了他生活中最大的乐趣,渐渐地他与一帮臭味相投的"哥们"越走越近,却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这个团伙中最有威信的还是绰号为"天才"的邓乐明,他现在已是"二进宫",早在2000年他就因为抢劫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的他便与胡井平等人打得火热,他们盗窃摩托车的足迹遍布宁远、蓝山、桂阳、新田等县。后来上网认识李小军等人,他们便一拍即合干起了抢劫摩托车的勾当。他认为这样更过瘾,更刺激,来钱多,除了抢劫摩托车外,车主身上的手机、现金等物品往往也被他们洗劫一空。盗抢得来的赃款往往在几天之内就被他们用于吃喝玩乐而挥霍一空。

 

[案例10]:少年砸坏“告密”摄像头被刑拘

因电子监控摄像头将一少年贪玩的事记录下来,其家长通过摄像头的“告密”责骂了儿子一顿,于是该少年迁怒于摄像头,将它砸毁并扔到泥坑中。19日,该少年被顺义警方刑事拘留。警方称,18日,他们接到市民王某的报案,称石家营村的一处摄像头被破坏,价值5000余元。顺义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民警在现场提取到一枚指纹。并证实该指纹属于该村少年石某。石某被传唤后,向警方承认了摄像头是其砸坏的。石某认为“要不是摄像头,父母就不会知道自己贪玩的事了。”遂于18日凌晨将摄像头砸坏,并丢弃在附近的泥坑中。

 

[案例11]:哈尔滨市首例利用未成年人盗窃民航旅客财物案件宣判

    去年11,民航黑龙江机场公安局相继接到旅客相似的报案,均称在太平国际机场乘坐民航班车到达市内后,发现放在班车行李舱内的行李箱被撬盗,里面财物丢失。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侦查。去年111422时许,在太平国际机场一名年轻男子手持民航班车票,拉着一个拉杆箱,欲将其放入班车行李舱。侦查员发现此箱比较沉重,便询问箱中是什么物品,该男子称箱中为书籍,当被要求开箱检查时,该男子丢下拉杆箱转身就跑,侦查员立即追赶并将其制服。当侦查员打开拉杆箱时,发现箱中蜷缩着一名约10岁的男孩。

经讯问,年轻男子姓赖,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他利用孩子身体瘦小的特点,将其放入拉杆箱,再装入民航班车行李舱,当班车开动后,便用手机指挥孩子钻出箱盗窃旅客财物,然后再指挥孩子钻回箱中,到达市内后再取回拉杆箱及盗得的财物。据赖某交代,此团伙共有9名成员(包括两名未成年人),专门来哈机场利用此手段进行盗窃。

专案组随即对团伙窝点进行搜查,并将团伙成员林某、王某抓获,其他成员被通缉。专案组追回赃款8500元,数码摄像机一部,中华香烟一条,其余赃款赃物已被团伙成员挥霍。近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宣判:林某、赖某、王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6个月、4年和2年,并处以罚款。三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案例12]: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案

【案情简介】案件一: 20023月,温州市一位年仅9岁的女孩遭受虐待的悲惨经历引起了当地市民乃至全国民众的极大愤慨。 321,在哭泣声中,小丹开始讲述自己遭受亲生父母虐待的悲惨经历:“爸爸时常用烟蒂烫我的大腿,妈妈更坏,竟用火烧红的菜刀烫我的屁股……求求你们救救我,千万不要送我回家,不然他们会杀了我的。前几天,他们吵完架后,妈妈就将我手脚捆绑起来,用抹布塞住我的嘴,再把用火烧红地菜刀放到我的屁股上烫,无论我怎么求饶,妈妈还不放过我。”据温州市瓯海娄桥派出所民警调查,小丹是附近陈庄村的农家小孩,今年仅9岁,在家经常受父母的虐待,身体上到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都是拧伤、烫伤的痕迹,更让人触目的是她的臀部被烫伤后,已开始化脓了,裤子都粘在了伤口上。除此之外,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到棚屋里,不给她吃饭。

案件二:据《北京晚报》报道:200249,大连市大孤山派出所接到一名11岁女孩小丽的报案,小丽称自己被狠心的父亲虐待两年之久。小丽于2000年带着上学的梦想被父亲王洪杰从河南接到大连,不但没有走进校门,反而惨遭父亲长达两年之久的虐待。父亲对她用开水烫、锥子扎、钳子夹、斧子砍。49,小丽在父亲又一次痛打她之后,忍无可忍,跑到了派出所。记者发现,小丽嘴里有几颗牙齿只有半截,胳膊肘上大片血泡,左手腕已经变形,腕骨高高的翘着,皮肤的颜色呈青紫色,在小腿和臀部有多处结痂,脚趾红肿,指甲发黑,额头和脸部也有多处红肿,这些都是被王洪杰虐待的结果。案发后,大连开发区法院以对王洪杰执行暂拘。412律师代理小丽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分析】 读了以上三名未成年人被父母长期虐待而健康乃至生命都无法保障的案件报道,作为一名职业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士和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人员,在愤怒之余,我想就以上案件的处理谈几点看法和建议,希望整个社会能够真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这些孩子健康成长。

    一、 小丹的父母与小丽的父亲已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虐待是家庭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监护责任的恶劣表现。虐待主要表现为各种精神折磨和肉体的摧残,并且是一贯经常性的行为。例如:经常性的打骂、恐吓、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活动自由、患病不予治疗、凌辱人格。虐待行为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明确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并对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有虐待行为的,法院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情节恶劣是界定是否构成虐待罪的主要界限,所谓情节恶劣一般认为,虐待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凶残;因虐待引起伤残或死亡的;虐待年老、年幼、患病或残废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长期虐待而屡教不改的。在第一起案件中,9岁的小丹经常受到父母的虐待,身体上到处是伤疤,尤其在她的大腿上,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肌肤,满眼都是拧伤、烫伤的痕迹,其父亲经常用烟蒂烫她,母亲竟用火烧红的菜刀烫她,除此之外,小丹还经常被父母掴耳光、拧大腿,有时候还被关到棚屋里,不让吃饭。在第二起案件中,父亲王洪杰残忍虐待11岁的小丽长达两年之久,对她用开水烫、锥子扎、钳子夹、斧子砍,造成小丽身体上多处伤痕,可以说,这两起案件情节非常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我认为小丹的父母与小丽的父亲已构成虐待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小丹和小丽应当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如果被虐待构成重伤、死亡则属于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重伤、死亡,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纠”。

  上述案件中,公安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应该立即立案并进行侦查,对小丹和小丽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属于重伤,由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如果没有构成重伤,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被害人到法院直接起诉才能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小丹、小丽的这种情况,显然她们自己无法提起刑事诉讼,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而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像小丹、小丽这样的案件,侵犯她们合法权益的正是她们的父母,他们的父母又怎么可能代理被虐待的子女去起诉自己呢?为了帮助这样的被害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即人民检察院和小丹、小丽的近亲属也可以代表小丹、小丽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面对父母的虐待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受到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虐待,我们建议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告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如果自己被打伤或被打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要负法律责任;2、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此置若罔闻,可以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自己的虐待行为告诉其他近亲属,如爷爷、奶奶或者叔叔、舅舅、姨、姑等,由他们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劝阻、说服;3、未成年被害人还可以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告诉老师或学校,由老师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劝阻、教育;也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劝阻、调解;4、在虐待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紧急采取措施制止危害行为并对加害人进行处罚或制裁;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并且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6、虐待情节严重的,未成年被害人可以主动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7、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强制或威吓无法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四、对案件的建议和思考

  在我国父母虐待子女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很大范围内存在,父母虐待子女,构成犯罪时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时怎么办?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尽监护职责时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那么这个孩子由谁监护?目前,我国司法部门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维护这些孩子的权利,因为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他们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这些孩子可能就无处栖身了。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像小丹、小丽这样的情况,依法剥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由国家来监护。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但是在我国,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父母以怎样的方式或者内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只有像小丹、小丽这种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以关注。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北京的王闯案件是这样,天安门自焚的刘思影案件是这样,今天小丹、小丽的案件同样是这样。所以我们再次呼吁,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

  此外,为了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在立法中,应当明确不但未成年人本人有权提起涉及他们权利的诉讼,而且在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亲属、所在地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代表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起诉父母。

 

[案例13]:小学男生因一句脏话被三少年殴打致死

深度提示  ●惨剧发生在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在该村的民办学校——红星学校门口,只因一句脏话,3个少年将该校的一名三年级小学生殴打致死。 ●警方证实,3个打人者没有使用凶器。死者家属发现,孩子身上无明显外伤,但生殖器官已被踢破。律师认为,由于发生在校外,学校并不担责。 ●目前,3个打人者中,两个未满14岁的男孩被释放回家,另外一名近17岁的男孩被刑事拘留。死者家属表示将追究刑事责任。

78中午12点多,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村民高先生气喘吁吁地敲开已经40岁的高志会的家门:“大哥,你家小东被人打了!现在就躺在校门口的土坡上呢!”话音刚落,高志会的妻子扔下抹布,拔腿便往外跑,而此时,小东——高志会两口子的独生子已经死在了自己学校的门外。小东今年15岁,半年前刚随父母从河南邓州的老家来京上学,被打前在红星学校(小学)读三年级。小东的父亲说,军营村里有几个问题少年总是惹是生非,平时他常提醒小东要离他们远一点。然而,小东正是因为和这样的3个男孩发生口角,才惹来了杀身之祸。

红星学校位于军营村的南部,这是一所类似于四合院式的建筑,6个年级加上学前班和教师办公室分布在东、西、北三侧,立在大门后面的影壁上还贴着“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条幅。学校正门前是一处开阔的土坡,前天中午,惨剧就发生在这片土坡上。记者昨日中午到现场时,现场打斗的痕迹已经被雨水冲刷得一干二净,只有十来个小孩子蹲在地上在弹石子、打弹弓。

除了两名已经被警察带走做笔录的目击者外,一名姓李的村民也称看到了事情的经过。“中午12点刚过,我端着饭碗刚走出门口,看见小东正推着自行车站在路边,一个男孩站在他前面,手握着小东的车把手,另外两个男孩也站在他的面前。”李先生说,小东长得要比3个男孩都结实,但是对骂了没有几句就不说话了。

随后,3个男孩不由分说拽开小东的自行车,冲上去就开始拳打脚踢,边打边骂:“你丫牛×,再给我还嘴!”此时,很多午休的村民听到叫骂声后都从家里出来了。“他们看了一眼就又进屋了,都以为这种半大孩子打架是小事,谁也没想到会闹出人命来”。另一位村民杨先生说,“斗殴大概持续了5分钟,而小东在整个被打过程中都没力气还手,那几个男孩先是打他脸,随后就踢他的腿和肚子,最后看小东躺在地上不起来了才离开。”

随后,红星学校的老师和校长闻讯赶了出来,看到小东已经失去知觉后,便急忙拨了120110,差不多10分钟以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而此时小东已经没有气息了。

小东的母亲跑到现场时,急救人员和民警已经围在了尸体旁,周围站满了围观的村民。“让我去看尸体的时候我简直不敢相信,20分钟以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转眼就躺在地上了!”小东的母亲说,她被人搀扶着走到儿子身体旁发现,儿子身上并没有出血的迹象,本想问是不是真的死了,可是话到嘴边却怎么也说不出来。

“我当时根本不相信,连哭都哭不出声来了。”小东母亲说着,眼泪哗哗地开始往下掉,“没有容我多看一眼,急救人员便把小东抬上了急救车,我上了救护车后,大夫为了安慰我,让我喊儿子的名字,试试能不能喊回来,我喊了好几遍,儿子没有一点反应。”

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向记者证实,家属赶到现场时看到,小东身体没有明显的外伤,当时都怀疑不是被打死的。由于从外表判断不出致命伤的位置,最后只得由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昨天中午,警方安排小东的家属去太平间看小东最后一眼。

“中午我们去看尸体时发现,孩子的后脑和颈椎部位有淤血,生殖器官也被踢破了,法医现在只是怀疑这两处伤有致命的可能,但是结果还要等到尸检之后。”昨晚9点,记者电话联系死者家属时,他们尚未接到尸检报告。

一句脏话引来杀身之祸    记者在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处了解到,小东是弟弟家里的独子,由于老实懂事,亲戚们都把他当做宝贝。小东的母亲说,由于自己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孩子从小就没有人管,因此上学很晚。“他前年才开始上小学,上了两年后,我和他爸觉得不能再让孩子长期脱离父母,所以今年过年后特意把他带到北京,到红星学校上学。” 昨天下午,小东的伯父高志国家里坐了十余名亲友,小东的母亲坐在蜂窝煤前的一张小板凳上,哭着对记者说:“昨天是他最后一天考试,本来今天就可以放暑假回家了,哪想到孩子就……” 小东的母亲说,事发当天中午小东回家吃饭,因嫌母亲做的饭不够可口,于是提出想吃饺子,母亲也觉得儿子考试很辛苦,就给了小东5元钱,“犒劳犒劳儿子”。 “我还告诉他,家离学校这么近,即使出去吃饭也不用骑车,可是他偏不听。”15分钟后,小东骑车回到家,把吃饭剩下的15毛钱交给妈妈后便骑车去了学校。事后,知情人对她说,小东骑车到学校门口时发现脚蹬子坏了,于是推车调头准备修理,可是刚推了没多, 远就发现走在前面的3个男孩挡住了自己的路。“他和那3个男孩都不认识,嫌他们走得慢,于是要求对方让开道路,可是3个男孩拒绝让路。”于是,小东就张口骂了一句脏话,3个男孩马上围了上来要求小东道歉,可是小东没有照做,而这样的举动激怒了3个男孩,直接导致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骂人是他不对,但是不管他骂的什么,也不能往死里打啊,他还只是个孩子,怎么这么忍心下手啊!”小东的父亲坐在妻子旁边,一边安慰着悲恸欲绝的妻子,一边哽咽着对记者说。

3个打人者两人也是小学生   记者随后从多名军营村村民处了解到,3个打人致死的男孩是村内另一家私人小学——育英小学的学生。记者在村内看到,育英小学离红星学校不到200米,校舍同样是由两排平房组成。

校长席女士向记者证实,3名伤人者中,只有两名是该校的学生。“其中一个姓李,另外一个姓杨。”她向记者介绍,小李在育英小学已经读了3年书,今年已经毕业,而另一名学生小杨还在校内读5年级。“打人的第三个男孩,警察说是一名十六七岁的小混混,但是不知道这名男孩的身份。”席校长说。

席校长还告诉记者,打人的李同学是一名调皮捣蛋的学生,连家长的话他都不听。她说,小李的老家在河北,四年级的时候转入育英小学,和小杨的关系一直不错。

“我根本无法想象他会做出这么大的事来,他看上去瘦小枯干的,就像个小不点!”席校长说,她眼中的小李和小杨并不算坏孩子,“他们都很聪明,对老师也很懂礼貌,小李平时非常大方,在校内还有不少好哥们”。

“校外发生的事我们不负责”

校长熊女士向记者证实,小东的确是红星学校三年级的学生,今年春节后刚刚转学进来。她告诉记者,学校共有200多名学生,设有6个年级,共8个班,小东所在的班级一共有40多名学生。

她同时对记者说,由于事发地点在校门外面,并且不是在上课时间,所以学校没有义务负责任。在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当记者问为何学校没有安保人员时,熊校长只说:“村里的私人学校都是如此。”

 据小东的班主任顾老师说,小东平时性格比较内向,不是惹是生非的孩子,“虽然成绩不好,但是很老实,也很懂事”。小东的叔叔也对记者说:“小东很懂事,我们的很多亲戚都在附近做生意,他每天放学只要有时间,就会到亲戚经营的瓜果蔬菜摊去帮忙打理生意。”

记者向熊校长询问孩子是否在校内上了保险,熊校长犹豫了片刻告诉记者:“校内的学生都是打工子弟,每个学期300元钱的学杂费都很难收齐,要是再让交保险,谁还愿意在这儿上学啊!”

 一男孩被刑拘两男孩被释放   警察证实凶手未持凶器

记者赶到顺义区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空港刑侦队。据办案的警察证实,打斗的确是因为死者推自行车被挡后骂人引起的;同时警察告诉记者,3名男孩在殴打时并没有拿任何凶器。由于其中两名男孩未满14岁,因此已经被释放回家。“因为不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我们也只能依法办事,另外一名近17岁的男孩已经被刑事拘留。”

家属欲追究凶手刑责

小东的父亲高志会说,目前先要把孩子的死因查清楚,料理完孩子的后事以后,一定要给儿子讨个公道。“我的孩子根本不认识他们,为什么会打起来?到底是哪处的伤要了我儿子的命?我现在就想查清楚这些。”

孩子的其他几名亲属也向记者表示,料理完孩子的后事,将要追究3名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我们还要索赔,不能让他们这么胡作非为!”高志国说。

  律师认为校园外发案学校无责

  教育专家、律师王杰君告诉记者,从整个事件看,发生地点是在校外,学校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如果是在学校内发生这样的事件,学校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他还表示,并没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设立保安。

王杰君还表示,“红星学校能接受15岁的孩子上小学,这已经是对社会有贡献了”。

17岁杀人最高可判无期

王杰君告诉记者,事情属于恶性刑事案件,《刑法》17条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 、抢劫等,属于恶性刑事案件,最高将判死刑。

他表示,如果是17岁的学生给死者致命一击的话,那可能要判到无期,最少起刑点也将到10年。对于满14-16周岁的学生,按照《刑法》1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受害方家长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者家长(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

考虑到双方都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他建议双方家长:“加害者家长可以向顺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律师为其辩护;受害方家长在需要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也可提请法律援助。”

 

[案例14]:两少年为姐姐家庭幸福杀害其继子

    626,湖北省荆门中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吃惊的是,这起有计划、手段残忍的杀人案,凶手竟是两个不满18岁的少年。作案的动机也简单,仅仅是为了姐姐“家庭幸福”。据了解,王某的姐姐于2003年同鲁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此前,鲁某同前妻生有一子军军(化名),随鲁某生活。见鲁某与姐姐争吵不休,王某认为侄儿军军不该存在,并产生了杀死军军的念头。20055月,王某找到熊某,让其帮助除掉13岁的军军。两人先弄来大量安眠药,准备药死军军,因觉得安眠药太苦而放弃。当年715日晚,王、熊二人将军军骗上面包车,王某将车开到事先选定的石料场,二人用绳索将军军勒死。

法院认为,王某、熊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二人均不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王、熊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15]为给女同学表“心意” 南昌一莽撞少年校园抢劫

     为向心仪的女生表达爱慕之心,在她过生日的当天好好庆祝一番,莽撞男生竟然邀集几名同学向行人抢劫。昨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这几名“多情”的抢劫犯批准逮捕。

     现年17岁的饶某是南昌市清华泰豪职业学院的学生。200412月份,饶某得知心仪已久的女同学罗某将在1210过生日,便想为其庆祝一番,却苦于没钱。于是莽撞的饶某想到了抢劫。124中午,饶某邀集同学彭某、洪某等人在学校操场附近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学生李某拦住,对其进行殴打并实施抢劫。这时李某的两个同学上前阻止,也同样遭到饶某等人的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李某及两个同学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乙级。

 

[案例16]17"大姐大"腿上绑着刀 领导16人专偷电动车

    17岁的李青骗父母说自己在手机店打工,实际上是跟着男友杨木以盗窃电动车为生。在杨木因涉嫌盗窃被抓后,李青腿绑着长刀,震慑住了杨木的原手下们,成了“大姐大”。截至昨日,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四中队已抓住该团伙16名盗车嫌疑人,追回电动车12辆。

偷车小孩说出团伙“大姐大”1292时许,金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四中队6名民警在二十里铺蹲点时,见410岁左右的小孩推着两辆电动车正走,形迹可疑。民警上前盘问时,4个小孩看到民警,扔掉电动车就四散跑开。但不到两分钟,他们就被民警抓住。经调查,4名小孩中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9岁,家都住在北环以外的郊区,父母已离异,对他们放任自流。

王华等4名小孩先是称电动车是自己的,只因在网吧上网时钥匙丢了,只好推着车回家。经过民警耐心的劝说,9岁的乐乐首先道出了实情:电动车是他们刚刚从一个网吧门口偷的,准备交给“大姐大”后,每人可以分得2050元的“提成”,“不给她不行,她会拔出绑在腿上的刀宰了我们”。 随后,民警根据几个孩子提供的情况,赶到陈寨“大姐大”的家。“大姐大”见到民警,弯下腰正准备从腿上拔刀,被民警扭住双手,将她摁倒。

出手阔气引来众多“手下”    经民警调查,“大姐大”叫李青,今年17岁,是古荥镇人。据李青介绍,她的家庭并不富裕,她读书全靠哥哥在外打工供养。200311月,她哥哥因车祸去世。随后,李青就辍学到市区一手机店打工。不到两个月,她结识了21岁的杨木。李青想过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于是明知道杨木是混社会的,但仍与他同居了。随后,李青加入了杨木做头头的盗车团伙。但是,杨木每次都只带李青到盗车现场,但绝不让她“动手”。很快,李青耳闻目染,学会了杨木操纵盗车团伙的手段。

200412月上旬,杨木因涉嫌盗窃电动车被抓,但这并没有敲醒李青,“我给父母说我在郑州打工,就这样回去多没脸面呀”。于是,失去生活来源的李青,在腿上绑上长约20厘米的尖刀,找到杨木原来的“手下”王华等人,厉声地问:“你们大哥把事儿都揽下来了,你们看怎么办吧!”据王华等人供述,当时他们很犹豫,但李青一看他们犹豫了,就提右裤腿露出了长刀,于是,大家就决定跟她,并称李青为“大姐大”,一切听她的安排。

据王华等人供述,后来他们多次在“大姐大”的指使下去盗窃电动车,每次得手都会分到20~40元。“杨木在的时候给我们也就10元,‘大姐大’出手阔气多了。”就这样,李青的名气很快在杨木原来的“手下”圈子里传开了,很多人跑来“归顺”到李青手下,到今年129日李青被抓时,她也不清楚自己有多少“手下”。追回12辆车等人认领

根据李青提供的线索,民警对其“手下”展开了抓捕。截至昨日10时,又抓获1220岁左右的年轻人。综合这16人的供述,他们自去年1219日起,共作案三四十起,偷窃电动车50多辆。目前,警方已将价值4000多元的12辆电动车追回。

据民警介绍,他们偷窃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中州乐园、科技市场、陈寨花卉市场等人群比较集中的地方,失主不愿或忘了给电动车上锁。二是夜晚在网吧门口,用T形锥撬锁偷窃。三是利用一些单位、家属院对未成年人放松的情况,以找人为借口进入,用T形锥撬锁偷窃。

目前,民警已对4名小孩进行批评教育,由其父母领回,李青和12名成年人已被刑拘。警方将继续抓捕该盗车团伙的其他成员。(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案例17]:天才少年16岁大学毕业 工作后盗窃公司财产

    庭审侧记   小龙(化名)曾经是父母的骄傲。他4岁读书,14岁上大学,未满17岁就只身闯荡大上海。爱好电脑的小龙还如愿进入了某计算机网络公司工作。然而,这个“神童”却利用在公司值夜班,多次盗窃服务器配件,价值7万余元。今天上午,普陀区检察院将小龙以职务侵占罪送上法庭。

天资聪慧   小龙出生在一个知识分子的家庭,父亲是当地医院的药剂师,母亲是小学教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加之父母严格的教育,使得他的起步比同龄孩子要早得多。4岁,一个懵懂无知的年龄。许多这个年龄的孩子甚至不知道上学是什么,就连去幼儿园都要家长连哄带骗的。小龙却在课堂里如鱼得水,慢慢地超过了同级的学生。仅用4年,他就读完了小学课程。14岁那年,他顺利地考入当地大学就读。20036月,未满17岁的小龙大学毕业后只身一人来上海闯荡。

误入歧途   20031122日,小龙从原先的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跳槽至一家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部网络维护工程师,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等工作。对于爱好电脑的小龙而言,这份有机会接触一流电脑配件的工作让他兴奋不已。去年2月的一天,又轮到小龙一人值夜班。眼见周围无人,想着唾手可得的配件,他偷拿了库房的钥匙,从中窃得零散的电脑配件,价值数万元。他将其中的2套主板交给朋友测试,并通过朋友上网卖掉。没过几天,小龙再起贪心,将放置在监控室内的电脑配件占为己有。短短几十天里,小龙共窃得7万余元的服务器配件,并将部分出售。

  投案自首   很快,小龙任职的公司就发现库房的配件缺少了。公司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小龙有犯罪嫌疑。而另一方面,小龙在实施数次盗窃后,开始感到后怕,很快他选择了投案自首。 去年39日下午,小龙在首席运营官的陪同下,跨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

  突然失踪    鉴于小龙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作案时未成年,且有投案自首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分别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当案件移送法院之后,承办人突然失去了小龙的下落。 原来,小龙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做生意不顺,将向亲戚借来的钱全部赔光,他觉得无脸见亲戚,便躲在外面,不敢回家。然而躲终究解决不了问题,想到自己还有案在身,小龙打电话向老家的母亲求救。接到儿子电话后,母亲连夜买了火车票赶到上海,并陪同小龙走进了公安机关的大门。

 

[案例18]:女大学生盗窃被公诉 因虚荣心犯罪令人忧

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小叶(化名)因涉嫌盗窃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据了解,朝检女子审控组自成立到现在,共受理了女性犯罪案件36件,其中以盗窃案所占比例最大,共计14件;而令人诧异的是,这14起盗窃案中竟有7件是北京在校大学生所为。

929,小叶的手机丢了,同学的漠不关心深深地刺痛了她。报复念头再也挥之不去。一时凑不齐钱买新手机的她开始打起了歪主意。在不到15天的时间里,小叶盗得同学手机1部、随身听4个,变卖现金2000余元,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愿望”。

朝阳检察院检察官张冬青介绍说,她们的犯罪动机都特别简单,她们道德品质并不存在多大问题,把她们害到这一步的是糟糕的虚荣心。其中有多位大学生对张冬青说,看见同学们拥有时尚的服饰和流行的手机就眼馋,如果自己没有就觉得低人一等,缺乏自信心。这些20岁左右的大学生当中,罪行重的,已被判刑一年。罪行轻的,档案里也记下一笔,一辈子都得背着。

 

[案例19]:未成年人购买手机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正在念初三的赵莉莉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莉莉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莉莉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赵莉莉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将所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

 

 [案例20]: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10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10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5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7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例分析: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

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2707.59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

 

[案例21]:学生上课患急症 学校延误应担责

    董某夫妇之子小虎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去年711日上午第二节课时,小虎发病,出现精神不振、额头出汗等症状。任课老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小强(当时均11岁)送小虎回家。小刚、小强将小虎送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锁着,就将小虎放在大门口地上,返回学校。不久,邻居陶老太太发现小虎躺在门口,当即喊来同村郭某让其抱着小虎去本村的诊所看病,因未找到医生返回,途中碰到小虎爸爸董某,董某将儿子送到乡医院,此时已是中午。乡医院诊断小虎患病毒性脑炎。下午4时左右又转到漯河市某医院。三日后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小虎于当日死亡。诊断结论为小虎患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共花医疗费45915元。虽然保险公司已赔偿医疗费,但痛失爱子的董某妇夫认为如果学校尽到职责,不延误治疗,事情或许有所转机,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及死亡慰抚金等共计13783元。但校方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尽到了责任,小虎的死亡并不是学校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董某夫妇便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和监护的职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本案中,小虎在校期间患急症,任课老师没有及时把他送往医院或直接与其家长联系,延误治疗1小时之久,后治疗无效死亡。任课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学校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案例结论]

鉴于小虎的死因特殊,其死亡与学校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故判决学校赔偿二原告死亡慰抚金4000元。

 

[案例22]:为讨工钱实施偷窃 妙龄少女锒铛入狱

李丽和王芳是同班同学,她们来自冀北的边远山区。农村的孩子,尤其是女孩在父母的眼里,有没有文化一个样。小学四年级她们就相继辍学了。山区的生活是单调、闭塞的,她们不甘心象父辈那样,祖祖辈辈走不出大山,继续过那种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她们虽然没什么文化,但也有自己的梦,那是少女五彩斑斓的梦。她们渴望走出大山,看看外面的世界。不安分的她们终于盼到了机会。一个初春的早晨,她们结伴来到城市。几天里,她们四处奔波,终于找到一家私人洗衣店打工。洗衣店的活并不轻松,她们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累得腰酸腿疼,还要帮老板娘带孩子、做饭,稍有不如意,老板娘还要骂她们。老板怕她们逃跑,把她们的身份证也扣留了。几个月过去了也没有发给她们一分钱。农村长大的姑娘本来挺能吃苦的,可她们没有想到,这种打工妹的境遇竟是如此的不人道。自从进城后,李丽和王芳相继接到家里的来信,询问她们打工生活怎么样、老板待她们好不好,究竟挣到钱没有。姐妹俩欲哭无泪,欲说无言,她们不敢把自己真实的境遇告诉家人,她们不愿意家里人为她们担心。转眼快过年了,李丽和王芳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回家过年,却遭到老板的拒绝。自感上当受骗的姐妹俩非常气愤,便私下里商量对付老板的办法:硬向老板要钱吧,她们担心自己人小力弱,对付不了老板和老板娘;找人帮忙吧,她们又举目无亲;想要去告老板,又不知道到哪里去告。姐俩最后决定,用偷的办法对付黑心的老板。她们仔细留意老板的日常生活,留心观察老板放钱的习惯,终于摸清楚老板床下有个装钱的铁皮箱。要过春节了,生意人总有许多应酬,老板一家也不例外。一天晚上,老板一家人出去应酬,李丽和王芳设法来到了老板房间,偷走了老板的铁皮钱箱子。乘着夜色,她俩飞快地跑出来,来到一个路灯下想把箱子打开,把里边的钱拿出来分一分,无奈两人就是打不开钱箱子。就在她们手忙脚乱企图砸开箱子时,保安巡逻到此,见她们的行为可疑,便把她们带到附近的派出所。最后, 李丽和王芳以盗窃罪被判刑。

点评: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违法犯罪必受惩处。李丽和王芳还未脱掉童年的稚气,她们犯罪让人痛心。看到这个案例,善良的人们首先痛恨那些黑了心的、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个体老板,从心里同情李丽和王芳这两个天真、迷茫、涉世不深而又盲目追求幸福的小女孩。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它的功能就是惩治犯罪。

俄国诗人莱蒙托夫说过:“我可以一连 20次把自己的生命孤注一掷,但我绝不出卖自己的自由。” 李丽和王芳从打工的那一刻起,就失掉了人身的自由。为了取回她们应该得到的东西,她们采用了犯罪的方法。 青少年要自我防范,防微杜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明令禁止,这是从法律的高度在求广大青少年做到自我规范,避免犯罪

 

 

 [案例25]:那朵白色的罂粟   

    陈静的家在西北的一座城市, 父亲是工人,母亲是老师,姐姐大她4岁,姐妹俩聪明美丽,好学上进,一家人其乐融融。然而这一切都随着父亲下岗后染上赌博恶习而烟消云散。小陈静8岁那年,整日争吵不休的父母终于离婚,她跟随父亲,姐姐随母亲。父亲很快便再婚,婚后不久就到外地谋生。父亲一走,后妈就让小陈静睡客厅,不许她踏进房间,还常常打骂她。两年后,父亲再次离婚,不久又第三次结婚。第二个后妈虽不虐待她,但对陈静漠不关心。为了生计,父亲开了个手机店,终日无暇顾及女儿。缺少关爱的小陈静,渐渐和一群小混混泡在一起,学习成绩一落千丈。1995年,小陈静勉强升入母亲任教的初中,因为母女同校,小陈静的家庭情况很快传遍学校。同学们的歧视在小静伤痕累累的心灵上又撒了一把盐。第二年春,母亲与人, 再婚。婚礼这天,几名调皮的男生起哄:“陈静,你妈给你找了俩爸!”周围同学哄堂大笑。强忍羞辱的陈静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狠狠与同学打了一架,带着满身伤痛跑出学校放声大哭。从那天起,陈静再没回学校。一个月后才知道此事的母亲愧疚不已,她在游戏厅找到陈静,将她接回自己的新家。哪知,那男人一见陈静就恶狠狠地吼叫:“滚!你又没判给你妈,到这儿干嘛!”母亲上来劝阻,被一把推倒在地,小陈静哭着走了。同年,17岁的姐姐因无法忍受家庭的冰冷,独自离开家乡到外地闯荡。 2000年初,回乡探亲的姐姐将13岁的陈静带到自己谋生的城市。

    当走进姐姐和“姐夫”小家的一瞬间,小陈静天真地以为不幸从此结束了。可她怎么也没想到,真正的悲剧却从这里拉开序幕。一天下午,姐姐突然面色蜡黄地从卧室冲出来,一头冲进卫生间。小静有些不放心,跑过去看,却惊奇地发现姐姐手捧一张锡纸,贪婪的吸着。看到目瞪口呆的小静,姐姐眼里先是划过一丝惶恐,后又转瞬即逝,“静静,这叫大烟,来尝尝吧,抽完后飘呵飘呵,很舒服的。”说着,便将大烟递到小静嘴边…… 没多久,毒瘾便如噩梦般牢牢地缠住了小陈静。后来,陈静才知道“姐夫”也吸毒。他们都是被别人连骗带哄吸上的。从此,3个人便一起吸毒,经常为谁出毒资吵闹不休。毒品,能将一个活生生的人变成行尸走肉。陈静记得很清楚,2003225晚,在弥漫着新年气息的夜色里,她随姐姐开始了坐台生涯。廉耻、自尊,从此在灯红酒绿里泯灭;理想、信念,从此在毒雾弥漫中窒息……

点评:陈静姐妹的生活悲剧令人痛心。当今世界,毒品泛滥全球,已成为危害人类社会的最严重三大公害之一。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的毒品非法交易额已超过石油和化工。全世界每年约有十万人死于吸毒,由于吸毒而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犯罪案件日渐增多。更令人忧虑的是吸毒者的数量还呈增长的趋势。吸毒者染上毒瘾后,为了解决毒资,不惜铤而走险,很快便参与诈骗、盗窃、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反社会行为表现突出,往往肆无忌惮地攫取钱财,甚至杀人也在所不惜。在此要奉劝我们的青少年,毒品万万碰不得!

 

 

[案例27] :谁该为他成为罪犯负责

张军是个农村孩子,兄弟姐妹六个,他最小。由于没有脱贫,家里比较穷,经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父母为了养育全家,整天忙着在地里干活,根本没有时间照看他们。张军上学时,成绩很不错,在班上是前几名,但由于家里穷,学费经常不能按时交,所以经常受老师和同学的白眼。那时侯张军最大的愿望就是将来要挣好多好多钱,让所有的人都高看一眼,让所有的人都尊敬。张军小时侯非常顽皮,胆子也大,哥哥姐姐总让着他,所以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非常任性。有次为了做弹弓打鸟,竟偷偷地把哥哥结婚新买的皮鞋剪了一块下来,做弹弓后边的兜;为了做打火柴的小枪,把家里的新自行车链条给砸了下来…… 如果当时张军的父母不疏于管教,张军人生的路也许会是另外的样子。上学了,张军看到班里有同学拿着计算器写算术作业,很快就写完,而他则要掰手指算半天,他也想有个计算器,但没钱买,当时家里正准备给哥哥娶媳妇,那天他看到父母用红纸糊了一个袋子,并把东拼西凑得来的钱放到里边,准备第二天在婚礼上给新过门的嫂子。他晚上找到父母放钱的地方,从里边取出二十元,第二天就买了计算器,拿到学校,让其他同学羡慕了好半天,他心里满足极了。他的父母忙着干活,没时间管他,他的哥哥姐姐们也有自己的事,也没有时间理他。第一次偷家里的钱,没有被发现,张军也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他不但买了计算器,还让那么多的同学羡慕。张军感到偷东西也不坏,又有钱,又让人尊敬。他第一次尝到了偷东西的“甜头”。在家里偷来的星星点点的钱越来越不能满足张军已膨胀的欲望。他开始把目光移到外边,一天中午,吃完午饭,他背着书包出了家门,把书包挂在树上,就去了村头他观察了几天的商店,他从门缝往里看,没有看到什么人,又把耳朵贴着门缝听,也没有听到动静,于是他绕到商店的一边,用随身携带的尖嘴钳子把窗子弄开,钻了进去。商店里正好有人睡觉,张军开窗子的声音把那人惊醒,那人认出了张军,张军想跑,但来不及了,那人把张军抓住,不顾张军的哀求,把他送到了当地的派出所,由于当时张军年纪小,只被关了几天就放了出来。张军回到家中,迎接他的是父亲的一顿暴打。他把张军用绳子捆上,然后吊在门框上,拿出一条皮带,狠狠地在张军的身上猛抽。张军的父亲没有文化,脾气又非常倔,不大会讲道理,教育孩子,他只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张军一干错事,他都要狠狠的地抽一顿,张军从小也记不清挨过多少次毒打了。从那次以后,张军就成了当地的名人了,谁都知道他偷过东西,进过派出所。老师,同学,村里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张军,特别是谁丢了东西之后,他们的眼光就像锥子一样向他刺过来,而张军却连他们丢了什么东西都不知道。有一次,班里的一位女同学丢了一只钢笔,她找了好长时间也没找到。 “别找了,咱们班丢东西也不奇怪,咱们这里有‘名人’……” 全班同学的眼睛都投向了张军,张军不敢面对这么多对他冒火的眼睛,他低下了头。 “就是他偷的,翻他书包!”好多同学冲上前,把他的书包打开,把书本扬了一地,他书包里没有那只钢笔。下课他找到了班主任,把同学们对他说的话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对他说:“他们说的没错,你不是还进过派出所吗?”后来,女同学在自己家里找到了那只钢笔…… 张军不想再上学了,他忍受不了别人对他的那种目光,那种无端的猜疑。为了让父母看不出破绽,张军每天都按时背着书包从家里出来,到放学时间又准时回去,他经常去河里游泳,去树林打鸟,去爬山,去四处游荡,有时还去县城“踩点”,找好目标,晚上还要去偷。他感到自己已经是贼了,再怎样改也没有用了。 这时张军家里发生了一件事,张军家孩子多,被计划生育罚了款,还把他父亲弄到医院做了结扎。这是村支书带人干的。张军知道村支书在县城开了布店,就连夜去偷了一三轮车的布,挖个坑,埋到了地里。张军偷村支书家的布被他父亲知道了,又把他吊了起来,把家里的两条皮带都抽断了,还不解气,还把张军锁在家里不让出去。张军挣脱了绳子,逃走了。张军跑到了外县,呆了半个多月,靠偷东西维持生活。后来被父亲找到,二话没说,一脚把他踢在地上,然后对他拳打脚踢,最后又把他吊在门框上,用皮鞭把张军抽得皮开肉绽。父亲的暴力并没有征服张军,他又找机会逃跑,跑得时间更长,一下子就是三个多月。一天晚上,张军和一个人合伙,钻到了一家电器门市部,一口气偷出二十台彩电。

点评:这是一个家庭爱育缺失、管理不当诱使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教育专家分析,心理上的自私、惟我独尊、好占上风是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不良环境和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又助长了青少年的心理缺陷。案主张军的家庭缺乏教育子女的意识和知识,缺乏科学教育子女的方法,导致家庭教育能力弱化,张军走上了不归路。

 

[案例29] :糊涂的爱几时休

圆圆两岁时父母便离异了,她从此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因为忙于工作,把她寄养在外婆家。在外公、外婆的心里,小圆圆从小失去父爱,又没有条件得到母爱,便加倍地疼爱外孙女。过分的溺爱使圆圆从小就无拘无束,特别任性,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在她看来,好玩的东西都应该是属于自己的。

    母亲再婚了,为圆圆找了一个新爸爸,生活相对安宁,圆圆又回到了母亲身边。几年来,母亲觉得欠孩子的太多,为了补偿女儿从小失去的爱,母亲对圆圆加倍地溺爱,圆圆更加任性了。

    五岁时,圆圆上了幼儿园,为和小朋友抢玩具,曾经把小朋友推倒在地,并咬掉人家的手指头;小学一年级,圆圆也不好好学习,经常和同学打架。无论是幼儿园的老师还是小学的老师,都曾多次找到圆圆的母亲反映圆圆的情况,可她母亲总是找理由为女儿搪塞。由于母亲的原因,继父也从来不过问圆圆的事情,就这样,圆圆更加任性,在家里、学校里都是 “惟我独尊”。

 2002年,15岁的圆圆开始在社会上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整天和这些所谓的好朋友泡在一起。为了花钱方便,圆圆和这些社会上的朋友学会了盗窃,渐渐加速了她的质变过程。这时,母亲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次,母亲并找圆圆谈话,没等母亲把话讲完,圆圆竟然把她母亲从楼道上推下来,并用石头将母亲的脚砸伤,造成骨折。

 对圆圆,母亲觉得实在管不了,干脆不管了,任由她自由发展。摆脱了母亲的约束,圆圆更加胆大妄为,常常结伙打群架并盗窃,直到最后因盗窃被抓获。因盗窃罪,圆圆被判刑3年。

 到这儿,圆圆的人生悲剧还没有完全终结。她的母亲到少管所看望她时,还总对她说:“在这里,亏咱不能吃,队长表扬不表扬无所谓……”   

点评:父母爱护自己的子女天经地义,但过分地溺爱,很可能会害了孩子,圆圆的悲剧就是最好的证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个孩子的家庭在全国占相当大的比重,如何教育下一代已是我们这个年代的父母不能回避的、也必须面对的问题。圆圆的母亲用“爱”酿造的苦酒给每一个父母敲醒了警钟:对于自己的孩子,简单的、过度的溺爱有百害而无一利,教育孩子学会关心他人、独立生活,才能真正塑造起孩子健康的人格,才是对孩子真正意义上的爱。

 

 

 [案例31]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12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32]: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账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14,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33]: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

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1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34]: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谌某, 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黄某某, 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童某某,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20041126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案例35]:一点小事对同学痛下毒手   父母庇护终酿恶果

2004515下午3时许,14岁的初一学生小齐(化名)与几个伙伴在解放街一旱冰场内滑旱冰时,因无意间的碰撞,与另一学校的付某发生口角。之后,小齐等7名平均年龄不满15岁的少年先到西塔市场买了5把不锈钢板刀,将付某劫持5个小时之久,拳打、脚踢、刀砍、威逼……极尽凶残与狠毒。

一个月后,记者来到小齐就读的某中学,对其进行了简短采访。

记者:你与付某有什么深仇大恨吗?为什么下手这么狠?

小齐(低头片刻):没仇。当时就觉得心里有一股火,非要狠狠教训他一顿不可,后来打着打着就没办法收手了,拿刀砍他的时候特别“解恨”……我错了。

记者:平时经常和同学打架闹事吗?

小齐:以前也惹过几次事,每次我爸都会帮我“摆平”,他在检察院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第三大公害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约占全部违法犯罪案例的5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犯罪类型仍以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为主。因此,法学专家首次指出,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

    犯罪人员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具体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低龄化犯罪主体逐年增加。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虽然出现低龄化趋势,但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很少。2000年以来,我区14~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且文化程度偏低者居多。

    结伙犯罪突出,纠合性、群聚性特征明显。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无所事事,聚集在一起寻衅滋事。有的仅仅发生口角,就纠集同伙报复杀人;有的为图钱财,合谋抢车劫财,奸淫妇女,聚众斗殴。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志波等人抢劫案,纠合38人之多,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14人。

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狡猾,反侦查、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增强。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抢劫他人财物时,有预谋、有计划,事先踩点,目标明确,周密分工,作案后及时销毁现场,智能化犯罪特征明显。

 

 [案例36]: 花季少年因私怨毒杀同窗

2003512中午,固原市原州区某中学初三(2)班两个品学兼优的学生董某和李某出现恶心呕吐现象,并陷入昏迷。随后,两少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先后死亡。

   原州区公安分局刑侦人员在清理两个学生的宿舍东西时发现了两个纸团,其中一个沾有毒性很强的鼠药,并发现董某床下盛凉面的塑料桶里也有毒药残渣。经过对学校师生的排摸调查及对重点嫌疑人小勇的攻心谈话,小勇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

   学习不好的小勇很嫉妒董某学习好,又曾与董某因琐事闹矛盾,两个人已有一年多没有说话。案发前几天,在董值日时,小勇觉得董少给他分开水了,便决定“好好教训董一下”。512,小勇在集市上买了毒药,趁夜间休息时赶回宿舍将一小袋毒药全部投进了董的凉面里。小勇亲眼看到董和李吃下毒面,后来在抢救途中又亲眼看着两个人死亡,但却没有露出一点惊慌、紧张之色。犯罪后的小勇法律意识很淡薄,根本不知道投毒行为的严重后果,竟然说过两天他还要回学校考试。

 

[案例37]:为钱财杀害老师幼女

   2004424中午12时许,兴庆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某中专学校报案,称居住在该校家属楼的女教师孔杰11岁的女儿源源(化名)被杀死在家中。根据对现场所留足印、书本、木棍等证物的排摸和调查,专案组最终将目标锁定在银川市经纬高级中学的高三学生赵文举身上,整个案件水落石出。

   原来,孔杰曾是赵文举所在班级的政治代课老师,赵曾去过孔老师家一次。424上午1030分,赵文举带着擀面杖和一本书准备去找前几天曾向他借钱的两名学生要钱。途经家属楼巷口时,他突然看到孔老师正准备去上课,便冒出了去老师家抢些钱花的念头。他以还书为由敲开门,因自己穿着校服,害怕被独自在家的源源认出,便用双手紧紧扼住源源的脖子,将其掐昏。见源源的呼吸有所恢复,赵文举又从厨房找来一把菜刀,砍向源源的脖颈,将其杀害,随后开始翻箱倒柜进行抢劫,拿走手机一部和100余元现金后逃走。

 

[案例38]:15名恶性杀人嫌犯全是未成年人

    2004319,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警方接到某厂职工李某报警:其子阿文(男,15岁)于10日前失踪,请求公安机关查找。接到报警后,大武口警方又接到群众提供的线索:失踪人阿文已被几名学生和社会青年殴打致死,并埋在大武口武当庙山洪沟里。石嘴山公安局、大武口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迅速抓获小李等6名嫌犯。

初步查明:嫌犯小李(男,17岁)等人因怀疑受害人阿文说他偷自行车,便想教训一下阿文。310中午,大武口某厂技校学生小宋(男,16岁)、小刘(男,17岁)、小韩(男,15岁)将阿文挟持到出租房内,与小李等12人(93女)对其进行殴打,之后又将阿文挟持到武当庙一山沟内继续殴打,并用树枝挖了一个约20厘米深的坑,用沙土和石块将奄奄一息、头破血流的阿文活埋后逃离现场。

 

  [案例39]:抢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2004120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案例40]:欠下巨额赌债三中学生走上杀人路

    2003924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20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赌博,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赌博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

  915,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19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位法制工作者说,如果这3名中学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赌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也许他们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杀人了。  

 

  [案例41]:

被告人贾某,男,18岁,1999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99910月――20004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吸取教训,多次翻墙入院,盗窃其家乡村民的钱财,一次多则千余元,少则几十元,从不空手而回。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贾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分析:受到刑法处罚的未成年人为什么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重蹈覆辙,又一次犯同样的错误,触犯同样的罪名?通过我们的深入调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教育不力,惩罚不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当法律轻易地原谅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并给以悔罪表现的机会时,而他们却并没有以此为鉴,认真反思,真正地做到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反而认为违法犯罪遭到的惩罚亦不过如此。在他们幼小的心灵里,一旦法律没有了尊严,还有谁能挡得住他们重新犯罪呢?作为被告人家长,不知法不懂法,以为孩子出了看守所或监狱的大门就没事了,其宠爱之心、溺爱之情溢于言表,该管不管,不该放也放。断了线的风筝,还掌握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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