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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精解】他行或本行存单质押的法律风险防控

 昵称21921317 2015-04-04

依据《物权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等规定,特定的存单可以设立质押,以存单设立质押时,双方当事人应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当事人为单位的则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应将存单及确认书交付由贷款人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接受本行还是他行的存单设立质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一般而言,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1)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由于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因此,借款人以单位存单办理质押贷款时,应提供由存款行根据《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2)质押价值

依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1)主体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因此,借款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不予接受办理设立质押事宜。

(2)标的

质押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四条规定,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3)存单确认

与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相同,依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设立质押应提供由存款行出具确认书。

(4)质押价值

质押价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七条规定,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5)存单中存款的支取方式

依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防控措施】

1.不论是接受他行或本行的存单设立质押,均应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2.确保确认书的合法有效,审核存单的真伪,辨别是否属于伪造、变造、虚开的情形,避免质权无效,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或个人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3.严格控制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避免存单金额不能覆盖贷款本息而致使债权遭受损失。

4.拒绝接受伪造、变造、虚开、来路不明的存单,避免因此承担承兑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5.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应拒绝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6.就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而言,依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变更相应的支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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