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盖志伟(质监)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裁判文书 - 110网

 心雨室 2015-04-06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志伟,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高级工程师,任新邢铁路新马段扩能改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志伟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举证提出异议,本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志伟及其辩护人贾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1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郑州监督站签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约定监督站从2008年4月21日至项目结束,对“新密至邢口铁路新郑至马寨段扩能改建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被告人盖志伟身为郑州监督站指派的该项目监督负责人,其没有按照质量安全监督计划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违章施工和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致使2008年8月10日莲河桥1号桥正在进行捆扎钢筋施工时钢筋架倒塌,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盖志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盖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盖志伟犯罪情节轻微,责任有限,是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4月21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郑州监督站签订《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约定监督站从2008年4月21日至项目结束,对“新密至邢口铁路新郑至马寨段扩能改建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被告人盖志伟身为郑州监督站指派的该项目监督负责人,其没有按照质量安全监督计划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违章施工和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致使2008年8月10日莲河桥1号桥正在进行捆扎钢筋施工时钢筋架倒塌,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盖志伟的供述证实,2008年4月份由郑州监督站对新邢铁路扩能改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郑州监督站给建设单位郑新公司出具了监督书,明确由他作为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监督费12万元。他于2008年4月、5月两次来到新邢铁路施工现场,但是没有到过发生事故的莲河桥。2008年8月11日,他得到新邢铁路莲河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的通知,立即赶到事故他听说莲河桥事故死亡三人受伤四人。他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计划,一个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他没做到,工程现场进展情况他掌握不清。

2、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盖志伟为新邢铁路新马段扩能改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站里边每个月在一起开会,项目负责人说明自己负责的工程进展情况,盖志伟没有提出过要对莲河桥工程监督检查。造成莲河桥坍塌的原因是施工单位的操作人员没有经过培训,现场的脚手架搭的不符合规定,脚手架堆放钢筋,违章作业。这些情况,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发生事故的莲河桥工地是他负责的标段,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是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郑州站负责,郑州站和监理单位未对莲河桥工地施工提出过安全隐患或施工质量提出过问题,郑州站下了几份书面整改意见但是不涉及莲河桥工程。

4、证人郑XX、唐XX、吴XX的证言证实莲河桥施工工地发生事故情况以及人员死伤情况。

5、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

6、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郑州监督站出具证明证实,该站是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授权的对郑州铁路局管辖区域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政府监督职能的机构,盖志伟是该站的正式职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和郑州监督站文件证实,新邢铁路扩能改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盖志伟,监督时间为2008年4月21日至该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监督检查频率每个月不少于一次。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8【231】号文件、中铁七局关于8.10事故调查报告等证实对莲河桥工地坍塌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其中盖志伟对该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赔偿协议书证实对三名死者的赔偿情况。

7、检察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到案经过等证实案件侦破情况、被告人到案和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之间能够印证,经庭审示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盖志伟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志伟作为新邢铁路新马段扩能改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致使该工程莲河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盖志伟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所在单位已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对被告人盖志伟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以此提出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志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  磊

                                                  审  判  员 张连中

                                                  人民陪审员 王喜莲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西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