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民诉法下“土律师”的管理

 lgzlawyer 2015-04-07
卢向前

  新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五十八条增加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取消了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实践中一些无执业资格而从事代理业务的“土律师”正采取各种措施企图规避新法的限制,对此必须引起重视。

  与司法局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当事人的近亲属之外的公民代理予以规范。“土律师”之所以产生弊病,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无人管理。新民诉法实行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行为势必会增多。如果不能完全禁止“土律师”的代理行为,建议法院联合司法局强化对这部分群体的管理。比如,建立个人档案,对扰乱司法的“土律师”进行处罚。司法局也应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禁止“土律师”的渗透和扰乱行为。

  积极与工商局、各乡镇政府和社会团体沟通联系,确保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关系属实。针对有“土律师”注册公司,开具虚假员工证明,或者借助某社会团体开具推荐信等情形,法院要积极与这些单位沟通,核实情况。例如,一旦发现有人注册公司,利用虚假员工证明代理案件,法院应向工商局提供信息,建议工商局给予相应处罚或取缔非法公司。社会团体如果不严格审查,为“土律师”开具推荐信,法院可向其发送司法建议等。

  严格审查公民代理行为,避免“土律师”钻空子。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情形,一旦发现有“土律师”弄虚作假现象,直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避免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进行代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