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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随大流”犯罪

 庸庸学馆 2015-04-07
必须警惕“随大流”犯罪
许道敏

    江西省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曾滨华算不上什么大官,他的案件却比较典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014年4月11日,法院判决认定,曾滨华受贿11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真想不到他也犯受贿罪!”许多认识他的人都感到意想不到。在案发之前,一些群众认为他是“好干部”,因为他确实为当地办了些得民心的事;尤其是与他打过交道的房地产商认为他是“好朋友”,觉得他比那些不收钱也不办事甚至光收钱不办事的官员要好得多;那些共事过的机关干部也认为他是“好领导”,因为他谦虚、和气,也善于理解人,和大家合得来。这样的“三好”干部为什么会犯罪?按照曾滨华的话说,自己是“随大流犯的罪”。 

    为跟上领导步伐随大流 

    翻开曾滨华案案卷,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里,曾滨华说了自己之所以犯罪的原因:“在乡镇呆了这么多年,坐上局长这个位置很不容易,为了保位置,我要去给县领导送礼,为了跟上领导的步伐,我得随大流,我是被‘同化’的。” 

    曾滨华刚上任宁都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时,工作比较踏实,不懂得送礼这一套,更不敢拿人家的钱。直到2005年7月,为了本局被确认为县参公管理单位,需要找兼任编委会主任的县长杨晓春协调,汇报多次都没有结果,他百思不得其解。有一天他听同事说,有人给县长送钱。他一下子豁然开朗,懂得了一个道理,那就是要想县长帮忙,得靠送礼解决。他便试着送去2万元,果然被笑纳,问题也很快得到解决。 

    就这样,他一发不可收拾,一而再、再而三上门行贿,先后给予县长杨晓春17万余元,直到杨晓春案发。并且,他心里同时在想,既然领导可以拿,我为什么不能拿?我如果不拿,拿什么去孝敬领导?于是,他自己也踏上了受贿犯罪的不归路。 

    为搞好社会关系随大流 

    时间一长,曾滨华就麻木了,他曾大言不惭地说:很多人给我送钱,都是朋友关系,他们有的一放下钱就走,拉都拉不住,“我能同他翻脸吗?像这样的事,我实在推不掉,我也要有社会关系,不能把关系搞僵,实际上朋友之间送礼,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单位下属到局领导家看望,这是规矩,最多也只能算是‘非正常礼金’”。 

    案卷中还有一份证人证言认为,“曾滨华是个富有人情味的好局长”。这位证人是名工程师,他谈了切身体会:“我为了承接‘安惠园’项目的部分设计业务,送给了曾滨华1万元,他知道我爱人患上胃癌后,马上就把1万元退还给了我,还从照顾的角度另外给我承接的设计项目每平米增加了2元钱。” 

    可见,这位局长是很“讲义气”的。正因如此,他的朋友越来越多,且一一得到帮助:承建宁都县建筑商黄某,为廉租房B1、B2楼建筑工程,分九次送给他17万元;福建建筑商吴某,在承建“沐春苑”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分四次送给他4万元,曾滨华为他及时支付的工程款项;个体户廖某分五次送给曾滨华13万元,便承接了房产局第二期廉租房的避雷工程、公房装修工程及办公楼维修工程;个体户徐某,为承接该县“沐春苑”项目第一二三标段的机械孔桩工程,给了他10万元,曾滨华很讲“信用”,拿了钱就认真帮忙……这样几次下来,受贿数额很快突破百万大关。

    逢年过节收礼随大流 

    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陈述阶段,曾滨华称自己受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我不知逢年过节收礼是犯罪。”“过去总认为过年过节朋友来往属于正常,没想到是犯罪,现在看来是错了。我今年才52岁,以后的路很长,希望能给我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再为社会作些贡献。” 

    认为过节收礼不算受贿的大有人在。如2004年10月四川省南充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法庭上李斌也辩称所收现金基本上都是在重大节假日,尤其是在春节前,按节前拜年的社会习俗收受的,认为不是受贿。南京大学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所对服刑人员问卷调查,七成职务犯罪人员也不认为逢年过节收礼是犯罪,看来这问题确实具有普遍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正常节日中的礼尚往来,与受贿犯罪有本质区别,关键点在于:第一,前者是对等的人情往来,而后者借机受贿是单向的利益输送;第二,前者交往的基础是亲情友谊,后者互动的基础是职权影响;第三,前者的动机是人际关怀,与职务无关,后者指向的目标是“办事”,即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他人给予曾滨华的礼金,其中多有明确的工作帮助意向,有的为得到提拔,有的为承揽工程,虽然数额有多有少,本质上均属于贿赂。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过犯罪学习理论,认为有些犯罪是向他人学习形成行为惯性的结果。法国环境犯罪学派代表人物杜尔凯在《模仿规律》一书中断言:“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规律的支配。”职务犯罪的随大流现象,也许正是这种理论的实际呈现。 

    在我国,当前随大流犯罪的现象尤其需要警惕,一些人把个别的、偶然的、暂时的逍遥法外、法不责众现象看成普遍的规律,认为别人犯罪安然无恙,自己便可效仿。殊不知,刑罚是犯罪的必然报应,腐败犯罪始终是高风险的“作业”,不要以身试法,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未到。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专家、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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