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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以成立非盈利单位吗?

 pgl147258 2015-04-07

【LuoPatrick的回答(16票)】:

根据现行的《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机构分成两类,分别是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公益性学校的法定义务是不能挣钱,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追求挣钱。

上市公司办公益性学校,在商业道德和法律上都行不通。

至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这是可以营利的。

但是,针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10多年来一直没出台。在我们国家,这意味着“可以自己搞一搞但是总体上不鼓励”。

实际情况是,非上市公司可以办,个人可以办,但是上市公司不可以办。

由于法律障碍,2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里面只有屈指可数的两三家擦边做点教育培训。

【JianLou的回答(9票)】:

公司投资的非营利性组织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所以我的理解是不冲突。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根据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这一点性质表明投资方不能控制被投资方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会计处理方面,投资的时候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期末的时候测算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如果有实质证据表明该项投资无法收回,则(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确实比较有争议,争议就在于母公司时候能控制被投资企业,比如通过非利润非配的方式转移利润,比如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利等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匿名用户提出的情况也可能存在。

【宗相和的回答(1票)】:

猫叔您好……

1、我知道某上市公司旗下有非盈利组织,XXX基金会的样子。因此是可以成立的。

2、上市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但不代表不能负起社会责任。另外,其实主要还是为了实现股东(所有者)的目的吧。如果股东同意,他可以随意处置自身的合法留存资产,并不一定要实现盈利的结果。以盈利为目的应该是从大的方面来概括,但如果未有章程承诺,不构成必须达成的目标吧。

3、当然,我觉得如果个人持股或者基金投资在会计处理上会更方便一点吧。

4、

参考基金会章程 -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知乎用户的回答(2票)】:

根据我的实务经验,是可以的。大概细节如下:

某上市公司的工厂建了一个幼儿园,

投资人:该上市企业的子公司

开办目的:用于工人孩子的教育,并跟当地政府搞好关系

收益情况:收支全部由当地教育局把控,公司免费提供房屋、设备,后续水电费幼儿园自负。

合并情况:除了房屋投资外,其余投资都计入投资人的当期费用-员工福利,学校租用的房屋计入到了固定资产。对其股权未确认长投(肯定未来不会有显性收益)。

我知道《计学撮要》中对该问题有过一些分析,仅摘取部分提供给你。

3. 对于所举办的学校、医院等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考虑。

在实务中,拟上市公司(或其改制前的原集团公司)举办的学校、医院等主要有两大基本类型。

一类是国有企业举办的主要为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服务的学校和医院,属于以往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模式所遗留下来的社会职能。如前所述,在改制设立拟上市公司时,对此类社会职能通常需要予以剥离,不进入改制后新设的拟上市公司,也不纳入拟上市公司的申报财务报表中。

另一类是企业作为投资举办的非公立(民办)学校和医院。这类学校和医院对外提供服务,并就其所提供的教育和医疗服务向接受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企业出资举办此类学校和医院的目的:一方面是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以及通过举办专业设置与本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学校,达到为本企业储备后续人力资源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获取投资回报的考虑。

对于上述第二类学校和医院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样应当以控制是否存在为基础进行判断,即本企业能否控制所举办的学校、医院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由于学校和医院的特殊性,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构成“控制”的另一项标准,即能否从所举办的学校和医院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的获取方式。

【晏和淘的回答(0票)】:

只要遵守国家法律, 不管是什么样的公司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立基金会,不过基金会是独立法人,同发起公司就没有所属关系了。 基金会受本基金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般由选举产生。而公司能否向基金会捐款或者能否捐款成立基金会,应该由公司的股东或管理层决定,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至于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为什么要成立基金会,这个又是动机方面的讨论了。

【张尧的回答(0票)】:

国内资本市场的话成立可以,靠他赚钱不行,新南洋收购昂立就被证监会否了,洪恩华图研究半天也没结果。

美国资本市场因为允许关联交易和vie结构所以可行,如新东方,学大,好未来。

【panzeryc的回答(0票)】:

实务中可以见到上市公司合并非营利机构(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是技术上说可能存在一些疑问。首先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非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所有权。反观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如果严格根据上述定义,公司设立民非的出资是否能确认为其资产(如长期投资)可能都存疑。其次,实际操作中有出资人或举办人通过列支费用的形式从民非中取得了类似分红的收益,且该举办人能够实际控制该民非的经营,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似乎又能够满足确认资产和合并的要求,但是这实际上又与所设机构的“非营利性”相矛盾。

【安祖的回答(0票)】:

可以的,刚刚检索了一个具体案例: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参与举办的上市公司为博通股份,公司的网站上有其参控股关系:参控股公司-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这公司都把城市学院喊作子公司了,虽然这样不合适:sse.com.cn 的页面

而之所以将“参与”二字加粗,是因为任何社会组织想要办独立院校,都要与普通高校一起举办。

主要的法律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七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另外,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有不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设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这些法规规则都要求合作双方是教育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根据这一规定,上市公司直接将创办民办学校列为募投项目是不行的。但对上市公司创办民办学校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所以理论上也是可以的。这个我没有检索过具体案例,有待查证。

最后提一点的是,创办民办学校也并非绝对不能获得盈利回报。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而根据同一法规,“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布鲁布拉迪德曼的回答(0票)】:

看题目主要是在问上市公司以盈利为导向和非营利单位不以盈利为导向的冲突,基于此产生上市公司是否能办非营利单位的疑问。

在这个前提下我觉得是可以办的。原因是,上市公司是以盈利为导向,那是没错。但是上市公司会做一些没有直接现金流回报的事情会被认为是非营利性的,但是出发点却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比如说捐赠,这东西都不算投资了,直接捐掉就打水漂了,但是上市公司还是会捐。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不捐可能会引起公愤,进而影响正常业务的收入。还有是捐了也是作为市场营销活动来看待,会有媒体曝光再渲染一下。那么同理,捐款的钱拿去做非营利性单位,想要获得的也是非直接的回报而已。如果真的只是出于回报社会,想要拿钱来做纯粹的慈善,不求任何回报,那我觉得这个就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只要股东大会投票通过,那股东自己就认了,少数股东把股票卖了就是了。

【施政的回答(0票)】:

君不见网易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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