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门诊就医点变更和办理辅助就医点 1、如何办理社区门诊就医点变更? 部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自行要求将社区门诊就医点变更至居住地或工作地。变更至居住地的,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及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变更,经同意办理后,从次月开始生效; 变更至工作地的,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及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到工作地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变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单位所属区域变更至指定就医点,从次月开始生效。 参保人自行变更过社区门诊就医点的,其社区门诊就医点不再随参保地变更而变更,有需要再变更的须自行办理。 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办理后次月起可继续生效;不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放弃辅助就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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